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步驟二:確定構成要件要素(√)
在確定「請求權基礎」之後,我們需要進一步確定的是,執行異議之訴的構成要件要素有哪些?相比於鎖定訴訟標的,確定某訴訟標的法律根據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更考驗法律解釋功夫的關鍵步驟。要確定某訴訟標的所依據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就要求請求權基礎的表述極盡準確清晰之能事。我國民事裁判文書在這方面依舊存在進一步改進的空間。雖然「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的做法已經一去不復返,但對所有可能涉及的法律條文進行全列舉的做法其實依舊是「相關法律規定」的變種。而即便我們將基礎法律規範所定在民訴法第227條,依舊不夠精準和清晰。民訴法第227條至少包含三項「請求權基礎」,它們分別是針對執行標的的案外人執行異議(第1句)、再審之訴(第2句第1種情形)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第2句第2種情形)。
在確定民訴法第227條第2句第2種情形作為本案的核心法條之後,案例分析面臨最為艱巨之挑戰,即確定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構成要件要素。之所以說這項工作艱巨,是因為本案的訴訟類型乃訴訟上形成之訴,有別於以實體法規範為核心法條和構成要件要素的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對於後一種情形,實體法和程序法在形式上的二分基本可以劃定某個訴訟的起訴條件(民訴法第119條和第124條)和訴訟標的之構成要件要素(如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而本案訴訟標的所依據之核心規範被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中。這首先帶來的問題是,是否第227條第2句第2種情形之全部要件均為訴訟標的之構成要件要素,而絕不包含特殊的起訴條件?不僅如此,第227條還尤其具有複雜性。由於第227條同時包含三項核心法條,這就使他們互相之間的關係成為必須首先澄清之問題。如果簡單根據文義解釋,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要求只包含1、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2、與原判決、裁定無關;3、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作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時間要求的「執行過程中」是否也是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要求?對於「執行過程中」是否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可以通過文義(執行過程中是否第2句第2種情形所包含的內容)、體系(還有哪些規範可以進行印證)、法意(立法者是否意圖要求必須執行過程中)和目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標的和可能產生的訴訟效果是什麼?在執行結束後再針對執行異議之訴作出判決是否能發揮實際作用?)解釋加以討論,上述同學甲和同學乙都分別從規範和相關判例的層面進行了處理。
而在訴訟標的所輻射的構成要件要素之外,還可能存在「抗辯→再抗辯→再再抗辯」的結構(如民訴法解釋第91條第1款第2項),而抗辯、再抗辯、再再抗辯也分別都指向若干構成若干構成要件要素,與訴訟標的指向的構成要件要素一樣,存在法官三段論的適用。由於抗辯、再抗辯、再再抗辯的適用並非本案重點,故不做進一步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