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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法)中國法院網法律問答

1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16
1.自書遺囑
  《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問題:
  (1)自書遺囑的全部內容均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電腦列印,只能用筆書寫。
  (2)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簽名。自書遺囑書寫完畢後,遺囑人須在遺囑末尾親筆寫上自己的姓名。
  常見無效情形舉例:
  ①自書遺囑末尾沒有簽名,只是在遺囑開頭書寫「我叫張三」;
  ②遺囑人具有書寫能力,但自書遺囑末尾沒有簽姓名,而是僅加蓋名章或捺手印。
  (3)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註明年、月、日。即年、月、日三個要素缺一不可。
  常見無效情形舉例:自書遺囑末尾沒有註明年、月、日,而是在遺囑內容中書寫為「我今天九十三歲了」。
  (4)自書遺囑中的塗改、增刪部分效力問題。自書遺囑儘量避免大面積的塗改與增刪,遺囑人應在塗改、增刪的地方進行簽名確認並註明年、月、日。
1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16
2.代書遺囑
  《民法典》第1135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問題:
  (1)代書人、見證人的資格
  《民法典》第1140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①代書遺囑,見證人系某公司,遺囑上加蓋公司公章。該遺囑是否有效?
  只有自然人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因為遺囑見證是見證人通過親身感知來證明遺囑真實性,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具備感知能力,不具有見證人資格。
  ②何為「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這是一個兜底條款,可以根據個案情形判斷。比如,代書遺囑中,盲人作為見證人等。又如,錄音錄像遺囑中,耳朵失聰人員作為見證人等。
  ③何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直系親屬、配偶等,此外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等,也應視為有利害關係。
  比如,小王與小張存在民間借貸糾紛,小王作為債務人,欠小張100萬未償還。小王的父親訂立一份代書遺囑,小王不能請小張作為見證人,因為小張作為小王的債權人,是利害關係人,不能作為見證人。
  (2)代書人、見證人的義務
  訂立代書遺囑過程中,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代書人進行代書、見證人在場見證,上述三個行為要在時間上具有同步性,空間地點上具有同一性。司法實踐中,涉及代書遺囑的案件中,代書人、見證人作為證人出庭,陳述遺囑訂立過程。
  比如,代書遺囑的見證人賈某陳述,其未當場見證遺囑訂立的整個過程,那天他因為堵車來晚了一個小時。到了立遺囑人家中,即由其家人拿出已經寫好的遺囑,賈某在遺囑中的見證人處簽字。賈某的見證不符合法律規定。
1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17
3.列印遺囑
  《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問題:
  (1)由於列印字體與手寫字體不同,難以通過筆跡鑑定方式確定真偽,不易確定事後是否修改更換,因此與傳統紙質遺囑不同的是,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每一頁簽名。
  (2)列印遺囑是以列印形式製作的遺囑,不要求電腦製作和列印行為必須由遺囑人本人完成,也就是說無論是由遺囑人本人列印還是他人列印,均應認定為列印遺囑,而不能因為列印人不同而認定為自書遺囑或代書遺囑。
  (3)列印遺囑與代書遺囑的訂立過程,均要求訂立遺囑與見證在時間上具有同步性,空間地點上具有同一性。
1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17
4.錄音、錄像遺囑
  《民法典》第1137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需要注意的問題:
  (1)記錄姓名時,應當清晰說出自己的正式姓名,最好是念出自己的身份證號碼,以便於確認身份。遺囑人和見證人應按照一定的順序,一次進行,確保陳述清晰、真實。
  (2)記錄肖像時,錄像中的影像不能模糊,尤其是臉部圖像需要清晰呈現出來。注意錄音錄像時,要保持一直錄攝,即一鏡到底,避免分成幾段錄製。
  (3)記錄年、月、日時,遺囑人和見證人都必須在錄音錄像中記錄。
1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17
5.口頭遺囑
  《民法典》第1138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需要注意的問題:
  (1)前提條件是遺囑人遇到了危急的情況(如突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突發疾病等)。不是任何情況下都可以訂立口頭遺囑。
  比如,當事人主張被繼承人生前多次向家人或鄰居說過去世後將遺產留給自己,是否為口頭遺囑?
  不屬於口頭遺囑。口頭遺囑和一般的日常聊天、談話中所述的後世安排是有本質區別的。
  (2)危急情況消除後,口頭遺囑並非直接無效,只有在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才無效。
1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17
6.公證遺囑
  《民法典》第1139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需要注意的問題:
  當數份不同形式的遺囑真實性發生爭議時,雖然公證遺囑形式更嚴格、程序更嚴謹,但本質上與其他形式的遺囑並無不同。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於其他形式遺囑的效力。因此,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即在存有數份遺囑的情況下,完全按照立遺囑的先後順序確定立遺囑人的最後真實意思;立遺囑人也可以自由通過其他形式的遺囑改變此前訂立的公證遺囑的內容。
1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17
哪類遺囑還有「特殊時限」要求?
  遺囑除了必須符合上述法定形式外,還有一類遺囑,有著特殊的「時限要求」。那就是通過遺囑方式將遺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即為遺贈。
  根據《民法典》第1124條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受遺贈人通過遺囑獲得遺贈人的遺產,除了一份有效遺囑外,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接受遺贈的時間限制: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這「六十日」的起算時間點是受遺贈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事實開始起算。此外這60日的時間在法律上是不變期間,不得中斷、中止或者延長。
  (2)應當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表示須明確,一般不能以默認的方式表示。
1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17
主動履行合同會構成違約嗎?

2024-04-09 08:33:38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陶 琛 李小兵

   買賣合同僅約定了合同總貨物數量和單價、總價款,未約定交貨時間和交貨地點。賣方自行生產貨物並主動履行合同義務遭拒絕後訴至法院。近日,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以違反雙方間交易習慣為由,判決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2022年1月11日,原告某消防公司與被告某化工公司簽訂了一份採購訂單,合同約定某化工公司向某消防公司採購各類滅火器38973個,總金額為1071181.5元;送貨地址系由供方送到指定地點。合同簽訂後,某化工公司根據自身的銷售情況,用微信將每次需要產品的數量和型號、收貨方、收貨地點通知某消防公司,某消防公司則按通知生產、發貨。雙方不定期對帳、付款。
  2023年4月,某消防公司在未接到某化工公司任何通知的情況下,自行生產了34萬元的貨物並通知某化工公司提貨付款。某化工公司以某消防公司擅自生產超出自身銷售能力、暫無法提貨為由拒絕提貨付款。雙方協商未果,引發糾紛。
  2023年12月7日,原告向雁峰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化工公司支付所欠貨款34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依照誠實信用原則予以履行。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並未約定履行地點與履行期限,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之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結合雙方前期多次履行合同情況,原告均是接到被告工作人員微信通知後,按指定的型號、數量生產產品並發貨至指定地點,足以認定這是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的慣常做法。某消防公司明知雙方前期履行合同過程中均是按此習慣履行,卻在未得到某化工公司通知的情況下,擅自生產產品,對其自行生產的34萬元的貨物要求某化工公司提貨付款,該行為不符合合同本意及雙方形成的交易習慣,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某消防公司的訴訟請求。該案宣判後,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按照交易習慣確立合同條款的含義,是國際貿易中普遍承認的原則。在交易活動中,當事人就合同條款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通常會根據交易習慣進行解釋,以推斷、接近當事人真實意思。民法典合同編中大量採用了「交易習慣」的表述,交易習慣通常可以分為:1、一般的交易習慣;2、特定區域的交易習慣;3、特殊行業的交易習慣;4、當事人之間長期從事某種交易所形成的習慣。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前期多次履行過程中,已表明了雙方對合同中未約定交貨時間、送貨地點情況下如何履行合同的真實理解,每次都事先以微信通知為準,這種交易習慣一經確立,當事人對於這一交易習慣是存在信賴利益的,民法典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保護這種信賴利益,有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誠實信用原則的樹立。


2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19
2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20
與關閉中的電動門搶行受傷,向物業索賠能獲支持嗎?

2024-04-07 08:42:22 | 來源:人民法院報

   小區電動門正緩緩關閉,眼看就要關上了,王女士一個急加速想要在夾縫中穿過去,但意外就發生了。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與電動門搶行受傷損害賠償案,受傷業主起訴物業公司要求賠償,未得到法院支持。
  王女士家住某小區,小區門口的人行通道設置了電動門。刷門禁卡或按開門按鈕,大門會自動打開,然後自行關閉。2023年12月24日下午,王女士跟往常一樣騎著電動自行車外出接孩子放學。恰巧前一個行人走出去,電動門開著,但眼看著已經開始往回關了,王女士準備加速通過,然而還是沒趕上,車輪撞上了關閉中的電動門,王女士從車上摔下來。經診斷,王女士腰部骨折、多處軟組織挫傷。
  住院一周後,王女士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50萬元。她認為,正是物業公司管理混亂,電動門未安裝警示標誌,保安也沒有及時阻止,才使其遭罪。
  法庭上,物業公司辯稱,完全是王女士自己的僥倖作祟,企圖從門夾縫中穿過。當時電動門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王女士在電動門關閉過程中搶道騎行而出導致事故發生,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王女士摔倒後,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叫了救護車,將其送往醫院治療,已經盡到了相應義務。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女士作為小區業主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小區大門運行方式以及強行穿行存在的安全風險,但未下車採取刷門禁卡或按開門按鈕等正規操作,在大門已經處於自動關閉過程中強行騎車通過。王女士對在夾縫穿行過於自信,是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王女士被大門撞倒完全是自身不當行為所致,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或者具有主觀過錯。因此,法院對王女士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王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款確立了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成立,一般應具備四個要件: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本案中,物業公司並不存在侵權行為和主觀過錯。王女士因自身行為受傷,應自行承擔責任。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對於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不予鼓勵、不予保護。
  每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僅要對選擇的行為負責,也要對行為引發的後果負責。「傷者並不必然有理」,有理的前提是有據,即要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該案提示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切莫忽略習以為常的安全隱患,「搶」來的往往是事故,「等」來的才是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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