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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08:33:38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陶 琛 李小兵
買賣合同僅約定了合同總貨物數量和單價、總價款,未約定交貨時間和交貨地點。賣方自行生產貨物並主動履行合同義務遭拒絕後訴至法院。近日,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以違反雙方間交易習慣為由,判決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2022年1月11日,原告某消防公司與被告某化工公司簽訂了一份採購訂單,合同約定某化工公司向某消防公司採購各類滅火器38973個,總金額為1071181.5元;送貨地址系由供方送到指定地點。合同簽訂後,某化工公司根據自身的銷售情況,用微信將每次需要產品的數量和型號、收貨方、收貨地點通知某消防公司,某消防公司則按通知生產、發貨。雙方不定期對帳、付款。 2023年4月,某消防公司在未接到某化工公司任何通知的情況下,自行生產了34萬元的貨物並通知某化工公司提貨付款。某化工公司以某消防公司擅自生產超出自身銷售能力、暫無法提貨為由拒絕提貨付款。雙方協商未果,引發糾紛。 2023年12月7日,原告向雁峰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化工公司支付所欠貨款34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依照誠實信用原則予以履行。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並未約定履行地點與履行期限,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之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結合雙方前期多次履行合同情況,原告均是接到被告工作人員微信通知後,按指定的型號、數量生產產品並發貨至指定地點,足以認定這是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的慣常做法。某消防公司明知雙方前期履行合同過程中均是按此習慣履行,卻在未得到某化工公司通知的情況下,擅自生產產品,對其自行生產的34萬元的貨物要求某化工公司提貨付款,該行為不符合合同本意及雙方形成的交易習慣,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某消防公司的訴訟請求。該案宣判後,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按照交易習慣確立合同條款的含義,是國際貿易中普遍承認的原則。在交易活動中,當事人就合同條款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通常會根據交易習慣進行解釋,以推斷、接近當事人真實意思。民法典合同編中大量採用了「交易習慣」的表述,交易習慣通常可以分為:1、一般的交易習慣;2、特定區域的交易習慣;3、特殊行業的交易習慣;4、當事人之間長期從事某種交易所形成的習慣。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前期多次履行過程中,已表明了雙方對合同中未約定交貨時間、送貨地點情況下如何履行合同的真實理解,每次都事先以微信通知為準,這種交易習慣一經確立,當事人對於這一交易習慣是存在信賴利益的,民法典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保護這種信賴利益,有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誠實信用原則的樹立。
2024-04-07 08:42:22 | 來源:人民法院報
小區電動門正緩緩關閉,眼看就要關上了,王女士一個急加速想要在夾縫中穿過去,但意外就發生了。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與電動門搶行受傷損害賠償案,受傷業主起訴物業公司要求賠償,未得到法院支持。 王女士家住某小區,小區門口的人行通道設置了電動門。刷門禁卡或按開門按鈕,大門會自動打開,然後自行關閉。2023年12月24日下午,王女士跟往常一樣騎著電動自行車外出接孩子放學。恰巧前一個行人走出去,電動門開著,但眼看著已經開始往回關了,王女士準備加速通過,然而還是沒趕上,車輪撞上了關閉中的電動門,王女士從車上摔下來。經診斷,王女士腰部骨折、多處軟組織挫傷。 住院一周後,王女士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50萬元。她認為,正是物業公司管理混亂,電動門未安裝警示標誌,保安也沒有及時阻止,才使其遭罪。 法庭上,物業公司辯稱,完全是王女士自己的僥倖作祟,企圖從門夾縫中穿過。當時電動門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王女士在電動門關閉過程中搶道騎行而出導致事故發生,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王女士摔倒後,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叫了救護車,將其送往醫院治療,已經盡到了相應義務。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女士作為小區業主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小區大門運行方式以及強行穿行存在的安全風險,但未下車採取刷門禁卡或按開門按鈕等正規操作,在大門已經處於自動關閉過程中強行騎車通過。王女士對在夾縫穿行過於自信,是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王女士被大門撞倒完全是自身不當行為所致,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或者具有主觀過錯。因此,法院對王女士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王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款確立了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成立,一般應具備四個要件: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本案中,物業公司並不存在侵權行為和主觀過錯。王女士因自身行為受傷,應自行承擔責任。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對於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不予鼓勵、不予保護。 每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僅要對選擇的行為負責,也要對行為引發的後果負責。「傷者並不必然有理」,有理的前提是有據,即要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該案提示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切莫忽略習以為常的安全隱患,「搶」來的往往是事故,「等」來的才是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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