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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主要用于收集中国法院网法律问答栏目里关于民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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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婚礼被意外炸伤,责任如何划分? 2024-04-17 15:57: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石增辉 陈谦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钟某自负40%责任,被告刘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钟某11963.38元。 钟某的妻子与刘某系同学关系。2023年4月29日,刘某在家中为其儿子操办结婚喜宴,钟某与妻子受邀参加。婚礼现场燃放花炮,花炮在燃放过程中升至上空一定高度后再炸响,其中一枚花炮在燃放过程中,意外将钟某的小腿部位炸伤,后钟某去往医院进行治疗。事故发生后,刘某已为钟某支付医药费1180元。经鉴定,钟某所受损伤诊断为:双下肢二度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钟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为给儿子操办结婚事宜,邀请亲朋好友前来庆贺,在原本就不宽阔的道路两侧,既挂置了大型气球及条幅,还站立了众多迎接的亲友,在客人到达现场之际,有人燃放了花炮,刘某对燃放花炮的人员疏于管理,燃放花炮不规范,导致花炮伤人事故的发生,故刘某应对钟某受伤承担主要责任。钟某作为成年人参加喜宴,在现场人员较多、道路较窄、挂置气球条幅、有人燃放花炮等复杂情况下,未尽到安全谨慎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岳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刘某作为婚礼的邀请人,邀请亲朋好友来参加婚宴,属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其应对前来参加婚宴的钟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婚礼现场所燃放的鞭炮造成钟某损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燃放鞭炮时,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注意自身安全。参加婚宴本是一件喜事,公众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对烟花安全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燃放烟花爆竹时要保持安全距离,避免意外发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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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就无法继承财产,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2024-04-16 15:54: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 想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在一些继承纠纷中,经常会出现五花八门的遗嘱。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立了一份遗嘱,写明妻子继承自己的部分财产,但在遗嘱中设定了一个附加条件,要求她不得改嫁。面对这样一份“奇葩”遗嘱,法院会怎么判? 多金老板再婚娶了女大学生 当事人老赵生于20世纪60年代,通过多年打拼干出一番事业,从普普通通的打工族成为公司老总,身价不菲,年入百万。他与妻子育有一子,可谓事业家庭双丰收。 然而,老赵与妻子的婚姻生活也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消磨中,变得平淡如水,后老赵与妻子经过协商,友好分手,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离婚后,已年近半百的老赵一心扑在事业上。后来,在工作中结识了比自己小20多岁的女大学生小丽,小丽年轻漂亮、聪明能干,充满了青春活力,让老赵心动不已,而小丽也被老赵的成熟稳重所吸引,二人坠入情网,并火速确定恋爱关系。 相处不久后,老赵如愿迎娶了小丽,重新开启了自己的幸福生活,婚后不久,双方又生育了一个儿子,日子过得甜甜蜜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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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附加条件的遗嘱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再婚后第五年,老赵被查出患有肝癌,病重期间,他亲自书写立下了遗嘱:去世后,名下的三套房产,一套由自己与前妻生育的儿子继承,第二套由自己与小丽生育的儿子继承,第三套房产及所有存款、股票、理财等,由小丽继承,但小丽继承房产的附带条件为签署不得改嫁协议,并保证严格执行,否则不得继承遗产。老赵在遗嘱下方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 立遗嘱后不久,老赵因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小丽与儿子将老赵与前妻所生育之子、老赵的父亲诉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分割老赵的遗产。 郑莹法官负责审理此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老赵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小丽认为,老赵所立遗嘱中除限制自己再婚的部分,其余均合法有效,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其未来婚姻不应受遗嘱限制。 然而老赵与前妻所生育之子认为,该遗嘱中,由小丽继承的部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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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遗嘱有效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官认为,本案中,老赵所立遗嘱第三条载明:相关房产由小丽继承的附带条件为小丽必须签署不得改嫁协议,并保证严格执行。这条遗嘱系对小丽的人身自由及婚姻自主权作出了限制与约定,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法律规定的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对被继承人老赵遗嘱中被认定无效的部分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处理。 法官指出,我国法律规定,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官认为,本案中,小丽作为被继承人老赵现任配偶,在老赵患重病至去世期间,长期与被继承人老赵共同生活,相较其他继承人,显然尽到了更多扶助、照顾义务,符合继承法规定可以多分遗产的情形,依法可以适当多分得被继承人的相关遗产。法院最后判决小丽继承被继承人老赵遗嘱中被认定无效部分遗产份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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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思考 遗嘱不得干涉他人婚姻选择自由 立遗嘱是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预先处分其个人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应至少具备以下要件: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立遗嘱的基本前提。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遗嘱是在受胁迫或欺骗的情况下订立的,或者在遗嘱上被篡改变更了关键内容,那么这些遗嘱都是无效的。三、遗嘱内容必须具有合法性:遗嘱不得处分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或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四、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不管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都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本案中,老赵所立遗嘱中“不得改嫁”条款,就是因为缺少上述第三个要件即内容的合法性,因而无法被认定合法有效。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禁止或者破坏婚姻自由是法律所禁止的。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强迫与干涉。”郑莹表示,夫妻一方去世后,另外一方有选择再婚的权利。同时,公民去世时亦可以依法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恰恰在本案中,两种权利发生碰撞。虽然也有观点认为,小丽可以通过选择再婚、放弃遗产以获得婚姻自由权利,老赵所立遗嘱并未限制继承人小丽的婚姻自由,也体现被继承人遗产处分权利,应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一观点未免过于简单与武断。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把配偶是否再婚作为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先决条件,含有干预他人婚姻选择权利的内容,其实质是让他人在缔结新的婚姻与获取遗产中作出选择与取舍,为他人的婚姻选择设定了相应的物质后果,影响公民各项权利充分行使和实现,存在权利滥用之嫌,属于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虽然老赵遗嘱中的“不得改嫁”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但对该部分财产按法定继承原则分割时,还是应将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一并纳入考量范围,综合审查案件相关事实背景以及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赡养、扶助义务等情况在分割时予以充分考虑,以判断作出无效认定后,是否会导致各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本案中,对遗嘱中被认定为无效部分财产虽然法院最后按法定继承进行了分割,充分考虑到在老赵病重期间由小丽实际照顾并尽到主要扶助义务的情况,因此在按法定继承原则分割时对小丽予以了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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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遇“变脸”房东 装修损失谁买单?2024-04-15 15:45: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飞 “房子是别人的,但生活是自己的。”为了提升居住舒适度,租客自掏腰包装修了出租屋,不料房东不按套路出牌,擅自上涨房租。租客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但被房东提出解除合同,租客无奈同意,那剩余的装修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而此时,出租房又迟迟未清腾完毕,双方就此产生了矛盾……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0年6月租赁吴某的房产,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年租金为1.8万元,三年后按照每年5%递增,王某可对房产进行装修。后王某对租赁房产进行装修花费8万元。2023年6月,吴某单方面要求将房租涨至2万元并收取押金2000元,王某按原合同支付租金后,吴某退还租金并要求解约,王某遂同意解除合同但迟迟未将房产清腾完毕并交付吴某。随后,王某向赣榆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偿装修损失4万元,吴某提起反诉要求王某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占有使用期间的费用1.4万元。 法院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因出租人违约解除合同,承租人可请求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本案中,出租人吴某违约涨租并解约,应赔偿王某剩余租期内装修残值。承租人王某同意解除合同,但未在合理期间内将租赁房产清腾完毕并交付出租人吴某,应支付占用期间的费用。 经赣榆法院审理查明,该房产装修8万元,租期剩余两年,剩余装饰装修残值为3.2万元。王某在解除合同后占用房屋9个多月,参照租金占用期间费用为1.35万元。最终经法院调解,由出租人吴某给付承租人王某1.3万元,租赁房产内的装饰装修及部分家具归出租人吴某所有。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应遵守契约精神,出租人不能随意变更合同损害承租人权益。若出租人违约解除合同,应承担承租人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此外,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造成的违约,承租人都应及时将房屋清腾完毕交付出租人,否则应支付占用期间的费用。 法条链接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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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买了健身私教课就骨折,课程费能退吗?2024-04-11 16:36: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李先生买了健身房一万多元的私教课,还没开课就在家摔伤手腕骨折,他与健身房多次协商退费未果,只能诉至法院,李先生的购课费用能退吗? 李先生与南通某健身房签订《健身购课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支付了课程费用12300元。协议中还约定,会员如有因自身身体健康原因(如身体疾病、备孕、怀孕、身体不适等)要求退课、退款的,须承担未使用课程金额30%的违约金,如不承担违约金,健身房不予办理退课。 上述协议签订后不久,李先生在家不小心摔伤导致手腕骨折。因为接下来无法健身锻炼,他多次与健身房协商退费,对方不同意。李先生便诉至崇川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 健身房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是李先生系个人原因要求退课退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关注:一是合同解除的问题。案涉健身购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条款作为协议内容的一部分,符合正常的商业经营模式,并不存在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行为,故原告主张“相关违约条款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认可。原告以其自身原因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根据法律及合同的约定,其不享有单方解除权。该解除行为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因被告同意解除合同,视为双方已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故法院可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是退还金额的问题。合同因违约解除,守约方可请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被告认为应以合同总价的30%计算违约金,法院不能支持。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本案中,被告一次性预收了12300元作为服务费用,显然违反了上述条例的规定。据此,超过部分7300元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应承担剩余5000元预付款的违约责任。 近日,崇川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健身房按照5000元的30%即1500元收取违约金,剩余的10800元退还给原告李先生。 法官提醒:违约条款作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身不属于加重一方责任、免除一方义务的格式条款。如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则属于依法可以调整的范畴。消费者若担心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风险或问题,可与商家订立补充条款,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如对解除合同的情形进行约定,否则单方任意解除合同,可能产生违约责任。另外,如今预付卡充值消费十分常见,消费者应擦亮双眼,注意甄别,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防止上当受骗,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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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假一赔十”遇上“职业打假”,法官将如何判定? 2024-04-10 10:00: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江庭 吴英 高价网购化妆品,索赔不成要求十倍赔偿,法院是否支持购买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呢?近日,湖北黄梅法院五祖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合理化解了“假一赔十”与“职业打假”间的“恩恩怨怨”。 何某在拼多多购物平台经营一家化妆品店铺,经营售卖某品牌面霜,并在商品售卖页面承诺正品保证、假一赔十。2023年8月,邓某在何某经营的店铺网购了10份某品牌面霜,共支付3600元。“这个产品怎么没有生产日期呢?”在签收商品后,邓某询问商家何某。“有保质期,没有生产日期,商品每天现做现发,秘方调制,你放心使用!”何某答复。后邓某发现面霜的外包装盒和内部商品的标识、成分均不一致,且无生产厂家、生产厂地址、生产日期、生产许可号等信息,遂向拼多多平台投诉,该平台向邓某披露了商家信息并退还了货款3600元。 在向商家继续索赔未果后,邓某以收到的商品与店铺宣传不符,属于“三无产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何某退还购物款3600元,并按照“假一赔十”标准支付赔偿金。 该案诉至五祖法庭后,承办法官当即着手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并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充分了解双方诉求、理清争议焦点。庭审中,被告何某辩称,面霜的外包装盒注明了商品品牌,可证明邓某购买的面霜不是“三无产品”,邓某一次性大量购买该面霜并非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其通过“假一赔十”敲诈勒索,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合法,且该纠纷已通过拼多多平台介入处理,邓某支付的3600元货款已退回,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已经终止。除此之外,何某还提供了多份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的,邓某以商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文书,认定邓某系职业打假人,其目的是想通过诉讼来敲诈钱财。而原告邓某在向法庭提供相关商品物证后,始终坚称何某售卖的面霜为假冒伪劣产品,要求假一赔十。 另查明,被告何某于2017年1月与深圳市某品牌美容公司签订了产品代理合同,约定该公司同意并授权何某以连锁经营形式加入品牌经营,主要售卖某品牌面霜等产品。但何某售卖给邓某的某品牌面霜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明、无生产日期标识,与该公司名下的某品牌面霜包装标识、成分均不一致。 被告售卖“三无产品”系事实,但原告维权的动机却引人深思。邓某是知假买假、以此牟利?还是消费者合理维权?其“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主张是否应支持?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商家在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应当保证货真价实,不得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一般来说,“假一赔十”只适用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不包括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职业打假人,后者的“假一赔十”请求不应获得法院的支持。通过剖析本案案情可发现,按通消费常理和使用习惯,一般消费者在购买面霜等化妆品时,会有试用行为,效果好才会继续购买,而原告在没有试用的情况下,就花高价一次购买10瓶面霜,远超出正常消费范畴,且其存在多次以商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涉诉的情形,可认定原告有职业打假嫌疑。如果支持原告邓某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求,则变相鼓励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行为;但如果不要求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话,则会引发负面效应,难以有效遏制知假卖假等违法行为。 为了消弥争议,维护市场秩序健康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训诫教育、剖法析理,在释明其中利害关系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该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被告也在店铺下架了该商品。 法官说法:近年来,“职业打假”案件频发,有购买者以牟取利益为主要动机,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并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行政部门举报或法院起诉等手段以取得高额赔偿,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本案中,原告邓某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是否应支持,主要还是看购买者的行为是否基于个人和家庭等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如果消费者是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超出正常消费范畴购买商品,已不是普通消费者的行为,利用惩罚性赔偿牟利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假一赔十”诉求难以获得支撑。 在当前互联网电商行业虚假宣传行为高发的环境下,每个人都应遵守规则、履行义务,共同助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消费者应勇于且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商家也需保证商品质量并诚信经营,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是假冒伪劣产品的“保护伞”,也绝不会成为职业打假人牟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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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把财产留给猫的遗嘱有效吗? 2024-04-09 08:38:53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吴扬新 遗嘱承载着逝者的信任与嘱托,链接着财富的流动与传承,同时也有着严格的法定形式与要件。为此我们就来看看如何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以及实践中常见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 我的财产我做主,我要订立一份遗嘱把财产留给我的猫,可以吗?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33条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可见在我国,国家、集体、组织、个人均可通过遗嘱继承财产。宠物在法律上是没有继承权的。这样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订立遗嘱,是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吗? 当然不行。 遗嘱的法定形式——订立遗嘱须规范,法定形式要遵守。 《民法典》继承编保留了原继承法的五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新增两种法定遗嘱形式,即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下面就上述遗嘱的法定形式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予以展开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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