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查明:八十年代後期,原告西莊村以西的海岸遭海水侵蝕的現象加劇,許多地段沙灘已不復存在,土地被沖毀。從1985年至1993年,西莊村沿海土地面積減少了165.29畝,直接經濟損失達343.65萬元。為避免使損失繼續擴大而修建的護岸工程,預計費用為561.2萬餘元。
1990年4月,煙臺市政府聘請國家海洋局煙臺海洋管區(以下簡稱煙臺管區)對西莊村海岸遭受海蝕的情況進行調查論證。煙臺管區於9月上旬寫出《蓬萊縣西莊以西海岸侵蝕的調查研究》報告。9月中旬,煙臺市政府邀請了11位海洋方面的專家對該報告進行了評審。評審意見認為:西莊村以西一帶海岸遭受侵蝕,是多年自然演變、暴風浪及人為岸邊挖砂所致。登州淺灘對這一帶海岸,具有一定的減弱波浪、流和風暴浪襲擊海岸的作用。潮待州以西的淺灘因距離岸遠,作用微小。
1990年11月15日,蓬萊市政府委託國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以下簡稱海洋一所)對「海岸侵蝕的原因,海岸侵蝕發展的可能程度,解決海蝕的主要對策和方法」進行研究。海洋一所於1992年12月提出了《蓬萊西莊至欒家口海岸侵蝕原因及治理對策研究》的報告。該報告認為,西莊村至欒家口海岸侵蝕的原因是自然侵蝕、岸邊取砂和登州淺灘的被破壞,其中在登州淺灘採砂是該段海岸侵蝕加速的主要原因。該報告獲得山東省科委頒發的《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證書》。
登州淺灘位於距西莊村1.5公里的海域內,與海岸呈東南西北走向的約45°夾角。該淺灘由四人洲、二日洲、潮待洲和新井洲組成。在1974年版海圖上的5米等深線範圍內,該淺灘最小水深為1.1米,平均水深為3.2米,面積為3.96平方公里。據海洋一所1990年11月和12月的現場實測,登州淺灘5米等深線以內的面積,已經由1974年的3.96平方公里縮小為0.5平方公里,其平均水深也降低了1.1米。
被告海運公司從1986年7月開始在登州淺灘採砂,1989年9月16日取得為期兩年的「臨時採礦許可證」。1991年1月10日,煙臺市礦產資源、管理局發布通告,決定自同年2月1日起,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登州淺灘一帶採砂,但直至同年5月21日,海運公司才停止採砂。從1987年至1991年,海運公司在登州淺灘採砂的總量為969849噸。同在登州淺灘採砂的單位,還有長島縣鵲嘴海運公司和煙臺港修建公司,但其採砂量均少於被告。另外,原告西莊村從七十年代後期至1986年,曾經組織村民在遭受侵蝕的海岸沙灘上挖砂外賣,沿岸其他村民也有類似的情況,採砂量難以統計。原告承認每年採砂量約為3000噸至5000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