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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節特輯】2024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合集

10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5-1 22:02
11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應受到刑罰制裁——趙某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趙某安僱傭王某等9人從事保潔、銷售等工作,拖欠該9名務工人員工資共計54151元。某縣勞動保障監察綜合行政執法隊多次通過短訊、電話與趙某安聯繫,通知其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配合解決問題,趙某安均未配合。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分別於2020年11月9日、2021年9月27日、2021年12月3日先後三次向趙某安下達責令改正決定書,趙某安在收到責令改正決定書的情況下仍拒不履行支付義務。經公安機關依法通知、傳喚後,被告趙某安仍採取不接電話、不回短訊、關機等方式拒不配合。2022年1月18日,公安機關對趙某安採取強制措施,2022年1月19日,趙某安妻子向王某等9人支付了54151元工資,9名務工人員出具書面諒解書。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趙某安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安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達54151元,數額較大,經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應予懲處。考慮到被告人趙某安在提起公訴前已將拖欠工資足額支付,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悔罪,可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告人趙某安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典型意義】
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用工主體不得無故拖欠或剋扣勞動者報酬。《刑法修正案(八)》已將惡意欠薪行為入罪,對惡意欠薪構成犯罪的行為予以刑事制裁。本案中,被告人趙某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受到刑事制裁,對無故拖欠或剋扣勞動者報酬的用工者具有警示和震懾意義。
10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5-1 22:02
12
多部門聯動保障勞動者拿到辛苦錢——師某追索勞動報酬執行案


【基本案情】
師某因馬某拖欠勞動報酬,起訴至人民法院,在法院主持下,雙方自願達成給付協議,人民法院依據給付協議製作民事調解書並發生法律效力。截至2022年1月底,馬某僅支付師某部分款項,剩餘款項未再支付,師某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立案後,未發現馬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採取多種執行措施該案仍難以推進。省高院、省人社廳對該案聯合督辦,通過多方調查,查詢到馬某掛靠某公司,與山西某洗煤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洗煤公司尚欠付馬某工程款。省高院與省人社廳當即協調屬地農民工工資領導小組,協助查詢馬某被欠付工程款情況。在省高院和省人社廳協調下,山西某洗煤公司從應付馬某的工程款中直接支付了師某,該案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系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執行案,被執行人怠於履行法律義務,人民法院採取多種強制執行措施仍難以推進執行,經省高院、省人社廳合力督導督辦,通過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方式將拖欠的勞動報酬一次性執行到位,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得以實現。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和強制執行工作確保勞動者勝訴權益依法及時實現的同時,持續強化府院聯動,形成工作合力,高效推動執行工作,真正使勞動者權益得到保障。
10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5-1 22:03
青海高院發佈4起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內蒙古某勞務公司與陳某勞動爭議案——非典型「勞動關係」下責任承擔的認定
【基本案情】
2021年,內蒙古某勞務公司將承建的海東市河湟新區某項目工地的屋面等部分勞務工作分包給自然人王某。2021年6月20日,陳某經王某僱傭前往內蒙古某勞務公司承建的案涉工地務工,工種為抹灰工,工資事宜與王某協商。陳某未與內蒙古某勞務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內蒙古某勞務公司未按規定給陳某辦理工傷保險。2021年7月2日,陳某在抹灰過程中不慎從三米多的高處跌落至地面,導致受傷。事發後陳某被送往海東市某醫院救治,實際住院19天。陳某住院期間內蒙古某勞務公司支付住院醫療費用,內蒙古某勞務公司共支付陳某生活費3800元。2021年7月19日,陳某向海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2021年9月27日,海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陳某因工負傷。2022年9月30日,海東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初次鑑定結論書》,評定陳某構成傷殘九級、無護理依賴。後陳某向海東市平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解除與內蒙古某勞務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並要求內蒙古某勞務公司支付陳某複查醫療費及勞動能力鑑定費、住院期間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停工留薪期間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內蒙古某勞務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原、被告雙方不構成勞動關係,判令內蒙古某勞務公司無須向陳某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及停工留薪期間工資。二審判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內蒙古某勞務公司與陳某存在勞動關係並確認解除不當,二審予以糾正;一審法院認定內蒙古某勞務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數額正確,應予維持。
【典型意義】
目前,在建築行業領域,大部分建設工程承包企業將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給實際施工人或讓他人掛靠施工,本身不去施工,實際大量僱傭人員(農民工)進行施工,且這部分僱傭人員並未與發包、承包方或轉包方、違法分包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旦在施工中發生受傷等情況,容易引起相互扯皮等問題,作為弱勢群體的農民工如何理賠?根據法律規定,即便用工單位和僱傭人員不存在「勞動關係」,並不意味着用工單位不用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亦要按照工傷保險責任進行理賠。本案中,內蒙古某勞務公司作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應當承擔陳某所受傷害的工傷保險責任。需要提醒的是,雖法律對此類無勞動關係發生受傷等情況,作了特別規定,最大限度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但承包方亦應積極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依法辦理工傷保險,一方面減輕此類事件發生後的經濟利益受損,另一方面也能最大化保障受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本案對保障僱傭人員受傷後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10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5-1 22:03
案例二
楊某與青海某公司勞動爭議案——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勞動者有權獲得經濟賠償

【基本案情】
楊某於2010年5月入職青海某公司,從事農機具裝卸、安裝、售賣、保管、安保等工作。工作時間自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6時。2021年10月,青海某公司單方解除與楊某的勞動關係,青海某公司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規定為楊某辦理社會保險手續,造成楊某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楊某於2021年12月申請仲裁,後楊某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青海某公司賠償原告楊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4170元;被告青海某公司賠償原告楊某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77004元。
【典型意義】
社會保險費作為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是老百姓的「養命錢」,事關人民群眾生活福祉及社會和諧穩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並不能夠因為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的意願而免除義務。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權益受損,勞動者如何捍衛自身權益?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是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前提。由此,勞動者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現實生活中,部分用人單位不依法履職,導致勞動者權益受損。在此情況下,勞動者有權申請勞動仲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用,且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該案例,對廣大「打工人」如何維權,保障自身權益具有指導意義。

10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5-1 22:04
案例三
青海某公司與多某勞動爭議糾紛案——勞動者履職中被網絡詐騙的責任認定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8日,多某入職青海某公司任出納一職,雙方簽訂《勞動合同》。2021年12月1日,多某在工作過程中,收到QQ群中「總經理」要求多某向陳某的個人賬戶轉賬的信息後,多某向陳某的銀行賬戶轉賬29萬餘元。青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信息提示,與多某確認後,同日向公安機關報案,現正在偵查階段。2021年12月3日,多某提出離職。2021年12月9日,青海某公司向多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與多某之間的勞動關係。青海某公司申請仲裁,並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多某作為一名財務會計人員,其理應知曉一名專業財務人員在相關工作崗位的工作職責和流程要求,其未向公司領導核實即向他人賬戶進行大額匯款,導致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已構成重大過失。而在多某履職過程中,確實存在根據領導指示先行付款的情形,說明青海某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中並未嚴格按照財務制度執行,青海某公司亦應承擔相應責任。一審法院酌情確定由多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判決:多某賠償青海某公司經濟損失596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勞動者被電信詐騙從而導致用人單位受損的典型案例。用人單位作為企業的管理者、勞動成果的主要享有者,應承擔勞動者履職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各種風險。勞動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應當與勞動者的過錯大小、工資收入水平等相適應。而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規定,規範公司財務管理,定期對公司財務管理等重要崗位進行防騙宣傳和培訓,完善公司付款機制和流程,用人單位並不能將公司運營管理的風險、漏洞轉嫁給普通勞動者承擔。本案最終認定用人單位、勞動者均應承擔相應過錯,具有雙重效果。該糾紛處理不僅會促進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認真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審慎履職,提高防範風險意識,還會促進用人單位更加注重員工培訓管理和制度措施完善,共同防範網絡詐騙,保護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0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5-1 22:04
案例四
某青海分公司與劉某勞動爭議糾紛案——女職工在哺乳假期間享有的權利認定
【基本案情】
劉某於2004年與某青海分公司建立勞動關係。2017年12月20日劉某生育休假,至2018年6月尚在哺乳期內。某青海分公司自2018年1月起以劉某不在崗為由,依據公司工資方案開始扣減劉某工資,至2018年6月劉某實發工資為419.4元。2018年7月,劉某以某青海分公司扣減工資違法為由,申請仲裁。某青海分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之規定,某青海分公司在劉某哺乳期內,依據公司自行制定的規定扣減劉某工資,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相悖,並判決某青海分公司與劉某勞動合同關係解除,某青海分公司支付劉某生育休假期間扣減工資15991.92元,支付經濟補償金146877.84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指出用人單位應尊重和保護女職工在產假、哺乳假期間享有的相應權利,弘揚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尊重和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婦女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任何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本案判決不僅保護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而且有利於發揮司法裁判對社會行為的規範、引導作用,糾正用人單位歧視、限制女職工權益的各種不合法規定,鼓勵、幫助女職工依法維護權益,營造和諧、法治的社會環境。
10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5-1 22:05
新疆高院勞動爭議典型案例(2024年發佈)


「五一」國際勞動節來臨之際,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選取了5起勞動爭議典型案例予以發佈,每一個案例都各具特色,具有一定的示範和引領作用,旨在通過一系列有溫度、有力量、有是非的司法裁判,提示用人單位合法用工,勞動者依法維權,同時引導全社會增強法治意識、規則意識,切實以法院力量助推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10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5-1 22:06
邢某與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基本案情
2020年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建工公司)與某工程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將承建項目的勞務部分分包給某工程公司。勞務部分的項目經理為廖某,邢某由廖某僱傭並管理。邢某工資由某建工公司在某工程公司委託下代為支付。2021年4月18日,邢某在工地摔傷。2021年5月26日,邢某向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與某建工公司於2021年4月18日存在勞動關係。該仲裁委裁決雙方於該日存在勞動關係。某建工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雙方在2021年4月18日不存在勞動關係。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無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也無勞動關係的外觀和實質。遂判決:雙方在2021年4月18日不存在勞動關係。邢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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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認定勞動關係,首先要考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具有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再結合勞動者是否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或者監督,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提供基本勞動條件,以及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等因素綜合認定。某建工公司將工程項目分包給某工程公司後,邢某由某工程公司項目經理廖某招用至工程參與施工,施工過程受廖某管理,其與某建工公司之間既無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也無勞動關係的外觀和實質。某建工公司雖代發了邢某5個月的工資,但該支付行為僅為代付,不應以該代付行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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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將工程層層轉包或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係的書面合同或事實行為,則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在上述情況下,作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雖未建立勞動關係,但應當對發生工傷的勞動者承擔相應工傷保險責任。
10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5-1 22:06
博樂市某教育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與劉某勞動爭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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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0日,博樂市某教育諮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教育公司)與劉某簽訂《勞動合同》《競業限制協議書》及《保密協議》,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某教育公司的商業秘密,保密期限為自協議簽訂之日至聘用合同終止後三年內。如劉某不履行協議保密義務,應一次性向某教育公司支付違約金100,000元。劉某離職後2年內不得在與某教育公司有競爭關係的企業、組織或者從事與某教育公司商業秘密有關的產品生產。2020年10月27日,劉某通過微信向某教育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提出辭職,段某要求劉某考察新老師是否合適。2021年1月14日,劉某通過微信再次向段某詢問離職事宜,段某表示還有兩周時間商議交接人員。劉某離職後雙方因勞動合同產生爭議,2021年3月29日某教育公司向博樂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博樂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認為經審查,仲裁請求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範圍。某教育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劉某支付勞動合同違約金、培訓費、損失費及侵權費用。一審法院認為,劉某隻是普通老師,並非高級管理人員,其在工作過程中並未掌握也無法掌握公司的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故劉某不符合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條件,遂判決:劉某不向某教育公司支付違約金、培訓費、損失費及侵權費用。某教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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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案中,劉某隻是某教育公司的普通老師,並非該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其在工作過程中並未掌握也無法掌握某教育公司的商業秘密,某教育公司也無證據證實劉某掌握了相應秘密。某教育公司基於協議要求劉某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及侵權費用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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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競業限制制度旨在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與競爭優勢,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勞動者的擇業自由權,且抑制自由競爭。由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通過主體限制的方式來防止競業限制適用的不當擴大,以實現勞動者合法權益、自由競爭與企業商業秘密保護之間的平衡。本案對勞動者是否為競業限制的適格主體進行嚴格審查,認定競業限制主體泛化不符合競業限制立法宗旨與規制目的,有效維護了勞動者的擇業自主權。
11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5-1 22:06
高某與克拉瑪依某學院人事爭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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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高某在克拉瑪依某學院工作多年,2014年,高某考取了某大學的博士研究生,克拉瑪依某學院與高某簽訂在職人員《教育合同》,約定高某脫產學習五年攻讀博士研究生學習期間,雙方保持人事勞動關係,學院繼續為高某繳納並墊付學習期間其個人應承擔的社保及住房公積金等相關費用。高某在學習結束後應在克拉瑪依某學院工作滿五年以上方可流動,提前流動應全額退還學習期間學院為其所支付的所有費用,並另支付違約賠償金。上述合同簽訂後,高某五年博士研究生脫產學習結束後,向克拉瑪依某學院提交辭職報告。克拉瑪依某學院同意其辭職,但要求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及學院為其在學習期間支付的所有費用。高某向克拉瑪依某學院支付上述費用後,認為其所支付的費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克拉瑪依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高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克拉瑪依某學院退還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公積金、辭職違約金並支付科研論文獎金。一審法院認為,《教育合同》約定的服務期及違約責任條款有效,提前離職應承擔違約責任。遂判決:駁回高某的全部訴訟請求。高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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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事業單位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對解除合同的條件及違約責任進行約定。高某與克拉瑪依某學院履行《教育合同》期間,克拉瑪依某學院按照約定為高某繳納學習期間的社保及住房公積金等相關費用並為高某墊付個人承擔部分。該協議明確約定高某需在克拉瑪依某學院服務滿五年,如未滿服務期,高某需承擔違約責任。因高某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且要求與克拉瑪依某學院解除合同,故克拉瑪依某學院要求高某交納違約金符合法律規定,高某依約支付了違約金並辦理了離職手續,現又主張返還違約金,於法無據又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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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進修培養服務協議系當事人之間人事關係的組成部分,屬於聘用合同的組成部分。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的,為兼顧事業單位有序發展和人才合理流動,可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當事人履行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違約金數額。在國家大力扶持西部偏遠、落後、民族地區教育的政策背景下,較多知名高校在入學考試、人才培養等方面給予對口支援地區的考生相應政策優惠。受支援地區的用人單位推薦考生入學後,也要求考生在取得學位後為其服務一定年限。但有的考生畢業即違約,既享受對口支援政策紅利,又不願承擔相應的義務。這種不誠信行為,不值得提倡。本案對弘揚誠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示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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