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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事人確定的基準與學說
(1)意思說:確定當事人的標準應當是原告的意思表示。
(2)行動說:以具體行為為標準,如果該人實施的行為就像當事人的行為,或被人們認為是當事人的,該人就是當事人。
(3)表示說:以訴狀的記載為標準。在冒名訴訟中,訴狀中的人依然為原告,而非冒名之人,可細分為形式表示說、實質表示說。
(4)適格說:從有利於解決糾紛的實體法主體的角度把握、確定當事人。
(5)原告意思、適格、表示並用說:應當從多個角度把握當事人,沒有一個單一的標準。
(6)規範分類說:當事人的確定應當根據訴訟的不同階段採取不同的標準。在訴訟的初始階段,當事人確定的標準為行為規範,適用表示說;在訴訟終結階段,應當採取評價規範,則已經參與訴訟並適格的當事人為訴訟上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