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楊某與青海某公司勞動爭議案——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勞動者有權獲得經濟賠償
【基本案情】
楊某於2010年5月入職青海某公司,從事農機具裝卸、安裝、售賣、保管、安保等工作。工作時間自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6時。2021年10月,青海某公司單方解除與楊某的勞動關係,青海某公司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規定為楊某辦理社會保險手續,造成楊某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楊某於2021年12月申請仲裁,後楊某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青海某公司賠償原告楊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4170元;被告青海某公司賠償原告楊某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77004元。
【典型意義】
社會保險費作為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是老百姓的「養命錢」,事關人民群眾生活福祉及社會和諧穩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並不能夠因為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的意願而免除義務。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權益受損,勞動者如何捍衛自身權益?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是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前提。由此,勞動者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現實生活中,部分用人單位不依法履職,導致勞動者權益受損。在此情況下,勞動者有權申請勞動仲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用,且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該案例,對廣大「打工人」如何維權,保障自身權益具有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