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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节特辑】2024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合集

111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5-1 22:06
张某与喀什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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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0日,张某入职喀什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咨询公司)任经理一职,主要负责办理工商税务、财务做账等工作。2019年2月1日,张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3日,某咨询公司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离职后向喀什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咨询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该仲裁委裁决驳回张某该项仲裁请求。张某不服仲裁裁决,以同样诉讼请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主张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判决驳回张某该项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张某该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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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并非劳动报酬,而是以劳动报酬为基础的二倍惩罚性赔偿,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张某于2018年1月入职某咨询公司,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后一月即2019年1月的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的仲裁时效至2020年1月届满,其于2021年3月申请仲裁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明显超过上述法律规定时效期间,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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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的争议在实务中具有典型性,劳动者的主张超出仲裁时效,且用人单位一方在仲裁期间提出时效抗辩,劳动者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二倍工资规则具有矫正功能,通过由用人单位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方式,倒逼用人单位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仲裁时效规定有利于促使劳动者主动维权、用人单位主动履责,更好的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化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实现互利共赢,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112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5-1 22:07
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某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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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0日,马某(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入职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马某于2020年11月23日受伤后未再提供劳动。马某入职该公司前并无固定职业,其自行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在于其未满60周岁且缴费未满15年。2021年7月6日,马某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该公司在2020年11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裁决双方在2020年11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某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马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在2020年11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某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物业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马某入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不应归责于某物业公司,遂判决:一、撤销一、二审判决;二、马某与某物业公司在2020年11月23日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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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马某入职某物业公司时已超过我国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对该条款的适用,应具体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本案中,马某并未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亦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马某入职前并无固定职业,其自行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在于其未满60周岁且缴费未满15年,即马某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某物业公司过错,故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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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款是关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时法律关系认定的规定,不能反推得出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只要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可构成劳动关系的结论。人民法院在认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用工关系时,具体需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如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认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其与新的用人单位亦无法形成劳动关系。如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应当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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