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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事訴訟法)最高法公報案例集錦(案例欄目)

1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13 22:03

南海市郵電局訴崔立新欠付電話費糾紛案

原告:廣東省南海市郵電局。

法定代表人:鄧鏡源,局長。

委託代理人:鄺晃煊、姚熾林,南海市星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立新,男,1951年7月8日出生,住南海市黃岐教師樓 D座702房。

委託代理人:楊羨玲,系崔立新妻子,住址同上。

原告廣東省南海市郵電局因與被告崔立新發生欠付電話費糾紛,向廣東省南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住宅電話1995年11月份的電話費是9589.10元,而該月被告的電話費帳戶內僅有餘額436.26元。原告通知被告支付電話費,被告查閱了通話清單後,以他人盜用該電話線路為由拒付。後經我局下屬的黃岐分局與被告協商,被告同意在7天內支付所欠話費,並簽署了一份「會議紀要」,但事後反悔。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電話費9589.10元,以及該款從欠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1%計付的滯納金,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崔立新辯稱:經查通話清單得知,原告所稱我欠付的電話費中,有9457.05元是被他人盜打產生的,原告派人查線後也認為是被人盜用。此案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尚未破案。此款應當在破案後,由盜打電話的人支付。可是原告以我拖欠電話費為由,先後三次對我的住宅電話停機,又以停機、罰款、取消電話的脅迫手段與我簽訂一份還款「會談紀要」。我不同意無條件交付,如強迫我交這筆款項,我要保留索賠及向上反映的權利,希望國家法律保護我的合法權益。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13 22:03

南海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崔立新的住宅電話一門(號碼5931121),由原告南海市郵電局的下屬黃歧分局開通。1995年12月15日,南海市郵電局發現崔立新11月份的電話費為9589.10元,而其電話費帳戶內的餘額僅有436.26元,即通知崔立新補付。崔立新於同月25日查看了通話清單。清單列明:11月8日10時49分至11時34分,14時36分至16時20分,9日3時27分至6時12分,兩日三段時間共通話29次,均打往國外聲訊台,話費為9457.05元。崔立新認為這些電話不是他及家人所打,應崔立新的要求,郵電局派員檢查,發現該電話線路設在三層樓處的接線槽被撬開,通往七層樓崔立新家的電話接線口螺絲被鬆開。崔立新即向公安機關報案,黃岐派出所派人查看現場後,出具了「崔家外線路盒有被人撬過的痕跡,此案仍在偵破過程中」的證明。之後,南海市郵電局曾多次向崔立新追收所欠電話費,崔立新均以電話線路被他人盜用、該月電話費不應由其承擔為由要求協商解決,但數次協商未果。南海市郵電局以崔立新藉故拖延繳納電話費為由,先後兩次中止了對崔立新住宅電話的通話服務。1996年9月23日,南海市郵電局與崔立新經協商,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崔立新在7天內一次性支付所欠電話費9589.10元,南海市郵電局免收上述電話費的滯納金及利息。後崔立新反悔,南海市郵電局就再次中止了對崔立新住宅電話的通話服務。訴訟期間,南海市郵電局以崔立新電話費帳戶內尚餘436.26元,將請求崔立新支付的電話費變更為9152.84元。

上述事實,有市內電話業務申請表,南海市郵電局長途電話清單,雙方會談紀要,黃岐派出所證明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證實。

南海市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南海市郵電局與被告崔立新之間設立的郵電通訊服務合同關係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崔立新欠南海市郵電局電話費9152.84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予以確認,該款應由崔立新償付。崔立新提出,在公安機關未破案前,不應由其承擔支付該電話費的責任,理由不充分,不予採納。南海市郵電局要求按每日1%計付滯納金,由於這是對故意拖延或拒不繳納郵電通信資費用戶的懲罰性措施,而崔立新不屬於這種情況,況且崔立新還曾多次積極地與南海市郵電局協商解決此事,故每日1%計付滯納金的規定對本案不能適用。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性,可從公平合理的原則出發,參照逾期付款按每日萬分之五承擔違約責任的標準計付滯納金為妥。據此,南海市人民法院判決:

被告崔立新欠原告南海市郵電局的電話費9152.84元,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償付,並從1995年12月15日起至付款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滯納金與電話費同時給付。

案件受理費394元,由被告崔立新負擔。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13 22:04

第一審宣判後,被告崔立新不服,以原答辯理由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駁回原告南海市郵電局的訴訟請求,並責令南海市郵電局開通電話。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崔立新於1995年11月8日7:30時至11:30時、14時至17時均在單位上班,其妻楊美玲於同日8時至16時、16:35時至21:35時均在單位上班,他們的女兒在廣州讀書,當日其家中沒有其他人口。除此以外,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上訴人崔立新與被上訴人南海市郵電局之間成立的郵電通訊服務合同合法有效,應予保護。按照電信部門的規定,電信線路的所有權屬於電信部門,電信部門根據客戶的申請,出租給客戶使用。因此,電信線路的保護、管理、維修等工作,應當由電信部門承擔。電信部門應當根據與客戶簽訂的郵電通訊服務合同及時維護好線路,以便為客戶提供良好的通訊服務。

現已查明,本案爭執的電話費,主要是號碼為5931121的電話在11月8日、9日與國外6個不同號碼的聲訊台通話29次花費的,其中9日的14次通話,有幾次對方的電話號碼與8日的電話號碼相同,從通話時間的連續性及電話號碼相同看,8、9兩日與國外的通話,是一人所為。5931121電話與國外通話期間,該電話的使用權人、上訴人崔立新及其同住家屬均在單位工作或在校就讀,沒有在家使用電話的條件。又查明,在通往崔立新家的電話線路設備上有撬壓痕跡,故應確認為被他人盜打電話。

由於是在上訴人崔立新家戶外的電話線路設備上發現了他人盜打電話留下的痕跡,這些設備屬於被上訴人南海市郵電局所有和管理範圍,因此被盜打電話所造成的損失,在盜打電話案偵破之前,應當由南海市郵電局負擔;盜打電話案偵破之後,南海市郵電局享有向盜打人追償的權利。南海市郵電局在沒有確鑿的證據證實與國外的通話是崔立新所為的情況下,請求崔立新支付與國外通話的電話費和滯納金,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崔立新除交納該月自己應交納的電話費以外,有權拒絕南海市郵電局讓其交付盜打電話產生費用的請求。崔立新上訴請求南海市郵電局為其恢復通訊服務有理,應予支持。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判決結果不符合公平原則,應當糾正。據此,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判決:

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中關於訴訟費負擔的判決。

二、變更一審民事判決為:上訴人崔立新應在3天內將1995年11月份的電話費用80.56元支付給被上訴人南海市郵電局。在崔立新支付電話費後兩天內,南海市郵電局應為其開通電話,恢復兩者的郵電通訊服務關係。

三、駁回南海市郵電局的其它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39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94元,均由被上訴人南海市郵電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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