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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方法】任重:如何进行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1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20:59
(一)步骤一:锁定诉讼标的(√)
上述案例作业列举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众多。应当说,这些条文的确非常重要,特别是同学乙的条文归纳是以案件审理法院所实际使用的法条为基础进行的。为了能够是民事诉讼规范研究或法教义学真正发挥作用,就有必要在上述条文中做进一步筛选,看看究竟哪个条文或某几个条文是最为核心的。为了达成这一目标,首先要求解题人进行视角转换,即从法官视角转为当事人(原告)视角。当我们拿到一个民事诉讼案例时,我们首先要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究竟是什么?原告划定的诉讼标的是什么?我们进行案例分析的标尺是什么?在不考虑再审的情况下,原告所提出诉讼标的的法律根据是民诉法第227条第2句第2种情形所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
1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20:59
(二)步骤二:确定构成要件要素(√)


在确定“请求权基础”之后,我们需要进一步确定的是,执行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要素有哪些?相比于锁定诉讼标的,确定某诉讼标的法律根据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更考验法律解释功夫的关键步骤。要确定某诉讼标的所依据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就要求请求权基础的表述极尽准确清晰之能事。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在这方面依旧存在进一步改进的空间。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做法已经一去不复返,但对所有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全列举的做法其实依旧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变种。而即便我们将基础法律规范所定在民诉法第227条,依旧不够精准和清晰。民诉法第227条至少包含三项“请求权基础”,它们分别是针对执行标的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第1句)、再审之诉(第2句第1种情形)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2句第2种情形)。


在确定民诉法第227条第2句第2种情形作为本案的核心法条之后,案例分析面临最为艰巨之挑战,即确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要素。之所以说这项工作艰巨,是因为本案的诉讼类型乃诉讼上形成之诉,有别于以实体法规范为核心法条和构成要件要素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对于后一种情形,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形式上的二分基本可以划定某个诉讼的起诉条件(民诉法第119条和第124条)和诉讼标的之构成要件要素(如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而本案诉讼标的所依据之核心规范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这首先带来的问题是,是否第227条第2句第2种情形之全部要件均为诉讼标的之构成要件要素,而绝不包含特殊的起诉条件?不仅如此,第227条还尤其具有复杂性。由于第227条同时包含三项核心法条,这就使他们互相之间的关系成为必须首先澄清之问题。如果简单根据文义解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要求只包含1、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作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时间要求的“执行过程中”是否也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要求?对于“执行过程中”是否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可以通过文义(执行过程中是否第2句第2种情形所包含的内容)、体系(还有哪些规范可以进行印证)、法意(立法者是否意图要求必须执行过程中)和目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和可能产生的诉讼效果是什么?在执行结束后再针对执行异议之诉作出判决是否能发挥实际作用?)解释加以讨论,上述同学甲和同学乙都分别从规范和相关判例的层面进行了处理。


而在诉讼标的所辐射的构成要件要素之外,还可能存在“抗辩→再抗辩→再再抗辩”的结构(如民诉法解释第91条第1款第2项),而抗辩、再抗辩、再再抗辩也分别都指向若干构成若干构成要件要素,与诉讼标的指向的构成要件要素一样,存在法官三段论的适用。由于抗辩、再抗辩、再再抗辩的适用并非本案重点,故不做进一步展开。

1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21:04
(三)步骤三:识别特殊的起诉条件(√)
在明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所有条件要求之后,还需进一步区分这些条件的属性,即哪些条件属于起诉条件,而哪些条件属于构成要件。为何要做上述区分,最为直接的原因是审查阶段和裁判方式的不同:起诉条件的处理使用裁定(民诉法解释第305条),而构成要件的处理使用判决(民诉法解释第312条)。在判定“执行过程中”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后,还需要识别其究竟是起诉条件抑或是构成要件要素。案例中审理法院以“执行过程中”这一条件不具备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乃将这一条件作为起诉条件处理,而非构成要件要素。在将“执行过程中”划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特殊起诉条件之后,还需确定何谓“执行过程中”,究竟是整体执行程序进行中抑或是具体执行措施结束之前。对此,同学甲和同学乙均认定为“具体执行措施结束前”。
而在确定“具体执行措施结束前”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特殊起诉条件之后,尚需进一步讨论的是,本案是否应作为例外突破这一明确的时间要求?同学甲针对案例中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根据突破时间要求的做法进行了评述,认为诚信原则适用应坚持谦抑性,不应突破明确具体的诉讼法律推定,本案不存在诚信原则的适用空间。同学乙则从判决主文中记载案外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内容所可能发挥的诉讼法律效果出发,认为主文中的这段内容产生既判力,故对于“执行过程中”这一起诉条件不应再做不同判断,而应遵循前诉裁判的处理结果。虽然看起来诚信原则和既判力构成了两位同学列举的重要问题,但它们均服务于“执行过程中”这一条件是否在本案中被排除之斟酌和讨论。
1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21:05
(四)步骤四:事实主张与证据证明(X)(事实争议及其证明并非本案焦点)
(五)步骤五:证明责任(X)(本案不存在证明责任问题,无须专门分析)
(六)步骤六:案外人的救济问题和其他程序性问题(衍生问题)
作为案例分析,在进行上述五个步骤已经圆满解决问题。同学甲和同学乙则更进一步,继续讨论了裁定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之后,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问题,例如案外人是否可以提起另诉,可以提起何种另诉,其提起的后诉是否可能受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影响。这些问题都十分重要,但已经超出了案例分析的框架。而从民事诉讼理论视角来对本案进行审视,当然还存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共同诉讼形态问题(固有必要、类似必要、普通),存在案外人仅起诉申请执行人时,被执行人是否可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等有理论深挖价值的问题。不过,这些问题已经要么来到法律咨询要么进入一般理论讨论的范畴,因此并非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框架的必要组成部分。
1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21:06
五、如何看待案例分析与理论学习的关系

在对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框架及其具体运用加以描述和讨论之后,还有必要澄清案例分析与理论学习的关系。对于尚未形成理论框架的法学学习者而言,案例是具体、生动和形象的,也是更容易接受的学习法。但通过案例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局限性也相当明显。除了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依旧在总体上呈现出的职权主义色彩、部分裁判文书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的偏差以及本身存在的说理不足,其最大的局限还在于学习者只能通过案例知其然,但无法知其所以然。仅仅通过研读案例无法形成逻辑一贯的民事诉讼法律和理论体系框架,更无法生成标准化的学习和研究方法。案例并不能替代民事诉讼理论,而只是民事诉讼理论的搬运工。但另一方面,民事诉讼理论也不能离开案例分析独自前行。案例不仅是民事诉讼理论的验证场,而且也为本土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燃料和动力。以案例为媒介,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和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有机融合在一起,并使法学生不再是象牙塔里的空谈者,而是成为稔熟我国民事诉讼规范、理解我国本土司法实践、深通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理想法律人。
任重
2019年9月29日于清华大学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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