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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張衛平《民事訴訟法》(第六版)基礎概念整理

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8-16 12:57
第七章 當事人
啊啊是谁都对 2024-8-16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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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要求法院裁判調解的人以及相對人。

啊啊是谁都对 2024-8-17 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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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狹義上的當事人:原告和被告。

2.1.2廣義上的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

啊啊是谁都对 2024-8-17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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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形式上的當事人(訴訟法上的當事人):引發民事程序開始,並要求法院就訴訟標的進行審理和裁判的主體。是純粹訴訟上的概念,與實體法律關係或實體上的權利義務歸屬沒有聯繫。

2.2.2:實質上的當事人(實體法上的當事人):也稱為正噹噹事人,是從實體法的角度觀察的結果,通常是作為訴訟標的的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

啊啊是谁都对 2024-8-17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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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事人確定的基準與學說

(1)意思說:確定當事人的標準應當是原告的意思表示。

(2)行動說:以具體行為為標準,如果該人實施的行為就像當事人的行為,或被人們認為是當事人的,該人就是當事人。

(3)表示說:以訴狀的記載為標準。在冒名訴訟中,訴狀中的人依然為原告,而非冒名之人,可細分為形式表示說、實質表示說。

(4)適格說:從有利於解決糾紛的實體法主體的角度把握、確定當事人。

(5)原告意思、適格、表示並用說:應當從多個角度把握當事人,沒有一個單一的標準。

(6)規範分類說:當事人的確定應當根據訴訟的不同階段採取不同的標準。在訴訟的初始階段,當事人確定的標準為行為規範,適用表示說;在訴訟終結階段,應當採取評價規範,則已經參與訴訟並適格的當事人為訴訟上的當事人。

啊啊是谁都对 2024-8-17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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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訴訟權利能力:也稱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或者當事人能力,是指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民事訴訟權利和承擔民事訴訟義務所必需的訴訟法上的資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8-17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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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訴訟行為能力:又稱「訴訟能力",是指當事人可以親自實施訴訟行為,並通過自己的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訴訟法上的資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8-17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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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辯論能力:在訴訟中實施辯論行為的資格。在實行律師強制主義的國家,如果沒有律師代理,當事人沒有辯論能力。在非律師強制主義的國家,由於實行本人訴訟主義,原則上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就有辯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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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當事人權: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所享有的訴訟權利的總和。

啊啊是谁都对 2024-8-17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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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訴訟負擔:基於當事人的自我責任,除了法律明確規定之外,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原則上沒有作為的義務。在當事人不作為時,法院會據此作出相應的裁判,對當事人不利的結果就成為一種訴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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