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執行案外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在一審法院將執行所得款項發放給申請執行人捷元公司之後,向一審法院就本案所涉應收款債權提出執行異議。一審法院並未以執行完畢為由對案外人提出上述執行異議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申請。相反,一審法院對該執行異議進行實體審查後作出了駁回異議的執行裁定,並在該裁定中明確載明當事人有權就該裁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為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神,維護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既判力與公信力,此時不宜再以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對衍生的執行異議之訴駁回起訴。對該執行異議之訴應當進行實體審理。(參見武漢捷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黃岡華辰礦業有限公司二審民事裁定書,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鄂民終12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