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当事人陈述不明确,审判人员未能听明白时,应如何妥善处理?
答:有的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因法律知识、表达能力等原因而词不达意时,往往口气生硬地问:“啥意思?”、“再讲一遍!”。这种方式既不规范,而且对诉讼能力低下的当事人而言,复述仍然可能不明确。
因此,审判人员遇此情形,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审判人员应使用规范语言,如:“原告(被告),请你将刚才所讲的内容再解释(归纳)一下,以便于法庭记录”。
(2)对于诉讼能力较差且未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宜引导当事人陈述清楚。如:被告可能不理解对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陈述要求的含义,审判人员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逐项引导:“被告、原告提供的××证据,你认为是不是真实的?”“这份证据能不能证明原告刚才所说的×××意见?”等等。这种方式比简单让当事人复述更有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