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 內部承包人招用的勞動者與企業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基本案情
某公交公司與職工陳某簽訂《車輛租賃經營合同》,雙方約定:陳某租用公司車輛,並以公司名義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租賃經營期內,陳某招用人員與公司無勞動關係。公司根據運營收入情況每月預支費用給陳某,年終清算。2021年9月22日,陳某招用金某從事駕駛工作,隨後某公交公司對金某進行了培訓。陳某制定《駕駛員上班安排表》並上報某公交公司,安排金某的具體工作,並向其按月發放工資,同時,由某公交公司對金某進行安全生產管理。2022年8月13日,金某在工作中突感身體不適,後治療無效,於8月20日去世。同年9月,金某親屬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請求
請求確認金某與某公交公司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8月20日期間具有勞動關係。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金某與某公交公司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8月20日期間具有勞動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