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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章 民事執行法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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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運用國家的強制力量,在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強制其履行義務,從而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一種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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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民事執行請求權:簡稱執行請求權,是指債權人(權利人)依據執行根據向國家執行機關申請實施民事執行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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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具體執行請求權說::權利人要求國家對義務人予以執行,是基於權利人在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實體法上的實體請求權是執行請求權的根據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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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抽象執行請求權說:執行請求權與實體法上的實體請求權沒有直接關聯,其存在與否並不依賴實體請求權的有無,對存在具有決定意義的是民事執行制度,尤其是執行根據中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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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民事執行法的目的:民事執行法意圖實現的基本價值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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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執行主體: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能夠引起執行程序發生、變更或終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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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執行機構:又稱為執行機關,是指行使國家民事執行權,專門負責從事執行工作的職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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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執行當事人:執行根據所確定的權利人和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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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執行標的:又稱為執行對象、執行客體,是法院執行工作所針對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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