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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事訴訟法)最高法公報案例集錦(案例欄目)

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12 18:37

西莊村委會訴長島縣海運公司

淺灘採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省長島縣海運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雨田,經理。

委託代理人:蘇永紅、佟德重,山東省長島縣第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山東省蓬萊市登州鎮西莊村委會。

法定代表人:李本貴,主任。

委託代理人:張青,青島市博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崔德珉,蓬萊市礦產開發公司經理。

上訴人山東省長島縣海運公司(以下簡稱海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東省蓬萊市登州鎮西莊村委會(以下簡稱西莊村)發生淺灘採砂損害賠償糾紛,不服青島海事法院的一審判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12 18:38

一審法院查明:八十年代後期,原告西莊村以西的海岸遭海水侵蝕的現象加劇,許多地段沙灘已不復存在,土地被沖毀。從1985年至1993年,西莊村沿海土地面積減少了165.29畝,直接經濟損失達343.65萬元。為避免使損失繼續擴大而修建的護岸工程,預計費用為561.2萬餘元。

1990年4月,煙臺市政府聘請國家海洋局煙臺海洋管區(以下簡稱煙臺管區)對西莊村海岸遭受海蝕的情況進行調查論證。煙臺管區於9月上旬寫出《蓬萊縣西莊以西海岸侵蝕的調查研究》報告。9月中旬,煙臺市政府邀請了11位海洋方面的專家對該報告進行了評審。評審意見認為:西莊村以西一帶海岸遭受侵蝕,是多年自然演變、暴風浪及人為岸邊挖砂所致。登州淺灘對這一帶海岸,具有一定的減弱波浪、流和風暴浪襲擊海岸的作用。潮待州以西的淺灘因距離岸遠,作用微小。

1990年11月15日,蓬萊市政府委託國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以下簡稱海洋一所)對「海岸侵蝕的原因,海岸侵蝕發展的可能程度,解決海蝕的主要對策和方法」進行研究。海洋一所於1992年12月提出了《蓬萊西莊至欒家口海岸侵蝕原因及治理對策研究》的報告。該報告認為,西莊村至欒家口海岸侵蝕的原因是自然侵蝕、岸邊取砂和登州淺灘的被破壞,其中在登州淺灘採砂是該段海岸侵蝕加速的主要原因。該報告獲得山東省科委頒發的《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證書》。

登州淺灘位於距西莊村1.5公里的海域內,與海岸呈東南西北走向的約45°夾角。該淺灘由四人洲、二日洲、潮待洲和新井洲組成。在1974年版海圖上的5米等深線範圍內,該淺灘最小水深為1.1米,平均水深為3.2米,面積為3.96平方公里。據海洋一所1990年11月和12月的現場實測,登州淺灘5米等深線以內的面積,已經由1974年的3.96平方公里縮小為0.5平方公里,其平均水深也降低了1.1米。

被告海運公司從1986年7月開始在登州淺灘採砂,1989年9月16日取得為期兩年的「臨時採礦許可證」。1991年1月10日,煙臺市礦產資源、管理局發布通告,決定自同年2月1日起,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登州淺灘一帶採砂,但直至同年5月21日,海運公司才停止採砂。從1987年至1991年,海運公司在登州淺灘採砂的總量為969849噸。同在登州淺灘採砂的單位,還有長島縣鵲嘴海運公司和煙臺港修建公司,但其採砂量均少於被告。另外,原告西莊村從七十年代後期至1986年,曾經組織村民在遭受侵蝕的海岸沙灘上挖砂外賣,沿岸其他村民也有類似的情況,採砂量難以統計。原告承認每年採砂量約為3000噸至5000噸。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12 18:38

鑑於本案涉及複雜的專業問題,而且存在著兩個結論不同的調查報告,法院於1994年10月18日委託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以下簡稱科學院海洋所)對兩份報告的科學性進行鑑定。該所指派了在海洋環境、海洋波浪、海流、海岸工程地質和海洋地質等方面的研究員和副研究員共5人進行了鑑定,並於1995年5月15日出具了《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關於蓬萊西莊一帶海岸侵蝕加劇原因的鑑定報告》。該報告認為,海洋一所的報告「實測數據較多,論述與分析較全面」,「有關海岸侵蝕原因分析等篇章論述較為客觀。」該報告還認為,「西莊海岸侵蝕加劇的主要原因是登州淺灘的消退,而登州淺灘消退的直接原因是人為在登州淺灘大量挖砂所致。」

一審法院認為,科學院海洋所是我國海洋科學研究的權威性機構,其指派的鑑定人員均具有鑑定能力,且人員構成合理;鑑定人員在鑑定過程中對原、被告雙方舉證的調查報告及所依據的資料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和審查,聽取了有關專家的意見,因此,其做出的結論審慎認真、客觀全面、科學公正,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採納證據和劃分責任的依據。被告海運公司在登州淺灘長期、大量採砂,是造成原告西莊村因海蝕加劇遭受損失的原因之一。海運公司在取得《臨時採礦許可證》以前的採砂行為,是對西莊村合法權益的侵害,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開採礦產資源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海運公司在取得《臨時採礦許可證》以後的採砂行為,雖然主觀上沒有過錯,但是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亦應承擔民事責任。西莊村遭受的損害,是自然侵蝕、岸邊取砂和登州淺灘消退等多種原因形成的,海運公司只能承擔與其行為相應的賠償責任。西莊村主張由海運公司承擔全部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海運公司賠償原告西莊村因海岸侵蝕造成的土地損失94.5萬元,其他損失由原告西莊村自行承擔;二、被告海運公司補償原告西莊村155.98萬元,作為其採取必要的護岸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的費用。案件受理費64010元和鑑定費15000元,由西莊村承擔57282.25元,海運公司承擔21727.76元。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12 18:38

上訴人海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一審判決依據的鑑定報告沒有經過事實驗證,缺乏客觀性;鑑定報告對諸多因素如建港、海上養殖、挖砂數量對登州淺灘的影響、挖砂開始時間等未考慮,缺乏科學性;鑑定報告是個別人的意見,不能代表科學院海洋所,缺乏可靠性,申請重新鑑定並要求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西莊村辯稱:原審判決依據的鑑定結論科學公允,判決合法正確,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認定的事實均有資料、證明、調查報告及當事人的陳述筆錄在案為證,並已經過開庭質證和審查,可以採信。科學院海洋所是我國海洋研究的權威性機構,其受一審法院委託對煙臺管區和海洋一所兩份調查報告的科學性進行的鑑定從程序上是合法的,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採信證據、劃分責任的依據。上訴人海運公司提出該鑑定是個別人的意見,不能代表科學院海洋所的主張不能成立。其以鑑定內容不全面,沒有經過實踐檢驗,學術界認識不一致為由要求重新委託鑑定的申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4010元由上訴人長島縣海運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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