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網際網路法院採取在線方式審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準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線上完成。
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案件審理需要,網際網路法院可以決定在線下完成部分訴訟環節。
第二條 北京、廣州、杭州網際網路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一)通過電子商務平台簽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二)簽訂、履行行為均在網際網路上完成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三) 簽訂、履行行為均在網際網路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四)在網際網路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
(五)在網際網路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
(六)網際網路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
(七)在網際網路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
(八)通過電子商務平台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
(九)檢察機關提起的網際網路公益訴訟案件;
(十)因行政機關作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網際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糾紛;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網際網路民事、行政案件。
第三條 當事人可以在本規定第二條確定的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範圍內,依法協議約定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網際網路法院管轄。
電子商務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等採取格式條款形式與用戶訂立管轄協議的,應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
第四條 當事人對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網際網路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網際網路域名糾紛的上訴案件,由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
當事人對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網際網路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網際網路域名糾紛的上訴案件,由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
當事人對杭州網際網路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