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5 08:55: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诉讼过程中,举证质证是一个重要环节。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查清事实离不开证据,庭审中证据的提交往往至关重要。庭审中一方当事人将对对方不利的照片作为证据提交,会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名誉权吗?汤女士在与前夫张先生的离婚案件中,曾向法院提交了张先生婚内与异性保持不正当联系的照片作为证据。离婚后,张先生将汤女士诉至法院,认为汤女士提交的照片证据不实,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汤女士提交照片作为证据系正常诉讼行为,未侵犯名誉权,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与汤女士于2010年结婚。2021年,因双方感情破裂,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汤女士离婚。审理中,汤女士认为张先生在婚姻过程中对家庭照顾较少,存在婚姻不忠行为,同时提交相关照片作为证据。后法院认定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 离婚后,张先生认为汤女士在离婚案件中提交的证明自己出轨的照片系无中生有,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张先生认为,汤女士声称自己于婚姻存续期间与异性存在不正当交往与事实不符,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故要求汤女士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被告汤女士辩称,其没有实施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更没有造成侵权后果,案涉的三张照片,的确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所实施的不忠诚行为。汤女士认为,自己是将照片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这是诉讼过程中的正常行为,且离婚案件是不公开审理,自己也未向他人提供过这些照片。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案涉的三张照片,系被告此前在双方离婚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的。其证明目的是用于证明原告在婚内与其他异性存在不当交往,存在过错。原告当初对此亦进行质证,只是不认可证明目的。这应认定是被告个人正常的诉讼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 案件庭审中,原告也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并非伪造,照片里的男性系原告本人,照片是原告朋友拍摄的。 此外,经询问,被告明确表示只在此前离婚案件庭审中提交案涉照片,除此之外未在社会上向其他主体传播。对此,原告表示只是怀疑被告进行传播,但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施了传播行为。 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故原告基于侵权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2023-06-29 11:08:45 | 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执行程序中,必要时,人民法院会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员,一些非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消费行为,会受到限制。具体不能有哪些高消费?一起来了解一下! 什么是“限制高消费”,限制的内容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下称“《限消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0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0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0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0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0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06旅游、度假; 0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0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0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我被“限制消费”,但现在突发紧急情况,需要乘坐高铁或飞机赴外地,应该如何做?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限消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限消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