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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确定的基准与学说
(1)意思说:确定当事人的标准应当是原告的意思表示。
(2)行动说:以具体行为为标准,如果该人实施的行为就像当事人的行为,或被人们认为是当事人的,该人就是当事人。
(3)表示说:以诉状的记载为标准。在冒名诉讼中,诉状中的人依然为原告,而非冒名之人,可细分为形式表示说、实质表示说。
(4)适格说:从有利于解决纠纷的实体法主体的角度把握、确定当事人。
(5)原告意思、适格、表示并用说:应当从多个角度把握当事人,没有一个单一的标准。
(6)规范分类说:当事人的确定应当根据诉讼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标准。在诉讼的初始阶段,当事人确定的标准为行为规范,适用表示说;在诉讼终结阶段,应当采取评价规范,则已经参与诉讼并适格的当事人为诉讼上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