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礦公司向通連公司提出索賠要求,因通連公司拒賠,該公司遂以通連公司為被告訴至海口海事法院,請求判令通連公司賠償其損失61萬美元,並承擔訴訟費用。海口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五礦公司與通連公司之間的運輸合同法律關係成立,通連公司作為運輸合同承運人應對錯誤卸貨承擔民事責任。判決通連公司賠償五礦公司經濟損失46.1萬美元,人民幣8.1萬元,駁回五礦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由五礦公司負擔人民幣1萬元,通連公司負擔人民幣3萬元。
通連公司不服海口海事法院一審判決,以五礦公司無訴權,通連公司不應成為本案被告且其對錯誤卸貨無過錯,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五礦公司是提單上的託運人和實際交付貨物的人,有權以託運人的身份依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對承運人的錯誤交貨行為提起訴訟。通連公司作為實際承運人應對其錯誤交貨行為導致五礦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萬元,由通連公司負擔。
通連公司不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其理由為:五礦公司在提單轉移後,作為託運人對貨物已不享有任何利益,不具有訴權;在本案所涉航次運輸中,通連公司僅系「萬盛」輪的註冊船東,「萬盛」輪實際由萬通船務經營管理,通連公司的地位相當於光船出租人,且在本航次運輸中,沒有任何過錯,通連公司不應成為本案被告。
五礦公司答辯稱:五礦公司是本案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具有完全的原告資格,通連公司錯卸行為直接侵害了五礦公司的民事權利和利益;通連公司作為實際承運人,應對其「錯卸」過錯行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並應承擔因其過錯行為給五礦公司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五礦公司對通連公司的「錯卸」行為無任何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