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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法)中國法院網法律問答

2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22
新能源充電樁,不是想裝就能裝?

2024-04-03 09:05:49 | 來源: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作者:朱冉冉 艾家靜

   王女士購買電動汽車一年多,而車商免費贈送的充電樁至今在家落灰,手續就卡在小區物業,充電不得不在外解決。新能源車市場風景獨好,可無法實現「充電自由」成為眾多車主的煩心事。同時,隨着充電樁越來越多,安全隱患也不容忽視。近期,江蘇蘇州法院審理了一批涉充電樁的糾紛,法院的判決打通了新能源車進小區的「最後一公里」——
  諸多理由一「章」難蓋
  業主無奈望「車」興嘆
  家住蘇州某小區的業主許某在搬進新居時,以11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處地下車位,兩年後購買了一輛電動汽車,於是向物業公司和供電公司諮詢充電樁安裝事宜。
  「要在自己買的車位上安裝充電樁,需要向供電公司提交相關材料,但前提是得有小區物業公司在同意建設意見書上蓋章。」許某隨即聯繫物業,沒想到被一口拒絕。後因雙方協調不成,許某把物業公司起訴至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
  「充電樁安裝是許某與供電公司之間的事情,與物業公司沒有任何關係。」庭審中,物業公司態度強硬,稱目前小區還沒有使用新能源汽車的業主,也沒有業主安裝過充電樁,充電樁安裝線路需要經過公共區域,破壞開挖會影響周邊相鄰車位的使用。「經業主大會決議,小區不允許地下停車庫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物業公司需遵循全體業主的決定。」
  姑蘇區法院審理認為,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本案中,許某擁有地下車位使用權,其有權在該車位安裝充電樁,供電企業現場勘驗確認可以安裝的,物業公司不應拒絕提供便利。關於業主大會決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規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由業主共同決定。而本案中,許某在其使用的車位安裝充電樁,不屬於上述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綜上,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協助許某在供電公司所需的同意建設意見書上蓋章。

2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22
自曝消防不達標違
  只為拒絕安裝充電樁
  無獨有偶,近日購買新能源車的馬某也遇到了「蓋不到章」的問題,但小區物業亮出了客觀理由,稱地下車庫存在消防檢查不達標、地庫電容量不足等問題,而且安裝充電樁需要業委會授權,因此不能給予配合,馬某無奈將物業起訴至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虎丘區法院審理認為,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可根據自己的意志,通過其選定的合法方式對建築物專有部分進行使用。案涉車位規劃即為停放機動車,原告購買新能源汽車,安裝充電樁符合該用途。同時,新能源汽車對於促進節能減排、保護生態環境意義重大,國家支持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物業公司應當予以協助、配合提供便利。
  關於物業辯稱案涉小區消防不達標的意見,法院認為,物業不能以其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阻卻業主行使正當權益,且施工單位會在安裝過程將對施工條件進行專業審核,如不符合施工條件,物業應對其進行整改。關於物業辯稱的電容量不足意見,法院認為,電容量不足情形尚未發生,即便存在,物業也應採取積極措施解決問題,而非簡單拒絕業主申請安裝充電樁。同時,因物業服務協議明確約定業委會不得干涉物業公司依法依約實行的經營管理活動,物業認為其需要獲得業主委員會授權的意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物業公司向原告馬某出具同意其停車位安裝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證明。
2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22
充電樁安裝遺留隱患
  未儘管理義務需擔責
  小區車位安裝的充電樁越來越多,隨之帶來的安全隱患也不容忽視。日前,8歲的小朋友洪某在小區地面上玩捉迷藏時,躲藏至消防通風井出風口處,因出風口處擋板未予固定,不慎跌入通風井內受傷,傷情經鑑定構成九級殘疾。為此,小洪以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防範、定期維修以及應急管理的義務致其損傷為由,起訴索賠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近50萬元。
  經查,事發前物業公司在通風井口北側安裝了電動汽車配電箱,為將充電線纜連接地下車庫的充電樁,案涉通風井口的擋板被拆卸,但充電線纜安裝完成後卻未將通風井口擋板復原固定。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管理小區公共場所,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若物業未能及時對小區內破損設施進行維修、消除隱患而發生損害事故,應承擔大部分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物業公司作為服務提供者,對小區公共場所的通風井負有管理、維護、修繕的義務。事故發生前,物業公司未對案涉通風井口被拆卸的擋板及時修復、固定,亦未在該區域設置警示標誌告知風險的存在,對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過錯。
  吳中區法院認為,作為物業公司,應不斷提高充電樁安裝的安全意識,及時對安裝過程中產生的設施設備破損進行維修維護,避免損害事件的發生。同時,考慮到小洪年紀尚小,安全防範能力欠缺,其監護人未能盡到監護職責,對其受傷亦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定判決物業公司賠償35萬元,其餘損失由洪某自行承擔。物業公司不服上訴,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
2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23
觀察思考
  物業不應成為「絆腳石」
  近年來,新能源產業迎來巨大發展契機,可隨着新能源車輛的普及,越來越多的車主面臨充電難問題。儘管電網、消防等部門在安裝個人充電樁上均持積極態度,但安裝充電樁還是面臨諸多障礙,很多卡在了小區和物業公司上。
  實踐中,新能源汽車充電樁進駐小區進行安裝時,頻頻遇到物業公司的阻撓,由此產生糾紛甚至引發訴訟的情況有所增加,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消費者選擇,不利於綠色低碳出行,同時也暴露了物業公司責任意識不強、小區設施建設存在短板、相關制度尚不健全等一系列現實問題。
  首先,物業公司怕「惹火上身」,於是想撇清責任。小區地下停車位充電樁的安裝,不僅加大了物業公司對小區用電等安全事故的檢查壓力,同時在充電樁安裝過程中可能觸及其他業主利益、公共利益而被投訴。如果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物業公司往往難辭其咎。因此,部分物業公司對業主安裝充電樁態度消極,甚至存在牴觸情緒。
  其次,一些老舊小區設施建設存在短板,面臨改造升級難題。新能源汽車是近年來的新生事物,但一些老舊小區在建設中並未預留充電樁的用電負荷,導致有的車樁不能高效匹配,有的不堪短期內陡增的用電壓力,還有的充電樁安全性能較差。而全面升級改造又面臨成本等諸多現實問題。
  最後,相關制度尚不健全,缺乏刺激配合安裝充電樁的「助力器」。政策方面缺乏相應的獎勵和懲處機制,抑制了物業公司配合充電基礎設施安裝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導致雖然小區居民有安裝意願,但是小區配套未能主動跟進。
  雖然面臨諸多問題,但物業公司應當遵循民法典所倡導的綠色發展理念,積極履行充電樁安裝的相關協助配合義務,加強對充電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將民法典精神落到實處,對充電樁入駐小區積極配合和協調,而不應成為充電樁安裝的「絆腳石」。
2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23
戀愛期間的轉賬,分手後能否要回?

2024-04-03 09:02:30 | 來源:北京西城法院 | 作者:王珅

   近年來,戀愛分手後向對方追索轉賬及大額消費的案件頻發。戀愛期間可能從來不計較誰付出更多,但分手以後甚至有可能連一頓外賣錢都想要回來。
  戀愛期間雙方在經濟上可能產生以下糾紛:
  1.相互轉賬以及代付款項頻繁
  由於雙方存在戀愛關係,戀愛期間會有很多轉賬,包括日常消費轉賬以及各種節日,例如情人節、生日等發送的紅包和轉賬,或者代對方付款的情況;
  2.消費混同
  雙方共用各種網絡賬戶例如淘寶、支付寶、美團等或者知曉對方賬戶密碼,故而存在大量消費混同或者用對方賬戶付款的情況;
  3.未留存證據
  款項性質和數額認定困難。在借款發生時,由於雙方存在特殊的戀愛關係,礙於情面等特殊原因,借款往往沒有保存憑證,且款項可能通過現金或者轉賬方式交付,爭議發生時是否交付以及交付的具體數額難以認定。
  法官提示
  這些轉賬或者代為支付的金額是否能被認定為借款而要求對方返還?
  1. 針對大額轉賬,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如果無法證明系贈與或者償還其他債務則一般認定為借款;
  2. 針對有具體訂單信息以及消費記錄的購物以及外賣訂單等,原告如果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基於雙方存在的特殊關係,不能排除雙方存在互贈的可能性,不宜認定為借款;
  3. 關於520、1314等特殊含義的款項,因在特定日期發送,且數額特殊,故一般認定為贈與;
  4. 關於小於100元的轉賬或者紅包,因雙方存在相互轉賬的情形,在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是借貸的情況下,不宜認定為借款。
  戀愛期間,雖然雙方存在特殊關係,但對於雙方一致認可的大額借款,為避免之後發生爭議時說不清楚,還是要簽訂借條或者妥善保存微信聊天記錄,以便避免後續出現舉證困難。


2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23
供貨合同未履行,約定的中介費咋辦?

2024-04-02 08:35:56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劉衛東 伍中民

   中介人促成買賣雙方簽訂購銷合同,簽約當日賣方向中介人支付了5萬元傭金,其後因賣方未交付貨物導致購銷合同解除,賣方訴至法院要求中介人退還中介費。近日,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中介合同糾紛案件,經審理判決中介人退還50%中介費。

  2020年3月1日,經中介人李某居間介紹,術某公司與高某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約定高某向術某公司訂購1萬台額溫槍,高某預付了部分貨款。同時,李某與術某公司簽訂一份居間協議,協議約定,李某介紹了1萬台額溫槍客戶訂單,術某公司按每台30元的價格向李某支付傭金,簽約當日術某公司向李某支付5萬元傭金,剩餘傭金將在高某付完尾款後2小時內結清;如因工廠原因需退款給客戶,該傭金部分應按相應比例退回。臨近購銷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間,術某公司卻一台額溫槍都未交付,高某遂與術某公司解除了合同。術某公司退還貨款後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返還中介費5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術某公司與李某簽訂居間協議成立並生效,雙方成立中介合同關係。本案中,李某作為中介人已經促成術某公司與高某簽訂了購銷合同,履行了居間義務,理應獲得中介報酬。然而,案涉購銷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術某公司未如約交付貨物,從而導致購銷合同解除,並退還了高某預付的貨款。因雙方在居間協議中約定,「如因工廠原因需退款給客戶,該傭金部分應按相應比例退回」。術某公司因自身原因退還貨款後,李某應按照相應比例退回傭金。但本案出現了術某公司未交付額溫槍的極端情形,其要求已履行完居間義務的李某退還全部中介費,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故法院綜合考慮術某公司的違約程度、李某從事中介活動產生的必要支出,酌情判定李某退還術某公司50%中介費2.5萬元。宣判後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後經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中介人的義務是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若中介人已經履行了中介義務,促成了合同成立,即便合同後來被解除,中介人對此並無過錯,合同的解除不影響中介費的收取。


2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24
已履行完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能否反悔?

2024-04-02 08:34:55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丁 俐 付尚麗

   在交通事故中,傷者因缺乏專業醫學知識,在未作準確診斷的情況下與對方達成賠償協議後能否撤銷?近日,湖北省穀城縣人民法院以存在重大誤解情形為由,判決撤銷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賠付協議書。

  2023年8月,張某騎電動車與李某駕駛的貨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張某右腿受傷。事發後,保險公司人員在場。張某以為自己只是皮外傷,很快就會恢復,便與李某達成賠償1000元的賠付協議書。後張某傷情惡化,並住院治療。
  2023年9月,張某以賠付協議書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上述賠償協議。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與李某簽訂賠付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事故發生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亦未損害國家、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合法有效。該協議簽訂後,張某發現自身傷情惡化,與協議賠償內容嚴重不符,存在重大誤解情形,且在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銷協議的訴訟請求。法院遂判決撤銷張某與李某簽訂的賠付協議書。
  ■法官說法
  重大誤解是指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導致對民事行為的內容等發生誤解而發生的行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有三條:一是誤解的一方當事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二是誤解當事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的身份、標的物的情況、價款或者報酬等方面發生重大的錯誤理解;三是誤解是由誤解的一方當事人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因為他方的欺騙或者不正當行為影響造成的。本案中,受害一方因缺乏專業醫學知識,對自身傷情不能清楚認識,在未作準確診斷的情況下,不能精準認識自身損害是否構成傷害以及傷害等級,因而產生誤解判斷,據此達成的協議內容與當事人意欲表示的意思不一致,且該錯誤認識與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有因果關係,據此作出的意思表示屬於重大誤解,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2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25
半夜給消費者發營銷短訊,侵了什麼權?

2024-03-29 14:09:27 | 來源:北京法院網 | 作者:彭博

 你是否收到過這樣的短訊:「秒殺 低價……退訂回TD」?
你在休息時是否有過這樣的經歷:昏昏欲睡時手機突然叮的一聲彈出消息,卻發現吵醒自己的是營銷短訊?
你是否因未讀營銷短訊產生的小紅點而「強迫症發作」卻無可奈何?
上述情況也是李先生的煩惱。因為深夜收到營銷短訊,影響了正常休息,李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商家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李先生的主張有法律依據嗎?
李先生多次收到某科技公司向其發送的營銷短訊,短訊內容包括:「年度會員日,全年底價,今天最後一天預約,戳網址搶購,回TD退訂」「史低價,12期免息贏返現,回TD退訂」「XXX元起,12期免息贈U盤,戳網址,回TD退訂」等。短訊發送時間大多在15、16時以及19時到23時,李先生不堪其擾。經過回憶,李先生並未註冊過該公司的會員,亦未授權或同意接收該公司的營銷短訊。李先生認為,科技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其個人信息權益及私人生活安寧權益,遂將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並向其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在訴訟中,雙方達成和解,由科技公司對李先生進行賠償、口頭道歉,李先生也撤回了起訴。
李先生的煩惱了結了,但本案帶來的思考並未結束。科技公司未經同意發送營銷短訊的行為在法律上應如何認定?李先生的主張有法律依據嗎?

3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25
未經同意發送營銷短訊 構成侵害個人信息權益
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電話號碼。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14條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且該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其中,個人信息「處理」是指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
由此,李先生的手機號碼屬於其個人信息,某科技公司向其發送營銷短訊,涉及對李先生手機號碼這一個人信息的處理,即收集、存儲涉案手機號碼以及向其號碼傳輸營銷信息。上述行為均未經李先生明確同意,系在李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侵害了李先生的個人信息權益。
實踐中,個人信息侵權時有發生。在法律上,未經自然人明確同意、在其不知情或明確表示拒絕的情況下,仍實施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即構成個人信息侵權。在互聯網經濟下,手機號碼是有經濟價值的個人信息,侵害此種權益的現象尤為常見。在遇到此類侵權時,消費者可明確表示拒絕,要求其刪除信息,依法維權。
3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2 14:25
未經同意多次發送營銷短訊 可能侵害生活安寧權
生活安寧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個人身體、心理、精神安寧不受他人侵擾的權利。生活安寧權作為私隱權的重要內容,受民法典保護。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私隱權,私隱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以電話、短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侵犯生活安寧權構成要件包括以下部分:(1)實施了侵害安寧權的行為,如侵入私密空間,窺探私密活動、以電子郵件、短訊等形式進行通訊侵擾;(2)該行為具有損害後果,即該行為造成了擾亂私人生活安穩寧靜秩序的實質後果;(3)行為人對侵權行為的實施具有過錯;(4)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間有因果關係。前述案例中,科技公司多次在深夜向李先生發送商業信息,多條短訊發送時間在22時後,該時段系一般人的睡眠休息時間,科技公司的行為實質上侵擾了李先生安穩寧靜的生活狀態,也使其在心理上處於不知何時會接收營銷信息騷擾的擔憂狀態,造成了對李先生物理安寧、信息安寧和心理安寧的侵擾,構成對李先生生活安寧權的侵害。
個人信息權益侵權和生活安寧權侵權常常同時發生。如果商家在消費者不知情或未明確同意的情況下收集其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向其多次發送或在私人睡眠休息時間發送、或在消費者明確拒絕後仍發送營銷短訊,相關行為擾亂了消費者的個人生活安寧,且引起消費者在不特定時間收到營銷短訊侵擾的心理擔憂,侵害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權益及生活安寧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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