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訴訟標的為主軸的案例分析框架
雖然民事訴訟案例至少涉及處分原則、辯論原則和職權進行原則,且分析框架不限於與請求權基礎對應的訴訟標的,但訴訟標的依舊是民事訴訟案例分析的主軸,因為「訴訟標的具有『貫穿於自起訴至作出判決』之基本性概念的地位,換言之,訴訟標的構成了所有訴訟法理論之共同性前提的『脊梁』(backbone)」([日]高橋宏志:《深層分析》第22頁)。
以原告劃定訴訟標的為主線,同時考慮事實和證據問題,將可能形成如下民事訴訟案例分析步驟:「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的構成要件要素→充實構成要件的具體案件事實→證明案件事實的具體證據」。同時,上述步驟也有機融入了法官三段論:訴訟標的和構成要件要素(除訴訟標的指向的構成要件要素,還包括「抗辯→再抗辯→再再抗辯」所輻射的構成要件要素)服務於大前提的發現→從當事人主張事實(第一層,對應判決書中的原告訴稱與被告辯稱)得出經審理查明事實(第二層,對應判決書中的經審理查明),填充了小前提的內容→通過大前提和小前提的比對,得出是否判決支持或駁回訴訟請求的結論(法律效果)。作為上述分析框架的補充,證明責任和訴訟要件是在訴訟標的主軸之外不可忽視的分析板塊。法官三段論是以小前提能夠得出事實為真抑或偽作為運行前提的,如若作為小前提的事實處於真偽不明,就使實體法律規範無法順利導出法律效果。是故,當經審理查明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有必要展開證明責任的相關分析(李浩:《民事證明責任研究》)。而在證明責任板塊之外,民事訴訟案例還不能忽視訴訟要件分析。訴訟要件又稱為實體判決要件,是受訴法院對案件實體爭議有權作出判決的前提條件,在我國與起訴條件呼應(民訴法第119條和第124條以及其他特別規定)。而實體爭議乃訴訟標的的主要內容。從邏輯關係出發,上述以訴訟標的為主軸、以證明責任為輔助的分析框架都以案件已經滿足起訴條件為前提,否則,在不滿足起訴條件時逕行分析和處理訴訟標的不僅是沒有必要的,而且是不被准許的。
上述以訴訟標的(包含事實主張和證據)為主軸,以證明責任和訴訟要件(包含事實主張和證據)為輔助的民事訴訟分析框架,能夠促使法學生重視核心法條(特別是請求權基礎),用核心法條串起所有問題點,並用核心法條來衡量問題點的主次關係,最大限度上凝聚共識。以下以清華大學2019/2020秋季學期民事訴訟專題研討案例為例進行展示和說明。
我對這個案例的分析意見是,一審法院在處理這起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中所作出的裁定是不適當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所持的觀點也是不合適的,即所謂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維護裁判既判力作為理由而認為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符合法律規定,並對衍生的執行異議之訴進行實體審理,即使一審法院作出駁回異議的裁定以及後續的執行異議之訴的實體審理是符合實質真實的內容和要求,但在程序上確是違法的。湖北兩級法院對程序正當性缺乏充分認識,基於權利實現的效率性要求而忽視執行救濟程序的正當性。
首先,我們需要梳理這個案例所依據的現行法律規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五章執行異議之訴的規定(第三百零四條至第三百一十六條)和第二十一章執行程序的規定(第四百六十四條和第四百六十五條)。法條依據附後。
其次,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和相關理論,主要是執行異議之訴等執行救濟制度,對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中「執行過程中」的解釋,司法機關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裁量和適用,裁判的既判力、執行力,第三人撤銷權和第三人權益保護等等。
再次,將本人分析意見的具體理由闡述如下……
因此,我的觀點是,一審法院在處理這起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中所作出的裁定是不適當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所采的觀點也是不合適的,需要加以糾偏。法院不能為提高訴訟效率而犧牲程序正義,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適用法律,由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申請。堅持實質真實發現與形式真實主義並重,案外人更應該做的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者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來維護實體權益。
【同學乙】本案關於民事訴訟法中的爭議點可分為以下三點: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中第二百二十七條的「執行過程中」的含義,「執行過程中」應該解釋為執行案件在總體上仍在進行中還是執行的具體措施還在進行中?
2、原告是否能夠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執行程序終結前」的範圍是什麼?
3、案外第三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既判力問題。
……
我認為,高院做法是正確的。在我國的民事訴訟實踐中,不僅法院判決的主文有拘束力,而且判決理由也有拘束力。根據爭點效力理論,在本案中,中院已經對爭點問題做了實質上的審理並作出了判斷,高院原則上不應再允許當事人對訴訟中問題再行爭議,如果再爭議就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且不符合公平原則。但由於中級法院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因此高院應做出撤銷中院做出的民事裁定的裁定並再指定中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