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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当事人陈述不明确,审判人员未能听明白时,应如何妥善处理?
答:有的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因法律知识、表达能力等原因而词不达意时,往往口气生硬地问:“啥意思?”、“再讲一遍!”。这种方式既不规范,而且对诉讼能力低下的当事人而言,复述仍然可能不明确。
因此,审判人员遇此情形,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审判人员应使用规范语言,如:“原告(被告),请你将刚才所讲的内容再解释(归纳)一下,以便于法庭记录”。 (2)对于诉讼能力较差且未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宜引导当事人陈述清楚。如:被告可能不理解对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陈述要求的含义,审判人员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逐项引导:“被告、原告提供的××证据,你认为是不是真实的?”“这份证据能不能证明原告刚才所说的×××意见?”等等。这种方式比简单让当事人复述更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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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当事人向对方发问的问题不属事实范围而实为质问,或就某一问题询问对方当事人的观点或意见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发问的问题,实为质问或是询问对方意见的情况,比如:有的当事人发问“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能否作为依据?”等。这可能与当事人不理解“发问”的目的有关。因此,审判人员遇此情形,宜向发问一方当事人释明告知,可参照:“现在是互相发问阶段,当事人可以就尚不清楚的事实部分提出问题,你方刚才提出的问题不属了解事实的发问范围,观点性的意见可以在后面的法庭辩论阶段专门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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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当事人当庭递交证据时,在审判席前对审判人员小声说话,审判人员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庭审中,有的当事人在当庭将证据呈递到审判席时,有时会站在审判席前与审判人员小声说话。此时,该当事人一般是就证据向审判人员作某些解释。但是需引起注意的是,这种情形易使对方当事人对“小声说话”产生猜测,甚至怀疑有不便公开的内容,而对审判人员产生合理怀疑。如果小声解释的是有关证据本身的,更应在法庭上进行公开陈述。
因此,在当事人呈递证据时,审判人员应当注意: (1)在当事人递交之前,应明确告知证据的递交方式,如:“请原告将证据递交给书记员,并将证据副本交与被告,然后发表举证意见; (2)若当事人欲单独向审判人员低声说话时,审判人员应及时制止并告知,如:“请原告坐回自己的席位,然后向法庭陈述与证据相关的内容”; (3)若审判人员未来得及制止,则可将当事人小声说话的内容在庭上复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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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庭审中出现当事人语速过快等情形时,审判人员与书记员如何配合?
答:实践中发现,不少审判人员庭审记录缺乏足够的重视,表现在: 一是不注意重要陈述内容是否已及时记录在案,比如:在当事人语速过快,书记员难以及时记录时,审判人员只顾审理,不顾书记员,对庭审节奏不加任何控制,将“审”和“记”分裂开来; 二是不注意重要陈述内容是否已准确记录在案,比如:虽注意到书记员记录跟不上,但只作被动停顿,没有帮助书记员准确记录的有效方法,难以确保重要内容的完整记载。
上述情形与审判人员忽视审书配合、缺乏调节庭审节奏意识有关,直接影响了当庭调查的重要事实的固定。因此,庭审记录作为固定当事人当庭陈述的重要诉讼材料,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应当随时注意书记员的记录状态,遇当事人语速过快时,应注意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1)注意适时调节庭审节奏。比如:以文明用语,适时提醒当事人减慢语速:“×××,你方在庭上的陈述是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为保证书记员能完整记录你方的意见,请陈述慢一些(或重复陈述一下)”,以确保书记员能及时记录。 (2)注意协助书记员记录。对于案情复杂、陈述冗长,或者书记员记录经验尚不丰富的,审判人员可采用复述或归纳当事人陈述的方法,在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后,提醒(要求)书记员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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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当事人全文宣读内容冗长的诉状时,审判人员如何处理为妥? 答: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让当事人全文宣读诉状,不予干预;有的在询问确认诉状内容没有变化后,不再让当事人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由对方当事人直接答辩;还有的要求当事人简要陈述诉状内容,若当事人仍然全文宣读,就不再进行干预。 上述第一种做法影响了庭审效率;第二种做法虽然有利于庭审效率的提高,但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当庭陈述的诉讼权利;第三种做法兼顾了前两种做法,但尚有欠缺。 对此,审判人员应当从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与兼顾庭审效率的角度出发,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引导: (1)在法庭调查开始之前,先询问被告(被上诉人)是否收到诉状副本,再询问原告(上诉人)诉状内容是否发生变化。 (2)在确认被告(被上诉人)收到诉状副本,且原告(上诉人)对诉状内容无变化后,审判人员可要求原告(上诉人)陈述诉请,并归纳诉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要点。告知方法可参考:“鉴于被告(被上诉人)已在开庭前收到了你方的诉状副本,且你方已表示诉状内容没有变化,故你方可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但在陈述起(上)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时,请进行归纳后向法庭陈述要点。如果你方尚未对诉状的内容和观点进行归纳和整理,本庭可给予你方××时间(视情确定合适的时间)予以准备。……现在是否开始?” (3)审判人员应当做好观点整理等庭前准备工作,如果当事人因诉讼能力较差而无法准确归纳陈述,或者经告知后仍全文宣读诉状的,审判人员可适时中断其陈述,归纳整理观点后询问其是否有异议,可参照:“原告,你方在起诉状中主要陈述了四个理由。一是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成立有效。二是对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未履行供货义务。三是由于对方的违约,导致本合同不再有履行必要,故要求解除。四是要求对方承担你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你方诉状的观点有无异议?” (4)倡导在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时,可发送书面告知,提醒当事人事先对诉状观点做好整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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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当事人未按宣布的法庭纪律关闭手机,庭审中手机又响时,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实践中的这种情形,审判人员反应情况不一,有的不作处理;有的以眼神等动作提醒注意;有的用语言制止;有的则让当事人接听等。
当事人未按法庭纪律要求关闭手机,庭审中手机又响的客观上影响了庭审的进行,属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故应以制止为原则,视情临时休庭为例外。具体可参考如下意见: (1)一般应予制止,不应不作处理。宜告知:“刚才法庭纪律已宣布,进入法庭人员应将手机调到振动档或关闭。请在以下的庭审中注意遵守法庭纪律。” (2)对已在接听手机的,原则上应要求停止接听;若该电话的接听可能涉及事实调查顺利进行的,可宣布休庭,待当事人接听完毕后再恢复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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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当事人提出上厕所、喝水等要求时,应如何处理?
答:庭审经常会出现时间延续长达三、四个小时的情况,当事人可能会发生口渴、上厕所、或其它身体不适等症状。审判人员对于庭审时间过长的,尤其是有老年人、孕妇出庭的,宜注意人性化关怀,适时作休庭处理,但应注意下列方面:
(1)休庭时间可选择在一个争议焦点审理完毕,或事实调查程序结束后。 (2)证人出庭作证后尚未签字的,一般不宜休庭或同意申请证人一方当事人离开法庭,防止证人修正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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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有攻击性言论时,法官应如何处理?
答:当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对另一方当事人有攻击性言论时,审判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可参照以下内容进行明确指出:“请原告(被告)注意,庭审中的陈述发言是为了向法庭讲清案件事实和阐明观点,你方刚才的言论属人身攻击,与审理无关,不得在法庭上发表。”若制止无效,可对不听制止的当事人进行训诫或责令退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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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庭审中当事人言词激昂、情绪激动,致庭审秩序可能难以控制时,法官应如何适当干预?
答:有的法官对此缺乏临场控制经验,简单化的劝说没有效果;有的法官则不作任何干预处理;也有的法官干预过渡,如当事人刚高声发言,就马上严厉制止,当事人当即表示不快。
我们认为,审判人员遇此情形应注意: (1)对影响庭审秩序的行为不能放任,应予制止; (2)制止应适时进行。若当事人虽情绪较为激动,但并不影响庭审秩序的,则不宜马上制止,应尽量让其陈述意见,在确可能使庭审秩序难以控制时再予制止; (3)制止应与释明相结合,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明白和理解什么是合适的行为; (4)制止的方式应使用平和、规范,又不容置疑的语言,而非训斥的方式,防止与当事人发生对抗; (5)必要时可作休庭,或直接通过发问的方式控制事实调查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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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提出的发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答案,但拒绝作出回答,应该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事实拒绝回答,有的是因为怕对自己不利,有的则是因发问不妥当而认为回答不必要,比如:发问方就某个问题反复纠缠,而之前的审理已很清楚等。因此,当庭出现这种情形时,审判人员可视情作出如下处理: (1)拒绝回答属不诚信性质的,若发问是与案件审理有关的,应促使当事人予以回答,并可根据案件运用《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释明不回答的后果。 (2)经告知后,当事人仍拒绝回答的,应提示书记员将当事人拒绝回答的情况记明笔录。 (3)应对方发问不妥当或重复而拒绝回答的,审判人员可告知发问方当事人:“这个问题刚才已查清(对方已问答),你方不需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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