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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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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和指导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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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①主要是指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诉讼地位的平等,并不是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相等或相同。 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攻击和防御是平等的。 ③具有不同国籍、无国籍的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其诉讼地位与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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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啊啊是谁都对:. 备注: 诉讼上的攻击: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事实和证据等 诉讼上的防御:当事人消极地提出事实和证据以阻碍对方对自己实施的不利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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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①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相应地,也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②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案件的实体方面、如何适用法律以及诉讼程序上的争议问题。 ③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④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⑤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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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约束性辩论原则 ①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②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
③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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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处分原则 又称为处分权原则,即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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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处分原则的内容 ①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开始,因当事人自主的撤诉行为而结束。
②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对其作出裁判,即由当事人决定审判对象。
③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
④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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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权利处分的分类 (1)积极处分:当事人主动地行使某种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例如,起诉、提起上诉、变更或追加诉讼请求等。 (2)消极处分:当事人不行使某种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例如,放弃上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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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诚信原则的适用情形 (1)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真实义务) (2)促进诉讼的义务: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完成审判。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4)禁反言 (5)诉讼上权能的滥用。 (6)诉讼上权能的丧失:因行为人长时期不行使诉讼上的特定权能,使对方产生一种行为人大概不会行使该权能的期待,为了维护这种期待,在此情形下权能的行使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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