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被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獲得賠償金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莫某入職某生物化學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莫某為化工操作工,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莫某未經授權不得以競爭為目的、或出於私利,取走與商業秘密有關的物件,對因工作所保管、接觸的有關本公司或公司客戶的文件應妥善對待,未經許可不得超出工作範圍使用。
2017年5月,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保密補充協議約定:莫某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接觸的產品相關電子文檔、紙質文本及相關記錄歸公司所有,莫某應於離去或公司提出要求時返還公司,不得將這些載體擅自保留或交給其他任何人。
工作期間莫某曾被任命為班長,2021年9月,莫某班組成員操作失誤導致近10噸生產物料溢出,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公司根據規章制度撤銷其班長職務,取消其班長待遇,莫某心生不滿。2021年10月,莫某意圖將存放於車間、且只有班長以上員工才能接觸的記載有各班生產產品消耗、產出產量等涉及商業秘密的資料帶離廠區,以備維權時使用,當場被安保人員發現,雙方發生爭執,並報警處理。公司立即對莫某停職,後報經工會同意,以莫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莫某的勞動關係。莫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請求
請求裁決某生物化學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莫某仲裁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