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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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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貫穿於整個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過程的根本性和指導性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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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訴訟當事人平等原則 ①主要是指當事人訴訟地位的平等訴訟地位的平等,並不是說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相等或相同。 ②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訴訟攻擊和防禦是平等的。 ③具有不同國籍、無國籍的當事人在我國進行民事訴訟時,其訴訟地位與我國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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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啊啊是誰都對:. 備註: 訴訟上的攻擊:當事人主動地提出事實和證據等 訴訟上的防禦:當事人消極地提出事實和證據以阻礙對方對自己實施的不利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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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民事訴訟法》中的辯論原則(非約束性辯論原則) ①辯論權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即當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對訴訟請求有陳述事實和理由的權利。相應地,也有對對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訴訟請求進行反駁和答辯的權利。 ②當事人行使辯論權的範圍包括案件的實體方面、如何適用法律以及訴訟程序上的爭議問題。 ③辯論的形式包括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 ④辯論原則所規定的辯論權貫穿於訴訟的全過程。 ⑤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應當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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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約束性辯論原則 ①直接決定法律效果發生或消滅的必要事實必須在當事人的辯論中出現,沒有在當事人的辯論中出現的事實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
②當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實,對方當事人無爭議的,法院應將其作為裁判的依據。
③法院對案件證據的調查只限於當事人雙方在辯論中所提出來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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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處分原則 又稱為處分權原則,即當事人是否起訴或終結訴訟,何時或何種內容、範圍,對何人起訴,原則上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國家不能幹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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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處分原則的內容 ①訴訟只能因當事人行使起訴權而開始,因當事人自主的撤訴行為而結束。
②訴訟請求的範圍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的事項法院不能對其作出裁判,即由當事人決定審判對象。
③當事人可以在訴訟中變更、撤回和追加訴訟請求。
④原告可以放棄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事人雙方可以在訴訟中就民事爭議的解決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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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權利處分的分類 (1)積極處分:當事人主動地行使某種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例如,起訴、提起上訴、變更或追加訴訟請求等。 (2)消極處分:當事人不行使某種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例如,放棄上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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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誠信原則的適用情形 (1)當事人真實陳述的義務(真實義務) (2)促進訴訟的義務:當事人在訴訟中不得實施遲延或拖延訴訟行為,或干擾訴訟的進行,應協助法院有效率地進行訴訟,完成審判。 (3)禁止以欺騙方法形成不正當訴訟狀態。 (4)禁反言 (5)訴訟上權能的濫用。 (6)訴訟上權能的喪失:因行為人長時期不行使訴訟上的特定權能,使對方產生一種行為人大概不會行使該權能的期待,為了維護這種期待,在此情形下權能的行使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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