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 | 登錄 | 註冊

作者共發了3篇帖子。

【案例分析方法】任重:如何進行民事訴訟案例分析

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20:55
民事訴訟案例分析作業實例(節選)


【案例】執行案外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在一審法院將執行所得款項發放給申請執行人捷元公司之後,向一審法院就本案所涉應收款債權提出執行異議。一審法院並未以執行完畢為由對案外人提出上述執行異議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申請。相反,一審法院對該執行異議進行實體審查後作出了駁回異議的執行裁定,並在該裁定中明確載明當事人有權就該裁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為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神,維護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既判力與公信力,此時不宜再以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對衍生的執行異議之訴駁回起訴。對該執行異議之訴應當進行實體審理。(參見武漢捷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黃岡華辰礦業有限公司二審民事裁定書,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鄂民終1255號。)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20:56
【同學甲】


我對這個案例的分析意見是,一審法院在處理這起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中所作出的裁定是不適當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所持的觀點也是不合適的,即所謂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維護裁判既判力作為理由而認為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符合法律規定,並對衍生的執行異議之訴進行實體審理,即使一審法院作出駁回異議的裁定以及後續的執行異議之訴的實體審理是符合實質真實的內容和要求,但在程序上確是違法的。湖北兩級法院對程序正當性缺乏充分認識,基於權利實現的效率性要求而忽視執行救濟程序的正當性。
首先,我們需要梳理這個案例所依據的現行法律規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五章執行異議之訴的規定(第三百零四條至第三百一十六條)和第二十一章執行程序的規定(第四百六十四條和第四百六十五條)。法條依據附後。
其次,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和相關理論,主要是執行異議之訴等執行救濟制度,對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中「執行過程中」的解釋,司法機關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裁量和適用,裁判的既判力、執行力,第三人撤銷權和第三人權益保護等等。
再次,將本人分析意見的具體理由闡述如下……
因此,我的觀點是,一審法院在處理這起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中所作出的裁定是不適當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所采的觀點也是不合適的,需要加以糾偏。法院不能為提高訴訟效率而犧牲程序正義,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適用法律,由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申請。堅持實質真實發現與形式真實主義並重,案外人更應該做的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者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來維護實體權益。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20:57


【同學乙】


本案關於民事訴訟法中的爭議點可分為以下三點: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中第二百二十七條的「執行過程中」的含義,「執行過程中」應該解釋為執行案件在總體上仍在進行中還是執行的具體措施還在進行中?
2、原告是否能夠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執行程序終結前」的範圍是什麼?
3、案外第三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既判力問題。
……
我認為,高院做法是正確的。在我國的民事訴訟實踐中,不僅法院判決的主文有拘束力,而且判決理由也有拘束力。根據爭點效力理論,在本案中,中院已經對爭點問題做了實質上的審理並作出了判斷,高院原則上不應再允許當事人對訴訟中問題再行爭議,如果再爭議就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且不符合公平原則。但由於中級法院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因此高院應做出撤銷中院做出的民事裁定的裁定並再指定中院審理。

內容轉換:

回覆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看不清?換一張
©2010-2025 Purasbar Ver3.0 [手機版] [桌面版]
除非另有聲明,本站採用知識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 Unported許可協議進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