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市郵電局訴崔立新欠付電話費糾紛案
原告:廣東省南海市郵電局。
法定代表人:鄧鏡源,局長。
委託代理人:鄺晃煊、姚熾林,南海市星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立新,男,1951年7月8日出生,住南海市黃岐教師樓 D座702房。
委託代理人:楊羨玲,系崔立新妻子,住址同上。
原告廣東省南海市郵電局因與被告崔立新發生欠付電話費糾紛,向廣東省南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住宅電話1995年11月份的電話費是9589.10元,而該月被告的電話費帳戶內僅有餘額436.26元。原告通知被告支付電話費,被告查閱了通話清單後,以他人盜用該電話線路為由拒付。後經我局下屬的黃岐分局與被告協商,被告同意在7天內支付所欠話費,並簽署了一份「會議紀要」,但事後反悔。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電話費9589.10元,以及該款從欠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1%計付的滯納金,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崔立新辯稱:經查通話清單得知,原告所稱我欠付的電話費中,有9457.05元是被他人盜打產生的,原告派人查線後也認為是被人盜用。此案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尚未破案。此款應當在破案後,由盜打電話的人支付。可是原告以我拖欠電話費為由,先後三次對我的住宅電話停機,又以停機、罰款、取消電話的脅迫手段與我簽訂一份還款「會談紀要」。我不同意無條件交付,如強迫我交這筆款項,我要保留索賠及向上反映的權利,希望國家法律保護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