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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繼續用工的,應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馮某與某汽車模具公司勞動爭議案
【基本案情】馮某與某汽車模具公司簽訂了期限自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雙方未再續簽書面勞動合同,馮某仍繼續在該公司工作。2021年3月4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馮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某汽車模具公司支付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仲裁裁決予以支持。某汽車模具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安排下繼續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雙方勞動合同期滿後,馮某仍在某汽車模具公司安排下提供勞動,該公司未與馮某續簽勞動合同,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某汽車模具公司以單位管理失誤且非惡意為由抗辯,不能成為未續簽勞動合同的免責事由;其關於馮某工作崗位、內容、條件等未變更,視為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張於法無據。法院判決某汽車模具公司支付馮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典型意義】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在勞動力使用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原單位工作,雙方未表示異議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應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非視為雙方按照原條件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如果繼續用工,應及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2021)魯0602民初7137號民事判決書,法官:張建華,書記員:慕惠洋;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06民終8374號民事判決書,合議庭法官:劉騰、衣振國、徐承鳳,法官助理:許田田,書記員:徐穎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