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当事人二审提交的证据材料,当庭审理步骤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实践中,有些审判人员对当事人二审提交的证据的情形不加区分,存在对当事人重复提交且一审已质证过的证据再予质证等情况,既浪费审判资源,又影响审判效率,而且当事人很可能籍此“反言”,推翻或修正一审陈述,给审理增加不必要的难度。
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一种是一审已提供过,但未被采纳认定,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在二审阶段再次提供;
二种是当事人向一审提供过,但因超过举证期限等故而未被审判人员接收或组织质证;
三种是一审未提供过的新证据材料。
对上述第一种情形,因一审已质证过,故不属二审新证据范畴,二审无需审查;第三种情形,二审则需审查是否构成新的证据,若构成新证据的,还需质证;第二种情形较为复杂,需先了解一审未接收或未组织质证的原因,然后再判断是否构成新证据。
具体可参照如下步骤:
1.仔细核对一审案卷,查明该证据是否在一审已提交过;
2.若一审案卷已保存且质证过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范围,无需重新质证;
3.若一审卷宗中无接受或质证记载的,应注意询问未在一审提供的原因。分两种:
(1)对于当事人声称曾向一审法院提供过的,可注意向对方当事人询问了解,必要时向一审法院核实。若当事人确曾提供过而未被一审法院接收的,还需注意审查一审是否有逾期提交、申请延期、提交困难等情况,再确定二审是否接收;
(2)对于确属二审阶段新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审查是否构成新证据,构成的,组织质证。对于无法当庭认定为新的证据的,参考本解答第二十五条处理步骤。
4.上述审查内容应注意记明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