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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料库】(民法)中国法院网法律问答

1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16
1.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问题:
  (1)自书遗嘱的全部内容均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电脑打印,只能用笔书写。
  (2)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自书遗嘱书写完毕后,遗嘱人须在遗嘱末尾亲笔写上自己的姓名。
  常见无效情形举例:
  ①自书遗嘱末尾没有签名,只是在遗嘱开头书写“我叫张三”;
  ②遗嘱人具有书写能力,但自书遗嘱末尾没有签姓名,而是仅加盖名章或捺手印。
  (3)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即年、月、日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常见无效情形举例:自书遗嘱末尾没有注明年、月、日,而是在遗嘱内容中书写为“我今天九十三岁了”。
  (4)自书遗嘱中的涂改、增删部分效力问题。自书遗嘱尽量避免大面积的涂改与增删,遗嘱人应在涂改、增删的地方进行签名确认并注明年、月、日。
1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16
2.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问题:
  (1)代书人、见证人的资格
  《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①代书遗嘱,见证人系某公司,遗嘱上加盖公司公章。该遗嘱是否有效?
  只有自然人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为遗嘱见证是见证人通过亲身感知来证明遗嘱真实性,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备感知能力,不具有见证人资格。
  ②何为“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可以根据个案情形判断。比如,代书遗嘱中,盲人作为见证人等。又如,录音录像遗嘱中,耳朵失聪人员作为见证人等。
  ③何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等,此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也应视为有利害关系。
  比如,小王与小张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小王作为债务人,欠小张100万未偿还。小王的父亲订立一份代书遗嘱,小王不能请小张作为见证人,因为小张作为小王的债权人,是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2)代书人、见证人的义务
  订立代书遗嘱过程中,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代书人进行代书、见证人在场见证,上述三个行为要在时间上具有同步性,空间地点上具有同一性。司法实践中,涉及代书遗嘱的案件中,代书人、见证人作为证人出庭,陈述遗嘱订立过程。
  比如,代书遗嘱的见证人贾某陈述,其未当场见证遗嘱订立的整个过程,那天他因为堵车来晚了一个小时。到了立遗嘱人家中,即由其家人拿出已经写好的遗嘱,贾某在遗嘱中的见证人处签字。贾某的见证不符合法律规定。
1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17
3.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由于打印字体与手写字体不同,难以通过笔迹鉴定方式确定真伪,不易确定事后是否修改更换,因此与传统纸质遗嘱不同的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
  (2)打印遗嘱是以打印形式制作的遗嘱,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也就是说无论是由遗嘱人本人打印还是他人打印,均应认定为打印遗嘱,而不能因为打印人不同而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
  (3)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均要求订立遗嘱与见证在时间上具有同步性,空间地点上具有同一性。
1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17
4.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问题:
  (1)记录姓名时,应当清晰说出自己的正式姓名,最好是念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以便于确认身份。遗嘱人和见证人应按照一定的顺序,一次进行,确保陈述清晰、真实。
  (2)记录肖像时,录像中的影像不能模糊,尤其是脸部图像需要清晰呈现出来。注意录音录像时,要保持一直录摄,即一镜到底,避免分成几段录制。
  (3)记录年、月、日时,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
1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17
5.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需要注意的问题:
  (1)前提条件是遗嘱人遇到了危急的情况(如突发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疾病等)。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订立口头遗嘱。
  比如,当事人主张被继承人生前多次向家人或邻居说过去世后将遗产留给自己,是否为口头遗嘱?
  不属于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和一般的日常聊天、谈话中所述的后世安排是有本质区别的。
  (2)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并非直接无效,只有在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才无效。
1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17
6.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需要注意的问题:
  当数份不同形式的遗嘱真实性发生争议时,虽然公证遗嘱形式更严格、程序更严谨,但本质上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并无不同。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因此,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在存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完全按照立遗嘱的先后顺序确定立遗嘱人的最后真实意思;立遗嘱人也可以自由通过其他形式的遗嘱改变此前订立的公证遗嘱的内容。
1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17
哪类遗嘱还有“特殊时限”要求?
  遗嘱除了必须符合上述法定形式外,还有一类遗嘱,有着特殊的“时限要求”。那就是通过遗嘱方式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为遗赠。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受遗赠人通过遗嘱获得遗赠人的遗产,除了一份有效遗嘱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接受遗赠的时间限制: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这“六十日”的起算时间点是受遗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事实开始起算。此外这60日的时间在法律上是不变期间,不得中断、中止或者延长。
  (2)应当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须明确,一般不能以默认的方式表示。
1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17
主动履行合同会构成违约吗?

2024-04-09 08:33: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 琛 李小兵

   买卖合同仅约定了合同总货物数量和单价、总价款,未约定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卖方自行生产货物并主动履行合同义务遭拒绝后诉至法院。近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以违反双方间交易习惯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2022年1月11日,原告某消防公司与被告某化工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订单,合同约定某化工公司向某消防公司采购各类灭火器38973个,总金额为1071181.5元;送货地址系由供方送到指定地点。合同签订后,某化工公司根据自身的销售情况,用微信将每次需要产品的数量和型号、收货方、收货地点通知某消防公司,某消防公司则按通知生产、发货。双方不定期对账、付款。
  2023年4月,某消防公司在未接到某化工公司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自行生产了34万元的货物并通知某化工公司提货付款。某化工公司以某消防公司擅自生产超出自身销售能力、暂无法提货为由拒绝提货付款。双方协商未果,引发纠纷。
  2023年12月7日,原告向雁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化工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履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履行地点与履行期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结合双方前期多次履行合同情况,原告均是接到被告工作人员微信通知后,按指定的型号、数量生产产品并发货至指定地点,足以认定这是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惯常做法。某消防公司明知双方前期履行合同过程中均是按此习惯履行,却在未得到某化工公司通知的情况下,擅自生产产品,对其自行生产的34万元的货物要求某化工公司提货付款,该行为不符合合同本意及双方形成的交易习惯,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某消防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按照交易习惯确立合同条款的含义,是国际贸易中普遍承认的原则。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交易习惯进行解释,以推断、接近当事人真实意思。民法典合同编中大量采用了“交易习惯”的表述,交易习惯通常可以分为:1、一般的交易习惯;2、特定区域的交易习惯;3、特殊行业的交易习惯;4、当事人之间长期从事某种交易所形成的习惯。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前期多次履行过程中,已表明了双方对合同中未约定交货时间、送货地点情况下如何履行合同的真实理解,每次都事先以微信通知为准,这种交易习惯一经确立,当事人对于这一交易习惯是存在信赖利益的,民法典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护这种信赖利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树立。


2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19
2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20
与关闭中的电动门抢行受伤,向物业索赔能获支持吗?

2024-04-07 08:42: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小区电动门正缓缓关闭,眼看就要关上了,王女士一个急加速想要在夹缝中穿过去,但意外就发生了。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与电动门抢行受伤损害赔偿案,受伤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未得到法院支持。
  王女士家住某小区,小区门口的人行通道设置了电动门。刷门禁卡或按开门按钮,大门会自动打开,然后自行关闭。2023年12月24日下午,王女士跟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自行车外出接孩子放学。恰巧前一个行人走出去,电动门开着,但眼看着已经开始往回关了,王女士准备加速通过,然而还是没赶上,车轮撞上了关闭中的电动门,王女士从车上摔下来。经诊断,王女士腰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
  住院一周后,王女士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50万元。她认为,正是物业公司管理混乱,电动门未安装警示标志,保安也没有及时阻止,才使其遭罪。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完全是王女士自己的侥幸作祟,企图从门夹缝中穿过。当时电动门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王女士在电动门关闭过程中抢道骑行而出导致事故发生,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王女士摔倒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叫了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已经尽到了相应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作为小区业主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小区大门运行方式以及强行穿行存在的安全风险,但未下车采取刷门禁卡或按开门按钮等正规操作,在大门已经处于自动关闭过程中强行骑车通过。王女士对在夹缝穿行过于自信,是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王女士被大门撞倒完全是自身不当行为所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或者具有主观过错。因此,法院对王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确立了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成立,一般应具备四个要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本案中,物业公司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王女士因自身行为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
  每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仅要对选择的行为负责,也要对行为引发的后果负责。“伤者并不必然有理”,有理的前提是有据,即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案提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切莫忽略习以为常的安全隐患,“抢”来的往往是事故,“等”来的才是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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