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發揮組織優勢 跨省聯動調處糾紛——張某某與施工企業工傷賠償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山西晉城籍務工人員張某某入職安徽某施工企業,在甘肅省某縣從事煤礦井下施工作業。2022年11月27日,該工程及施工人員被移交江西某施工企業管理運營。2022年11月28日,張某某在井下作業時意外受傷,江西某施工企業承擔了醫療費用,但兩個施工企業約定2022年11月30日前的費用仍由安徽某施工企業承擔,且張某某本人與江西某施工企業尚未簽訂勞動合同,工傷保險未轉移,導致張某某的工傷待遇一直未能解決。
2023年6月13日,山西省總工會接到張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請後,考慮到事故發生地在甘肅省,用工主體涉及安徽和江西兩個省的企業,需跨省協調,便立即申請全國總工會協調甘肅省總工會支持。在全國總工會的協調指導下,山西、甘肅兩地工會聯合發力,事故發生地甘肅某市總工會第一時間安排專人調查處理,多次與張某某、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縣礦產資源辦公室等有關方進行溝通協調。經過不懈努力,2023年7月3日,江西某施工企業與張某某達成協議,賠償張某某37萬元並已支付。【典型意義】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調解工作貫穿爭議解決始終。本案在勞動爭議尚未進入仲裁和訴訟前就由工會協調各方力量進行聯合調處,有效克服了因案發於人員交接之時勞動合同和工傷保險尚未接續、新舊企業就交接約定中費用負擔相互推諉等困難。通過調解,勞動者的權益得到了保障,減輕了勞動者訴累,降低了勞動者維權成本,勞動爭議矛盾糾紛在前端及時得到化解,起到了訴源治理的積極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