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获得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莫某入职某生物化学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莫某为化工操作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莫某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2017年5月,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保密补充协议约定:莫某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接触的产品相关电子文档、纸质文本及相关记录归公司所有,莫某应于离去或公司提出要求时返还公司,不得将这些载体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人。
工作期间莫某曾被任命为班长,2021年9月,莫某班组成员操作失误导致近10吨生产物料溢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公司根据规章制度撤销其班长职务,取消其班长待遇,莫某心生不满。2021年10月,莫某意图将存放于车间、且只有班长以上员工才能接触的记载有各班生产产品消耗、产出产量等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带离厂区,以备维权时使用,当场被安保人员发现,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处理。公司立即对莫某停职,后报经工会同意,以莫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莫某的劳动关系。莫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生物化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莫某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