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隨著經濟基礎的本質轉變,民法的主導思想已經轉變為支持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民法的主要制度已經能夠完全適應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保障的需要。經濟體制改革之前,我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民法通則雖然在各個方面表現出極大的努力和勇氣,但是其內容沒有跳出經濟基礎的束縛。而民法典則是比較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的產物,其內容已經完全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進行了本質改造。在這一點上,不僅我國的公有制企業已經基本完成了現代市場體制的改造,民法典中的特別法人制度、政府出資制度等,以及公司法等法律,都充分反映了公有制企業進入市場體制的要求。民法通則未承認的民營企業以及所謂的混合所有制的企業,也得到了民法典的充分承認和保護。民法典還用多個條文規定了民事主體平等原則和平等保護原則。
第二,民法在國家治理所遵循的法律體系中的角色發生本質變化,已發展成為依法治國的基本遵循。改革開放初期,社會公眾所認為的民事法律,僅是婚姻家庭制度和鄰里關係制度,今天這種情況已經發生本質變化。2014年,《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習近平總書記就民法典的編纂數次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匯報。我國立法機關負責人在審議民法典編纂的數次報告中提到,民法在國家治理的法律體系中處於僅次於憲法的基本法地位,是國家治理的基本遵循。民法的這種社會角色的重大變化,也體現在執法和司法隊伍的重大變化之中,人民法院中民事審判組織和人員占比更大。
第三,民法切實加強了對普通民眾的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律保護。改革開放之前,普通民眾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也是得到承認和保護的,但是這些權利經常被當作一種私權,在國家利益優先保護的原則下,普通民眾的權利在法律實踐中得不到足夠的承認和保護。這種情況現在發生了根本性轉變,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完全承認了民營經濟的正當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之後,2007年的物權法和2020年的民法典全面加強了對普通民眾財產權利的保護。
第四,法律文明的觀念得到我國民法充分認識和採納。民法通則就已經充分承認了自然人的人身權,其中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在民法立法歷史上第一次承認一般人格權,規定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受法律保護,還規定了獨立的人格權編。這些立法條文的核心,就是要承認和保護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促進社會精神文明的進步。
第五,民事案件的分析和裁判規範體系建設基本完成,民事司法規範系統的法技術科學性得到承認和貫徹。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開始建設市場經濟體制後,我國民事司法規則,最為突出的發展就是涉及民事活動、民商事交易的分析和裁判的規範體系,以及侵權救濟方面的制度體系。這些法律規範是民事立法和司法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適用法律的基本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