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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料库】(民法)中国法院网法律问答

3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25
未经同意发送营销短信情形下 侵权责任的承担
生活安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均规定在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适用人格权侵权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生活安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有权主张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果该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前述案例中李先生的主张于法有据。此外,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亦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消费者在遇到商家未经同意向其发送营销短信的情况时,应注意保存证据,可以自行联系商家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也可向12315或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商家也应使用正当合法的宣传手段,切忌信息轰炸式营销,否则不但会适得其反,还可能需要依法承担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3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26
合同未明确约定门窗品牌,就能随意交付产品?

2024-03-28 14:16:57 | 来源: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作者:张珊

   李某与邵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天天门窗店(化名),并设立微信团购交流群,销售天天品牌门窗系列产品。天天品牌对该店铺的授权期限至2022年11月4日。授权到期当天,该店铺注销。
  2022年9月,张某与该门窗店签订销售合同,合同落款处加盖天天门窗店合同专用章。后张某发现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型号错误,要求重新签订合同。11月5日,双方再次签订合同,合同落款处依旧是天天门窗店合同专用章。当天,张某预付了115000元的货款。
  然而交付产品时,张某发现所交付的门窗产品并非天天品牌产品,其认为李某和邵某的行为属于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付货款并按照已付货款三倍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邵某抗辩称,其与张某签订的2份销售合同中均未对产品品牌进行约定,其行为并非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2份合同主文中未对产品品牌进行明确约定,但落款盖章处均加盖了天天门窗店的合同专用章。李某、邵明在其设立的微信团购交流群中,一直推广天天门窗相关产品,张某因样板房及群聊推广信息内容,才作出购买天天门窗产品的意思表示。同时,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并未在聊天中就该品牌以外的产品有过商议或达成一致意见。综上,案涉销售合同约定的产品应为天天门窗相关产品。本案中,李某、邵某未按约定交付张某天天品牌相关产品,其行为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且已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
  此外,李某和邵某在授权到期并注销店铺后,仍以天天门窗店的名义与张某签订销售合同,并在合同落款处加盖天天门窗店合同专用章,上述行为存在明显欺诈的恶意。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李某、邵某应向张某退还已支付的预付款,并按照已支付价款的三倍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品牌装饰装修材料时,应要求商家出具品牌的授权委托书,查看商家是否具有销售资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产品品牌及规格型号,同时要保留好付款票据、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等材料,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品质,不要为了一时利益而实施欺诈行为,否则不仅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还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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