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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是規範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規則,是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法律依據。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高票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回望過去半年修訂版《民事訴訟法》的施行過程,對修訂條文所涉的具體問題個人仍需要作進一步的釐清。
下述擇摘了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二處副處長、二級調研員宋江濤執筆寫作的《民事訴訟法最新修改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內容》(原文載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組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9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版)
文=宋江濤 文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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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況 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是規範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規則。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是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本次修改前,先後經歷了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四次修正。經過數次修正,民事訴訟制度不斷完善,在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審理民事糾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歷次修正均未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相關內容作出實質性修改。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與高水平對外開放的不斷推進,人民法院審理的涉外民事糾紛數量快速攀升,已覆蓋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境外當事人主動選擇我國法院管轄的案件數量日益增多,我國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決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承認和執行,我國司法的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持續提升。與此同時,司法實踐中面臨的管轄權國際衝突等問題愈加複雜,現有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功能定位、制度規則等已難以完全滿足公正、高效、便捷解決涉外民事糾紛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改完善。
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在全面總結涉外民商事審判實踐經驗基礎上,重點對民事訴訟法涉外編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此外,針對社會普遍關注、司法實踐反映集中、各方能夠形成高度共識的民事訴訟法其他編的內容,也作了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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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改決定的主要內容 修改決定共二十六條,涉及民事訴訟法二十八個條文,其中新增條文十五條,修改條文十三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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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編修改的主要內容
1.完善涉外民事案件管轄規則,適當擴大我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權
一是拓展管轄類型,增設管轄依據。將管轄糾紛的類型從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拓展至除身份關係以外的糾紛,增設其他適當聯繫作為管轄依據,更好保障當事人訴權,切實維護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二是增加涉外糾紛協議管轄的專門規定。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規定涉外民事糾紛的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我國法院管轄的,可以由我國法院管轄。 三是增加涉外應訴管轄的規定。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或者提出反訴的,視為我國法院有管轄權。 四是增加專屬管轄的糾紛類型。借鑑各國立法實踐,增加兩類專屆管轄的糾紛類型:因在我國領域內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解散、清算,以及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決議的效力等糾紛提起的訴訟;因與在我國領域內審查授子的智慧財產權的有效性有關的糾紛提起的訴訟。
將這些特定類型案件納人我國法院專屬管轄,有利於適度擴大我國法院專屬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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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針對管轄權衝突,增加平行訴訟相關規定、不方便法院原則等相關條款 一是增加平行訴訟的相關規定。 對平行訴訟,即當事人之間的同一糾紛,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向我國法院起訴,或者一方當事人既向外國法院起訴,又向我國法院起訴的,增加一般規定:我國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有管轄權的,可以受理。即不因外國法院已經受理而放棄管轄。同時,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增加規定:當事人訂立排他性管轄協議選擇外國法院管轄且不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專屬管轄的規定,不涉及我國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我國法院可以裁定不子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此外,適度禮讓他國法院管轄,規定在我國法院按照平行訴訟的規則受理案件後,當事人以外國法院已經先於我國法院受理為由,書面申請我國法院中止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但是當事人協議選擇我國法院管轄或糾紛屬於我國法院專屬管轄的,或者由我國法院審理明顯更為方便的除外。同時,對訴訟程序的恢復也作了規定:外國法院未採取必要措施審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內審結的,依當事人的書面申請,我國法院應當恢復訴訟。
二是增加不方便法院原則的規定。 不方便法院原則是解決平行訴訟管轄權衝突的途徑之一,此次修改民事訴訟法,明確增加這一制度,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管轄異議,且同時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更為方便的外國法院提起訴訟: (1)案件爭議的基本事實不是發生在我國領域內,我國法院審理案件和當事人參加訴訟均明顯不方便; (2)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選擇我國法院管轄的協議; (3)案件不屬於我國法院專屬管轄; (4)案件不涉及我國國家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5)外國法院審理案件更為方便。 同時,對駁回起訴後,外國法院拒絕行使管轄權等情形下原告的救濟渠道作了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後,外國法院對糾紛拒絕行使管轄權,或者未採取必要措施審理案件,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內審結,當事人又向我國法院起訴的,我國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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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總結涉外案件送達審判實踐經驗,修改涉外送達的相關規定,著力解決涉外案件「送達難」問題
一是針對實踐中有的訴訟代理人通過在授權委託書中載明「不包括接收司法文書」以逃避送達的情形,刪除原法中訴訟代理人必須「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限定,明確只要是受送達人在本案中委託的訴訟代理人,都應接受送達。
二是增加向受送達人在我國領域內設立的獨資企業送達的規定,同時刪除分支機構接受送達須「有權接受送達」的限定。
三是增加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替代送達的適用情形。受送達人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其在我國領域內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且與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共同被告的,可以向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我國領域內的,可以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送達。
四是積極穩妥利用現代技術手段,將此前規定的「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修改為「採用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但是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禁止的除外」。既拓展電子送達途徑,又以不違反受送達人所在國禁止性法律規定為限。
五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增加以受送達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達的規定,但是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禁止的除外。
六是將公告送達期限由「三個月」縮短至「六十日」,提高送達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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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設域外調查取證相關規定
位於域外的證據,對於我國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具有重要意義。此次修改民事訴訟法對域外調查取證作出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位於我國領域外,我國法院可以依照證據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或者通過外交途徑調查收集。同時,也對我國法院通過我國駐外使領館、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方式調查收集作了規定,在所在國法律不禁止的情況下,對具有我國國籍的當事人、證人,可以委託我國駐當事人、證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取證,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通過即時通訊工具或者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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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善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基本規則
一是增強我國司法審查的透明度。當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除法定情形外,應當子以承認和執行,此次修改對不予承認和執行的法定情形予以明確,包括以下任一情形:外國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被申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雖經合法傳喚但未獲得合理的陳述、辯論機會,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未得到適當代理;判決、裁定是通過欺詐方式取得;我國法院已對同一糾紛作出判決、裁定,或者已經承認第三國法院對同一糾紛作出的判決、裁定;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專門增加一條,對如何判斷外國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作出規定:外國法院依照其法律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或者雖然依照其法律有管轄權但與案件所涉糾紛無適當聯繫;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專屬管轄的規定;違反當事人排他性選擇法院管轄的協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我國法院應認定該外國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
二是明確因同一糾紛向我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程序與我國法院案件審理程序的關係。當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涉糾紛與我國法院正在審理的糾紛屬於同一糾紛的,我國法院可以中止審理。同時,對具體程序作出規定,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承認條件的,我國法院裁定不予承認和執行,並恢復已經中止的訴訟;符合承認條件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法執行;對已經中止的訴訟,裁定駁回起訴。
三是明確當事人對承認和執行或者不予承認和執行的裁定不服的救濟程序,即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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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促進仲裁裁決的跨境執行
增設申請人住所地法院、與裁決所涉糾紛有適當聯繫地法院為仲裁司法審查的管轄法院,最大限度便利仲裁當事人的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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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編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是擴大迴避適用範圍。對照修訂後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擴大迴避適用範圍,將法官助理、司法技術人員納人迴避適用的對象。保障當事人申請迴避權的全面行使,確保民事案件的公正審判。
二是完善虛假訴訟認定規則。突出虛假訴訟本質特徵,在「雙方惡意串通」情形之外,增加「單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的情形,並明確虛假訴訟侵害的法益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準確界定虛假訴訟外延,壓縮虛假訴訟存在空間。
三是增加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規定。對標民法典有關規定,在第十五章「特別程序」中新增第四節「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就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相關程序作出規定,實現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有效銜接。
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主要針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序制度,涉及管轄、送達、調查取證、司法協助方方面面,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在對修改決定進行審議的過程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就加強法律通過後的宣傳培訓、制定修改配套司法解釋等提出了意見和建議。修改決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關方面應抓緊做好民事訴訟法修改的宣傳培訓工作,做好配套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的制定、修改工作,保障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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