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3 09:05:49 | 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作者:朱冉冉 艾家静
王女士购买电动汽车一年多,而车商免费赠送的充电桩至今在家落灰,手续就卡在小区物业,充电不得不在外解决。新能源车市场风景独好,可无法实现“充电自由”成为众多车主的烦心事。同时,随着充电桩越来越多,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近期,江苏苏州法院审理了一批涉充电桩的纠纷,法院的判决打通了新能源车进小区的“最后一公里”——
诸多理由一“章”难盖
业主无奈望“车”兴叹
家住苏州某小区的业主许某在搬进新居时,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处地下车位,两年后购买了一辆电动汽车,于是向物业公司和供电公司咨询充电桩安装事宜。
“要在自己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需要向供电公司提交相关材料,但前提是得有小区物业公司在同意建设意见书上盖章。”许某随即联系物业,没想到被一口拒绝。后因双方协调不成,许某把物业公司起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充电桩安装是许某与供电公司之间的事情,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庭审中,物业公司态度强硬,称目前小区还没有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业主,也没有业主安装过充电桩,充电桩安装线路需要经过公共区域,破坏开挖会影响周边相邻车位的使用。“经业主大会决议,小区不允许地下停车库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物业公司需遵循全体业主的决定。”
姑苏区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案中,许某拥有地下车位使用权,其有权在该车位安装充电桩,供电企业现场勘验确认可以安装的,物业公司不应拒绝提供便利。关于业主大会决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而本案中,许某在其使用的车位安装充电桩,不属于上述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综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协助许某在供电公司所需的同意建设意见书上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