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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執行根據:執行機關據以採取民事執行措施的各種法律文書。執行根據也被稱為執行依據、執行名義、債務名義、執行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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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申請執行:債權人在債務人拒絕履行執行根據所確定義務時,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執行是執行程序開始的通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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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移送執行:審判員依職權將一定範圍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直接交付執行機構執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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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財產報告:人民法院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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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調查令:在法院通過網絡信息平台無法查詢的某項財產信息時,申請執行人通過委託律師客觀上無法自行調取的,可以委託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令,經法院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向其授予調查令的一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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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執行擔保: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有困難時,通過向法院提供擔保的方式,在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後,由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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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執行競合: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根據不同的執行根據,針對同一債務人的特定財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從而產生的各債權人請求之間相互排斥、權利難以同時得到滿足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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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執行中止:在執行過程中,因為發生了特殊情況而暫時中止執行程序,等特殊情況消失以後再恢復執行程序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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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執行承擔: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特殊情況,法院裁定由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組織作為被執行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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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委託執行:受理執行案件的法院對於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案件,委託當地法院代為執行的一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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