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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实施诉讼,要求本案判决的资格。当事人适格不能等同于当事人起诉和应诉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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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1)利害对立说: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就应当是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对立双方。 (2)实体利益说:诉讼中具体实体利益的归属主体为适格的当事人。 (3)争议法律关系主体说:民事争议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只有将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适格的当事人,诉讼和判决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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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诉讼担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实施诉讼权,而由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涉讼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纠纷判决的效力及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而非实际行使诉讼实施权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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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1法定诉讼担当:第三人的诉讼实施权是由法律规定的诉讼担当,包括作为职权关系的法定诉讼担当、对他人的财产拥有概括管理处分权、为实现他人的利益,法律认可行使他人特定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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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2任意诉讼担当:通过实体利益归属者的授权而非法律规定,第三人从而获得当事人资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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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当事人的变更: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原诉讼的当事人被变更或变动为新的当事人的一种诉讼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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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法定的当事人变更: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某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8.2任意的当事人变更:在诉讼过程中,因原诉讼当事人不适格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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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当事人恒定原则:在诉讼系属中即使实体权利义务发生移转,权利义务移转给诉讼外第三人后,诉讼当事人也不会因为实体权利义务的移转发生变更。 9.2诉讼承继原则:当诉讼系属中实体权利义务发生移转的,随着权利义务的移转,诉讼当事人也发生相应的变更。接受移转的人成为新的当事人承继原来的诉讼,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变更后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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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原告: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10.2被告: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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