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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審程序: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一種法律制度。
2.上訴:當事人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要求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撤銷原判決、裁定的訴訟行為。
3.1覆審制:第二審是對案件的重新再次審理,第二審法院應當將重新收集、調查的資料作為裁判的事實基礎,完全不考慮第一審法院審理得正確與否,獨立地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作出判斷。
3.2事後覆審制:第二審只能以當事人在第一審中提出的訴訟資料為依據,不允許當事人在第二審中提出新的訴訟資料。第二審只能對第一審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進行審查,而不是審查第一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
3.3續審制:
(1)第二審以第一審訴訟資料為基礎。在第二審中,當事人必須陳述第一審口頭辯論的結果。
(2)當事人在第一審的訴訟行為在第二審依然有效,第二審是第一審的延續。
(3)以第二審辯論終結時為判斷當事人上訴請求是否正當的標準時。
(4)當事人可以在第二審提出新的事實主張,即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
(5)對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有所限制。對於提出的新的攻擊、防禦方法,在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時,提出者應當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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