1.修改海事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標的額上限
《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七十三條對海事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海事、海商案件作出了規定。之所以專門對海事法院作出規定,主要基於兩點考慮:第一,根據2012年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限於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但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海事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2013年,我院曾以批覆的形式對海事法院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簡單的海事、海商案件予以明確,取得較好效果,故《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七十三條專門對此問題作出規定。第二,我國海事法院實行跨行政區劃管轄模式,部分海事法院在不同的省級行政區內設有派出法庭,例如,武漢海事法院負責審理發生在四川宜賓合江門至安徽省與江蘇省交界處的長江主幹線及相應的與海相通的可航長江支流水域的海事、海商案件,管轄區域跨越四川、重慶、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等六省市,設有重慶、宜昌、蕪湖3個派出法庭,分別位於重慶、湖北、安徽三個省、直轄市範圍內。此時,究竟是應當按照海事法院所在的省級行政區域標準還是按照其派出法庭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域的標準來確定標的額,曾有一定爭議,故第二百七十三條明確規定,案件標的額以實際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為限。
由於新民事訴訟法不僅提升了適用的案件標的額上限,還增加了合意選擇適用規則,這使得對該條的修改有一定難度。經反覆研究,我們採取了只規定案件標的額計算基數的方式,以最簡練的表述、最小的修改實現該條的解釋目的。在適用本條時應注意,本條只是確定了海事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標的額基數,具體標的額應當以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規定的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為上限,對於案件標的額超過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的,海事法院也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