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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统一法律适用,推广类案检索制度
人民法院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概括回应,又建立了一套体系完备的案例指导和类案检索制度,以期对具体法律争议作统一。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40批共计229例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选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拥有类似于司法解释的准法律渊源地位,直接起到确定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其次,实施类案检索制度,统一类案裁判尺度。类案检索的范围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上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等。除人民法院主动检索类案外,当事人也有权检索类案并要求审判者作为参考,法官应在审查是否属于类案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应当参考,并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或行使释明权等形式回应当事人的类案主张,以加强裁判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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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修改民事诉讼法涉外编,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2023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大力完善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以法治方式更好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管辖上,确立适当联系原则和不方便法院原则,增设协议管辖、应诉管辖、专属管辖,明确处理平行诉讼的基本立场,优化了民事涉外管辖的规则体系。在送达上,扩张民事涉外送达的方式途径,增设代收送达和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放宽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法定限制,增强涉外送达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在涉外证据调查上,明确可在外国法不禁止时,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对具有我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取证,或在双方当事人同意时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取证。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系统规定了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审查事由和救济程序,确立了认定外国法院无管辖权的具体标准。在国家豁免诉讼上,与国家豁免法形成衔接,明确二者的关系为特别法与一般法。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改完善,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促进涉外法治进步作出了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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