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上述的“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进一步明确,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下列行为一般可以认定为“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01租赁非经营必需车辆;
02居住面积明显高于当地人均保障面积且房屋总面积高于当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宅,但该住宅登记在近亲属名下的除外;
03雇佣家政钟点工、住家保姆,但因年龄、身体实际状况需由专人照顾或护理的除外;
04在美容院、健身房、各类私人会所进行消费。
我被“限制消费”,但现在突发紧急情况,需要乘坐高铁或飞机赴外地,应该如何做?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限消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限消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