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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章 民事執行措施及保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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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事執行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債務人實現執行根據中所確定義務的各種方法和手段。採取執行措施的行為,被稱為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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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對金錢債權的執行:為實現債權人的金錢債權而進行的執行,即強制被執行人給付金錢,從而滿足權利人的金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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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人民法院通過強制轉移被執行人向第三人實現債權的權利,從而滿足權利人權利的執行程序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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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強制管理:又稱收益執行,是一種以不動產的有益來滿足執行債權的執行方法,即通過將不動產管理權和收益權轉移給由法院指定的強制管理人,以該不動產所產生的自然收益和法定收益來滿足債權實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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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行為請求權的執行:義務人有義務實施執行根據所確定行為而沒有實施時,法院所採取的強制其實施該行為的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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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可替代的行為:執行根據所確定的行為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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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不可替代的行為:執行根據所確定的行為只能由義務人完成,不能由第三人代為完成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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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物的交付請求權的執行:又稱交付執行,其目的是實現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享有的交付特定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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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保全執行:為了保證將來的強制執行能夠得以順利執行,以固定債務人現有財產關係或事實狀態的一種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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