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3 09:05:49 | 來源: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作者:朱冉冉 艾家靜
王女士購買電動汽車一年多,而車商免費贈送的充電樁至今在家落灰,手續就卡在小區物業,充電不得不在外解決。新能源車市場風景獨好,可無法實現「充電自由」成為眾多車主的煩心事。同時,隨着充電樁越來越多,安全隱患也不容忽視。近期,江蘇蘇州法院審理了一批涉充電樁的糾紛,法院的判決打通了新能源車進小區的「最後一公里」——
諸多理由一「章」難蓋
業主無奈望「車」興嘆
家住蘇州某小區的業主許某在搬進新居時,以11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處地下車位,兩年後購買了一輛電動汽車,於是向物業公司和供電公司諮詢充電樁安裝事宜。
「要在自己買的車位上安裝充電樁,需要向供電公司提交相關材料,但前提是得有小區物業公司在同意建設意見書上蓋章。」許某隨即聯繫物業,沒想到被一口拒絕。後因雙方協調不成,許某把物業公司起訴至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
「充電樁安裝是許某與供電公司之間的事情,與物業公司沒有任何關係。」庭審中,物業公司態度強硬,稱目前小區還沒有使用新能源汽車的業主,也沒有業主安裝過充電樁,充電樁安裝線路需要經過公共區域,破壞開挖會影響周邊相鄰車位的使用。「經業主大會決議,小區不允許地下停車庫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物業公司需遵循全體業主的決定。」
姑蘇區法院審理認為,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本案中,許某擁有地下車位使用權,其有權在該車位安裝充電樁,供電企業現場勘驗確認可以安裝的,物業公司不應拒絕提供便利。關於業主大會決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規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由業主共同決定。而本案中,許某在其使用的車位安裝充電樁,不屬於上述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綜上,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協助許某在供電公司所需的同意建設意見書上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