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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2.上诉: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
3.1复审制:第二审是对案件的重新再次审理,第二审法院应当将重新收集、调查的资料作为裁判的事实基础,完全不考虑第一审法院审理得正确与否,独立地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判断。
3.2事后复审制:第二审只能以当事人在第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资料为依据,不允许当事人在第二审中提出新的诉讼资料。第二审只能对第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而不是审查第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
3.3续审制:
(1)第二审以第一审诉讼资料为基础。在第二审中,当事人必须陈述第一审口头辩论的结果。
(2)当事人在第一审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依然有效,第二审是第一审的延续。
(3)以第二审辩论终结时为判断当事人上诉请求是否正当的标准时。
(4)当事人可以在第二审提出新的事实主张,即提出新的攻击、防御方法。
(5)对提出新的攻击、防御方法有所限制。对于提出的新的攻击、防御方法,在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时,提出者应当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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