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 | 登錄 | 註冊

目前共有105篇帖子。

【司法實務】上海高院民二庭商事庭審百問百答

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4 23:25
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4 23:26
備註:本文大概發表於2017年
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4 23:27
一、庭審開始階段


01.庭前以訴訟須知方式告知訴訟權利義務的,審判人員當庭是否還需按庭審程序告知?

答:審判人員在實踐中的做法不統一。我們認為,告知的目的是為了讓當事人知道哪些訴訟權利可以行使,哪些訴訟義務必須履行,因此,如果在庭前發送的訴訟須知等訴訟文件中已包含訴訟權利義務內容的,審判人員當庭可不必重複告知,以節省時間,提高庭審效率。但是,審判人員仍應注意根據庭前告知方式的不同情況,視情詢問當事人下列事項,以確認當事人是否確已了解:

「你方是否已收到訴訟須知?」或「你方對本院送達的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等)中所告知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是否已清楚?」或「你方是否已清楚訴訟權利和義務?」

若當事人答覆未收到或仍不清楚訴訟權利義務時,審判人員需在庭審中完整告知。

需特別注意的是:審判人員在當庭不再告知訴訟權利義務情形下,仍應徵詢當事人迴避申請與否的意見。

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4 23:27
02.當事人遲到且原因不明情形下,審判人員是否需進入法庭?


答: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種不同的做法:

第1種:審判人員和書記員進入法庭等候;
第2種: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均在法庭外等候,並聯繫遲到方當事人,待當事人到庭後,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再一起進入法庭;
第3種:書記員進入法庭等候,但不作任何情況說明,在當事人到達後,通知審判人員入庭;
第4種:審判人員在法庭外等候,由書記員向已到庭的一方當事人說明情況,並聯繫遲到方當事人。待當事人到齊或未到庭原因了解後,審判人員才入庭。

我們認為,第1種做法表明了審判人員遵守準時開庭的時間,但是,審判人員先於當事人入庭,有失法庭的威嚴;第2種做法則讓準時到庭的當事人,以及參加旁聽的其他案外人員,產生法院開庭不準時的誤解,有損庭審這一重要司法活動的嚴肅性;第3種做法書記員僅有等候而沒有說明的做法,仍沒有完全解決第2種做法中可能存在的誤解因素。因此,第4種做法較為妥當。書記員說明時應注意包含以下內容:「開庭時間已到。當事人還沒有到庭,原因不清楚,考慮到庭審的順利進行,我們需要聯繫一下,請你們稍等」。

另倡導有條件的法院,遇此情形,可在法庭擺放一塊告示牌:「當事人尚未到庭,原因不明,正在聯繫中,請稍等」。這樣既比較規範,又可讓在聯繫間隙任何進入法庭的人員隨時了解。
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4 23:28
03.當事人在庭審開始後遲到入庭,審判人員准許其參加庭審的,處理應注意哪些方面?

答:實踐中經常發生當事人在庭審開始後才遲到入庭的情況,對此,有些審判人員存在處理不當的情況,比如:有的只對遲到人員進行身份核對後便繼續庭審,未指出其遲到行為的不當,客觀上可能讓當事人產生遲到無所謂的感覺,有損法律的嚴肅性;有的未對遲到人員補充告知應知事項,可能會影響其訴訟權利的行使或訴訟程序的進行。

我們認為:當事人在庭審開始後遲到入庭的,審判人員應首先讓遲到人員站在審判區外,核對遲到人員身份並詢問遲到原因。若審判人員審查後准許其參加庭審的,應注意告知以下四方面內容:
(1)要求遲到方當事人就其遲到而影響庭審正常進行的行為,向法庭道歉,對於無正當理由遲到的,應予以批評,必要時可予以訓誡。
(2)告知遲到方當事人有關法庭紀律。
(3)告知遲到方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迴避事項。
(4)告知已進行的程序情況,視情歸納已進行的庭審內容或重新開始庭審調查。
之後,宣布繼續進行庭審。
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4 23:28
04.一方當事人只有一位委託代理人出庭,而該委託代理人出庭手續尚未提交的,是否允許其出庭?庭審能否進行?


答:委託代理人沒有提交任何代理手續的,應當不具備出庭代理資格。

但是,實踐中存在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委託書郵寄在途、庭前剛被聘請未及辦理委託手續等,對此還需作特殊處理。我們建議,可先讓該方當事人即刻傳真一份委託書,以核對身份再予開庭,同時告知庭後限期補交原件。

若當場無法傳真的,審判人員可在考慮審限因素的同時,綜合下列因素後,視情決定是否允許該代理人出庭:
(1)是否有利於案件審理;
(2)另一方當事人是否同意以及當事人的往返成本;
(3)有證人出庭的,是否可能產生代理人庭後手續不能補交而污染證人的情況;
(4)未能提交原因是否合理以及補交的可能性;
(5)該代理人的身份以及權限情況。
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4 23:29
05.一方當事人有兩位委託代理人出庭,其中一位尚未提交出庭手續的,是否允許其出庭?


答:在有兩位委託代理人情形下,對尚未提交代理手續的代理人是否出庭,審判人員可參考上述第三條意見的六項因素來決定,但應注意的是,由於該方當事人有兩位代理人,無手續的代理人不出庭一般不會影響庭審的正常進行,故掌握時應當更加嚴格。
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08:15
06.宣讀法庭紀律應當注意什麼?


答:我們在實踐中發現,書記員宣讀法庭紀律時,有的聲音輕微,旁聽人員可能難以聽清,有的未將法庭紀律內容作完整宣讀;有的直接用滬語對當事人及旁聽人員簡單提示「關閉手機」、「不得錄音」,較為隨意。

我們認為,上述情形均有可能使法庭紀律被忽視,不利於保證庭審的正常進行以及審判的嚴肅性。因此,書記員向旁聽人員宣布法庭紀律時,應使用普通話,語言響亮、沉穩,內容完整。
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08:16
07.當事人要求審判人員迴避的理由不成立時,審判人員應如何告知?


答:審判人員應告知以下內容:

「原告(被告)當庭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經審查,你方申請迴避的事由無事實依據和正當理由,不符合《民訴法》第4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所列情形。根據《民訴法》第47條的規定,經本院院長決定,駁回你方的迴避申請。若你方對決定不服,可申請複議,但複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審判人員不停止本案審理工作;請書記員記錄在案。現在繼續開庭」。

上述告知內容,在要求審判長迴避的情形下,可由庭長、副庭長宣布;審判長由庭長或副庭長擔任的,可由該庭其他庭長宣布;在要求審判長以外的合議庭其他成員迴避的情形下,由審判長宣布。
1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08:16
08.當事人身份核對應如何進行?

答:對於出庭當事人的身份核對,既可由書記員庭前核對,也可由審判長、獨任審判員當庭核對。為了進一步規範兩種方法的應用,我們建議可注意以下兩方面工作:
(1)各法院內部宜統一核對方法,目前,二中院已在該院制定《庭審程序指引》中統一規定由書記員庭前核對並報告審判長。這種規範化工作可供大家借鑑;
(2)對於一般案件,當事人身份可以由書記員在庭前核對,並將核對情況報告審判長或獨任審判人員;對於當事人人數眾多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宜由審判人員核對。

內容轉換:

回覆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看不清?換一張
©2010-2025 Purasbar Ver3.0 [手機版] [桌面版]
除非另有聲明,本站採用知識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 Unported許可協議進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