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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章 民事执行措施及保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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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事执行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债务人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义务的各种方法和手段。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被称为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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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金钱债权的执行:为实现债权人的金钱债权而进行的执行,即强制被执行人给付金钱,从而满足权利人的金钱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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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人民法院通过强制转移被执行人向第三人实现债权的权利,从而满足权利人权利的执行程序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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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强制管理:又称收益执行,是一种以不动产的有益来满足执行债权的执行方法,即通过将不动产管理权和收益权转移给由法院指定的强制管理人,以该不动产所产生的自然收益和法定收益来满足债权实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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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义务人有义务实施执行根据所确定行为而没有实施时,法院所采取的强制其实施该行为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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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可替代的行为:执行根据所确定的行为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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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不可替代的行为:执行根据所确定的行为只能由义务人完成,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完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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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又称交付执行,其目的是实现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交付特定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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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保全执行:为了保证将来的强制执行能够得以顺利执行,以固定债务人现有财产关系或事实状态的一种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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