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注意到,近年来,世界各国也在积极推动将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司法工作,请问我国互联网司法在世界范围内处于什么水平?有何特点和优势?
何帆:如您所说,进入互联网时代,几乎所有国家都意识到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的巨大潜力和空间。从本世纪初开始,英国、韩国、新加坡、奥地利等国就将互联网作为公众“触达司法”的重要手段,探索引入在线立案、电子卷宗技术。“在线法院”也出现在一些国家的法院改革规划中,但最终因制度障碍和经费问题搁浅。
客观来讲,我国的互联网司法建设并不具有先发优势,起步也相对较晚。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网络强国战略全面实施,我国的互联网司法发展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从推动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到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跨域立案全面推广、移动微法院一网通办,再到设立互联网法院、探索区块链存证和智能合约履行,人民法院顺应时代发展,锐意探索创新,推动互联网司法在技术应用、程序规则、实体裁判等领域全方位转型升级。现在,我们完全可以自信地说,中国互联网司法的发展已经从“跟跑”走向“领跑”,实现了“弯道超车”。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在组织机构设置上领先。部分国家很早就宣布要设立互联网法院,却因理念冲突、部门牵制而一拖再拖,至今仍停留在方案规划层面。相比之下,我国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先后设立了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探索在线诉讼新机制,确立网络空间治理新规则。此外,上海、深圳、成都、厦门等地法院也都设立了互联网审判庭或互联网法庭,培养出一大批精通互联网技术与审判业务的专家型法官。
二是在技术融合应用上领先。许多发达国家,技术条件已经具备,但受制于司法理念、制度环境和法官习惯等原因,互联网司法推进相对保守。有的国家法院仍只接受以音频方式开展“电话庭审”,有的则将在线范围严格局限于起诉立案、卷宗传递、文书送达领域。而在我国,通过前期探索、中期总结、分步推广,在线诉讼已在各个审判领域广泛适用,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信息技术逐步运用于存证、庭审、裁判等多个环节,并持续优化完善。就在上个月底,全国统一的中国移动微法院标准版正式投入运行,手机端与PC端小程序同步上线。可以说,我国法院在互联网技术应用的创新力度、适用广度和落地深度方面,都远超世界其他国家。
三是在诉讼规则构建上领先。我们注意到,尽管德国、韩国已经有电子诉讼方面的立法,但主要规定了电子材料提交、电子签名确认、电子卷宗应用等内容,并不涉及在线庭审等核心环节。其他国家的在线诉讼规定也散见于地方法院各类工作指引中,规则层级和效力不高。相比而言,我们今天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是一部内容全面、体系完备、逻辑周延的司法解释,统一适用于全国法院的各审判领域和诉讼环节。它的问世,不仅对我国诉讼制度发展完善具有重大意义,也在世界范围内树立了在线诉讼的制度标杆。
四是在网络司法治理上领先。目前,多数国家仅对部分简单案件适用在线诉讼,如英国、爱尔兰等国仅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可以在线审理。我国对互联网司法的定位作了全新拓展,更加注重确立完善互联网领域裁判规则,促进网络空间治理。无论是互联网法院,还是其他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许多裁判在全球具有首案示范效应,有效提升了我国在互联网治理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五是在基础理论研究上领先。在互联网司法领域,实践发展始终超前于理论预设。随着改革实践不断深入,我国互联网司法理论研究也蓬勃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正计划与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大等高校深度合作,联合搭建互联网司法研究平台,共同攻坚重大法律科技项目和基础理论研究,共同推动互联网司法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在明确发展优势和未来趋势的同时,我们必须承认,受客观因素影响,我国互联网司法的发展还存在不均衡、不统一情形。有的法院已实现全流程在线办案,有的法院还存在内网外网流转不通、线上线下衔接不畅现象。有的地区司法机关的办案平台各自为阵,数据无法流通,不利于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这也充分说明,我们在推进互联网司法过程中,还有不少努力的空间。
我们也注意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世界各国都加快了互联网司法发展步伐,并加大了在司法信息化方面的投入。我们密切关注上述趋势,也强化了和有关国家的在线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既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也及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