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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特殊地域管辖:将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和法律事实等因素综合起来,以这些因素与法院之间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即地域管辖根据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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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专属管辖: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的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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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集中管辖:将同类但原属不同管辖法院的案件集中于其中一个法院予以管辖审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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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共同管辖: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8.2选择管辖:在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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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协议管辖:又称为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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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默认管辖:也称为应诉管辖、拟制合意管辖或默示管辖,是指原告起诉后,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一种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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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从而通过裁定的方式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实际上是法院受理案件错误之后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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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民事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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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管辖权的转移: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相互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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