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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方法】任重:如何進行民事訴訟案例分析

1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20:59
(一)步驟一:鎖定訴訟標的(√)
上述案例作業列舉的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眾多。應當說,這些條文的確非常重要,特別是同學乙的條文歸納是以案件審理法院所實際使用的法條為基礎進行的。為了能夠是民事訴訟規範研究或法教義學真正發揮作用,就有必要在上述條文中做進一步篩選,看看究竟哪個條文或某幾個條文是最為核心的。為了達成這一目標,首先要求解題人進行視角轉換,即從法官視角轉為當事人(原告)視角。當我們拿到一個民事訴訟案例時,我們首先要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究竟是什麼?原告劃定的訴訟標的是什麼?我們進行案例分析的標尺是什麼?在不考慮再審的情況下,原告所提出訴訟標的的法律根據是民訴法第227條第2句第2種情形所規定的執行異議之訴。
1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20:59
(二)步驟二:確定構成要件要素(√)


在確定「請求權基礎」之後,我們需要進一步確定的是,執行異議之訴的構成要件要素有哪些?相比於鎖定訴訟標的,確定某訴訟標的法律根據的構成要件要素是更考驗法律解釋功夫的關鍵步驟。要確定某訴訟標的所依據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就要求請求權基礎的表述極盡準確清晰之能事。我國民事裁判文書在這方面依舊存在進一步改進的空間。雖然「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的做法已經一去不復返,但對所有可能涉及的法律條文進行全列舉的做法其實依舊是「相關法律規定」的變種。而即便我們將基礎法律規範所定在民訴法第227條,依舊不夠精準和清晰。民訴法第227條至少包含三項「請求權基礎」,它們分別是針對執行標的的案外人執行異議(第1句)、再審之訴(第2句第1種情形)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第2句第2種情形)。


在確定民訴法第227條第2句第2種情形作為本案的核心法條之後,案例分析面臨最為艱巨之挑戰,即確定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構成要件要素。之所以說這項工作艱巨,是因為本案的訴訟類型乃訴訟上形成之訴,有別於以實體法規範為核心法條和構成要件要素的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對於後一種情形,實體法和程序法在形式上的二分基本可以劃定某個訴訟的起訴條件(民訴法第119條和第124條)和訴訟標的之構成要件要素(如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而本案訴訟標的所依據之核心規範被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中。這首先帶來的問題是,是否第227條第2句第2種情形之全部要件均為訴訟標的之構成要件要素,而絕不包含特殊的起訴條件?不僅如此,第227條還尤其具有複雜性。由於第227條同時包含三項核心法條,這就使他們互相之間的關係成為必須首先澄清之問題。如果簡單根據文義解釋,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要求只包含1、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2、與原判決、裁定無關;3、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作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時間要求的「執行過程中」是否也是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要求?對於「執行過程中」是否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可以通過文義(執行過程中是否第2句第2種情形所包含的內容)、體系(還有哪些規範可以進行印證)、法意(立法者是否意圖要求必須執行過程中)和目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標的和可能產生的訴訟效果是什麼?在執行結束後再針對執行異議之訴作出判決是否能發揮實際作用?)解釋加以討論,上述同學甲和同學乙都分別從規範和相關判例的層面進行了處理。


而在訴訟標的所輻射的構成要件要素之外,還可能存在「抗辯→再抗辯→再再抗辯」的結構(如民訴法解釋第91條第1款第2項),而抗辯、再抗辯、再再抗辯也分別都指向若干構成若干構成要件要素,與訴訟標的指向的構成要件要素一樣,存在法官三段論的適用。由於抗辯、再抗辯、再再抗辯的適用並非本案重點,故不做進一步展開。

1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21:04
(三)步驟三:識別特殊的起訴條件(√)
在明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所有條件要求之後,還需進一步區分這些條件的屬性,即哪些條件屬於起訴條件,而哪些條件屬於構成要件。為何要做上述區分,最為直接的原因是審查階段和裁判方式的不同:起訴條件的處理使用裁定(民訴法解釋第305條),而構成要件的處理使用判決(民訴法解釋第312條)。在判定「執行過程中」屬於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前提後,還需要識別其究竟是起訴條件抑或是構成要件要素。案例中審理法院以「執行過程中」這一條件不具備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乃將這一條件作為起訴條件處理,而非構成要件要素。在將「執行過程中」劃入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特殊起訴條件之後,還需確定何謂「執行過程中」,究竟是整體執行程序進行中抑或是具體執行措施結束之前。對此,同學甲和同學乙均認定為「具體執行措施結束前」。
而在確定「具體執行措施結束前」是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特殊起訴條件之後,尚需進一步討論的是,本案是否應作為例外突破這一明確的時間要求?同學甲針對案例中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根據突破時間要求的做法進行了評述,認為誠信原則適用應堅持謙抑性,不應突破明確具體的訴訟法律推定,本案不存在誠信原則的適用空間。同學乙則從判決主文中記載案外人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內容所可能發揮的訴訟法律效果出發,認為主文中的這段內容產生既判力,故對於「執行過程中」這一起訴條件不應再做不同判斷,而應遵循前訴裁判的處理結果。雖然看起來誠信原則和既判力構成了兩位同學列舉的重要問題,但它們均服務於「執行過程中」這一條件是否在本案中被排除之斟酌和討論。
1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21:05
(四)步驟四:事實主張與證據證明(X)(事實爭議及其證明並非本案焦點)
(五)步驟五:證明責任(X)(本案不存在證明責任問題,無須專門分析)
(六)步驟六:案外人的救濟問題和其他程序性問題(衍生問題)
作為案例分析,在進行上述五個步驟已經圓滿解決問題。同學甲和同學乙則更進一步,繼續討論了裁定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之後,案外人的權利救濟問題,例如案外人是否可以提起另訴,可以提起何種另訴,其提起的後訴是否可能受到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影響。這些問題都十分重要,但已經超出了案例分析的框架。而從民事訴訟理論視角來對本案進行審視,當然還存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共同訴訟形態問題(固有必要、類似必要、普通),存在案外人僅起訴申請執行人時,被執行人是否可以何種身份參加訴訟等有理論深挖價值的問題。不過,這些問題已經要麼來到法律諮詢要麼進入一般理論討論的範疇,因此並非民事訴訟案例分析框架的必要組成部分。
1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21:06
五、如何看待案例分析與理論學習的關係

在對民事訴訟案例分析框架及其具體運用加以描述和討論之後,還有必要澄清案例分析與理論學習的關係。對於尚未形成理論框架的法學學習者而言,案例是具體、生動和形象的,也是更容易接受的學習法。但通過案例學習民事訴訟法的局限性也相當明顯。除了我國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依舊在總體上呈現出的職權主義色彩、部分裁判文書對法律的理解與適用存在的偏差以及本身存在的說理不足,其最大的局限還在於學習者只能通過案例知其然,但無法知其所以然。僅僅通過研讀案例無法形成邏輯一貫的民事訴訟法律和理論體系框架,更無法生成標準化的學習和研究方法。案例並不能替代民事訴訟理論,而只是民事訴訟理論的搬運工。但另一方面,民事訴訟理論也不能離開案例分析獨自前行。案例不僅是民事訴訟理論的驗證場,而且也為本土民事訴訟理論的發展和創新提供燃料和動力。以案例為媒介,民事訴訟基礎理論和我國民事訴訟立法有機融合在一起,並使法學生不再是象牙塔里的空談者,而是成為稔熟我國民事訴訟規範、理解我國本土司法實踐、深通民事訴訟基礎理論的理想法律人。
任重
2019年9月29日於清華大學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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