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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六版)基础概念整理

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8-16 12:57
第七章 当事人
啊啊是谁都对 2024-8-16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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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裁判调解的人以及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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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狭义上的当事人:原告和被告。

2.1.2广义上的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啊啊是谁都对 2024-8-17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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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形式上的当事人(诉讼法上的当事人):引发民事程序开始,并要求法院就诉讼标的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主体。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或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归属没有联系。

2.2.2:实质上的当事人(实体法上的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通常是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8-17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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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确定的基准与学说

(1)意思说:确定当事人的标准应当是原告的意思表示。

(2)行动说:以具体行为为标准,如果该人实施的行为就像当事人的行为,或被人们认为是当事人的,该人就是当事人。

(3)表示说:以诉状的记载为标准。在冒名诉讼中,诉状中的人依然为原告,而非冒名之人,可细分为形式表示说、实质表示说。

(4)适格说:从有利于解决纠纷的实体法主体的角度把握、确定当事人。

(5)原告意思、适格、表示并用说:应当从多个角度把握当事人,没有一个单一的标准。

(6)规范分类说:当事人的确定应当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标准。在诉讼的初始阶段,当事人确定的标准为行为规范,适用表示说;在诉讼终结阶段,应当采取评价规范,则已经参与诉讼并适格的当事人为诉讼上的当事人。

啊啊是谁都对 2024-8-17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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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权利能力:也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8-17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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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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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辩论能力:在诉讼中实施辩论行为的资格。在实行律师强制主义的国家,如果没有律师代理,当事人没有辩论能力。在非律师强制主义的国家,由于实行本人诉讼主义,原则上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就有辩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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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当事人权: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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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诉讼负担:基于当事人的自我责任,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没有作为的义务。在当事人不作为时,法院会据此作出相应的裁判,对当事人不利的结果就成为一种诉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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