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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事訴訟法)最高法公報案例集錦(案例欄目)

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12 19:16

江蘇省物資集團輕工紡織總公司訴

(香港)裕億集團有限公司、(加拿大)

太子發展有限公司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香港)裕億集團有限公司(TOPCAPITALHOLDINGSLTD)。

法定代表人:古蘭特.薛(GRANTXUE),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原審被告):(加拿大)太子發展有限公司(PRINCEDEVELOPMENTLTD)。

法定代表人:古蘭特.薛(GRABTXUE),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蘇省物資集團輕工紡織總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海燕,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香港)裕億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億公司)、(加拿大)太子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江蘇省物資集團輕工紡織總公司(以下簡稱輕紡公司)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原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5月5日,原告輕紡公司與被告裕億公司簽訂了CC960505號銷售合同,約定由裕億公司銷售普通舊電機5000噸給輕紡公司,每噸348.9美元。同年5月6日,輕紡公司與被告太子公司簽訂了CC960506號銷售合同,約定由太子公司銷售普通舊電機5000噸給輕紡公司,每噸348.9美元。上述兩份合同第8條均明確約定:「凡因執行本合約所發生的或與本合約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貨物到港後,經商檢查明:貨物總重量為9586.323噸,「本批貨物主要為各類廢結構件、廢鋼管、廢齒輪箱、廢元鋼等」。輕紡公司遂以裕億公司和太子公司侵權給其造成損失為由提起訴訟。裕億公司和太子公司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稱,本案當事人之間對合同糾紛已自願達成仲裁協議,人民法院依法不應受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是因欺詐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糾紛。雖然原告輕紡公司和被告裕億公司、太子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但由於被告是利用合同進行欺詐,已超出履行合同的範圍,構成了侵權。雙方當事人的糾紛已非合同權利義務的爭議,而是侵權損害賠償糾紛。輕紡公司有權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而不受雙方所訂立的仲裁條款的約束。裕億公司、太子公司所提管轄權異議,理由不能成立。據此,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1997年9月10日裁定:駁回裕億公司、太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12 19:17

第一審宣判後,被告裕億公司、太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裕億公司和太子公司訴稱:(一)輕紡公司訴訟狀中的案由沒有事實予以支持,其故意混淆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企圖規避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根據案件內容,本案案由應為合同糾紛。當事人之間對合同糾紛已自願達成仲裁協議,依照法律原審法院不應受理此案。(二)原審法院在程序審理過程中,未經實體審理,就對輕紡公司指控裕億公司和太子公司進行「欺詐」的訴訟請求作出認定,是違法裁定。故請求撤銷原審裁定,裁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

原告輕紡公司辯稱: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及有關仲裁慣例,仲裁機構只審理訂立仲裁協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法律事實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卻沒有管轄權,不能進行審理,其裁決也不能涉及第三人問題。就本案事實而言,本案並非單純的合同糾紛,它涉及到欺詐侵權及走私犯罪問題。相關的行為與結果,也直接涉及第三人問題。如果按仲裁程序審理此案,顯然不利於查清案件事實,不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可以根據法律所賦予的審判權,徹底查清事實,追究不法者的責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維持原審裁定,駁回被告裕億公司和太子公司的上訴。

啊啊是谁都对 2025-1-12 19:17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仲裁機構是否有權對當事人之間的侵權糾紛作出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三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二條也明《(以下簡稱仲裁規則)確規定:該委員會「……解決產生於國際或涉外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從被上訴人輕紡公司在原審起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看,其所述上訴人裕億公司和太子公司的侵權行為,均是在簽訂和履行CC960505號和CC960506號兩份銷售合同過程中產生的,同時也是在仲裁法實施後發生的。而該兩份合同的第8條均明確規定:「凡因執行本合約所發生的或與本合約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根據仲裁法和仲裁規則的上述規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有權受理侵權糾紛,因此本案應通過仲裁解決,人民法院無管轄權。原審法院認為輕紡公司提起侵權之訴,不受雙方所訂立的仲裁條款的約束,顯然是與仲裁法和仲裁規則相悖的;況且原審法院在輕紡公司起訴稱裕億公司和太子公司利用合同進行欺詐的情況下,未經實體審理就以實體判決確認,並以裁定的方式認定二上訴人利用合同進行欺詐,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關於裁定適用範圍的規定,在程序上也是錯誤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發生糾紛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在該合同未經有關機關確認無效的情況下,當事人均應受該合同條款的約束;即使本案涉及第三人,在仲裁庭不能追究第三人責任的情況下,輕紡公司可以以第三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仍然可以得到維護。輕紡公司關於「本案涉及第三人……只有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才能查清事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答辯理由,不予採納。

綜上,本案各方當事人均應受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的約束,所發生的糾紛應通過仲裁解決,人民法院無管轄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於1998年5月31日裁定:一、撤銷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1996)蘇經初字第78—1號民事裁定;二、駁回江蘇省物資集團輕工紡織總公司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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