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 | 登錄 | 註冊

作者共發了26篇帖子。

耶林:《為權利而鬥爭》(全本)

1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2 20:10

正因如此,我們排斥這一處世觀,即懶怠的道德,它為具有健全的法感情的國民和個人所不屑一顧。它是病態的、麻木的法感情的表象和產物。在法領域的極端只能是露骨的唯物主義。唯物主義能夠充分存在於這上領域,但其範圍是有限的。在純粹的客觀不法場合,權利的取得、利用以及主張成為純粹的利益問題——利益雖然是主觀意義上的法的實際的核心,但是一旦產生違背法的恣意行為,將法的問題和利益問題混同的唯物主義的考察方法就失去其要當性,因為赤裸裸的恣意行為對權利的打擊,也同樣地加害於人格。

何物為權利的標的,這個問題並非緊要。它可以偶然地進入我權利的圈內,也當然可以對我毫無損傷地再抽出我的權利圈內,但是,它與我結成密切關係並非偶然,而且是基於我的意思。而我的意思只有以自己或他人過去的勞動為代價,方與之發生關係——所以我在物上持有並主張的是自己或他的過去勞動的一部分。我通過使之為我物,而給它打上了人格的印跡。因此,有人侵害之就是侵害我的人格。誰若毆打之,就是毆打含於其中的我自身——所有權無非是擴展到物之上的我的人格的外緣而已。

權利和人格的這一結合,不問其種類,所有的權利都被賦予了超過其可比價值的價值,從利益的觀點來看,相對於所有的權利都具有的純粹的物質價值,我稱之為理念價值。上面談到的主張權利時的獻身精神和能量,就緣於此種價值。對權利的這種理念上的認識,並不是具有比較高的素質的人的特權,無論是毫無修養的人還是教養頗豐的人,無論是極其富有的人,還是極其貧窮的人,無論是野蠻的原始部落,還是文明的國民,都同等地享有。正是這一點愈來愈清楚地表明,這種理想主義是如何深深地植根於法的終極本質——這種理想主義顯示出法感情的健康程度。法從外表觀之,仿佛是指示人們走向自我和利己的低地,另一方面又再將人們引向理想的高地。並且,在這理想的高地上,人們將在低地上習得的小聰明、自私自利、及用於衡量一切的功利的尺度忘卻,完全純粹地贊同理想。法把在純粹的物的領域中為散文的為權利而鬥爭,在人格的領域,即在以主張人格為目的的為權利而鬥爭中變成了詩——為權利而鬥爭是節操的詩。

那麼,創造這一奇蹟的是什麼呢?它不是認識,也不是教養,而是苦痛這一單純的感情。苦痛是求救的呼聲,本能的告知即將來臨的危害,它無論對肉體抑或精神的有機體都一樣。如果說醫生少不了人體的理學的話,那麼,法律工作者和法哲學家就少不了法感情的病理學。更正確地講,主張不少不了還不夠,而是絕對不可少。只有法感情的病理學之中蘊藏着法的全部秘密。在人們因自己權利受侵害所感到的痛苦之中,蘊涵着權利對他而言究竟為何物(目前是對他個人、接着是對人類社會)的被動的本能的告白。與長久平穩地享受權利相比,權利的真義和真正的本質只有在採取充滿激情的直接的感情形式的瞬間,才明明白白地呈現出來。未有親身體驗到這一痛苦或未通過他人經歷這一痛苦的人,即使把法典背得滾瓜爛熟,也不會曉得權利為何物的。不是智慧,只有感情能夠回答這個問題。把所有的權利的心理源泉叫做法感情的稱謂是正確無誤的。所謂法意識、法的信仰是與民眾毫不相干的學術的抽象物——法的力量完全與戀愛的力量一樣,在於感情之中。智慧和見識不能成為有欠缺的感情的填補物。正如同戀愛,縱使平常全然不覺,一旦機緣降臨,就會充分地感知得到。法感情也一樣在未被傷害的狀態下,是一般不會意識到其為何物或其中蘊藏何物。但權利侵害迫使法感情暴露,使真理昭然於青天白日之下。並被迫發揮力量。關於這真理之所在前面已經說明——權利是人格的精神上的生存條件。主張權利就是人格本身的精神上的自我保護。


1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2 20:10

法感情對所有受侵害的事實上的反應力是檢測法感情健康程度的試金石。這一感情所感知的苦痛程度將告知我們被害財產具有怎樣的價值。雖然感知苦痛,但無視苦痛所昭示的警告,不事自我保護而一味地忍受苦痛,就是否定法感情之存在,儘管個別案件因具體情況,這否定可能是被容許的,但在一長期間中對法感情本身將帶來尤為有害的結果。法感情的本領是行為——無行為則這一感情將失去活力,逐漸遲鈍,最終不會感知痛苦。感受性即感知權利侵害之痛苦的能力,實行力即擊退進攻的勇氣和決斷,依我之見,它們是健康的法感情的兩個標準。在此不得不擱筆關於法感情的病理學所具有的意義深遠、內容豐富主題的詳論,但請允許作若干啟示。

法感情的感受性並非所有人都是相同的,依該個人、階級、國家把權利的意義作為自身精神的生存條件,感知到如何地步,其強弱有別,這不但是對權利的一般意義而言,對各個特定的法制度也如此。前面以所有權和名譽為例說明了這一點,下面再舉第三個例子婚姻——各種各樣的人、國家、立法關於通好所採取的態度不同,對此會產生怎樣的反思呢?

法感情的第二個契機即實行力,完全是節操問題。個人或國民在面對權利侵害時所採取的態度,是顯示其節操的確定無疑的試金石。如果把這節操解釋為不依賴任何人進行自我主張的全人格,再也沒不比恣意行為侵害權利和人格時檢測這一特性更好的機會了。法感情和人格感情對所受侵害的反應形式是勃然大怒後粗暴地反應為衝動的行動,或雖程度有別,但反應力持續的抵抗,這些都不能成為法感情力量強弱的標準。採取前一種方式的粗暴的國民和無教養的人,有教養的人相比,認為具有更強烈的法感情,另外,一般傾向於與採取第二條路的就更大錯特錯了。採取何種形式或多或少與人的教養和氣質有關,粗野易衝動,熱情也好,決心堅定、堅韌不拔、持久抵抗也好,都完全一樣。如果不是這樣,則有悖情理。因為,依錯誤的見解,個人或國民受教養愈深,其法感情將愈喪失。但讓我們看一下歷史和市民生活,此見解之不當顯而易見。同樣,貧富差別也不能是法感情強弱的標準。儘管富人和窮人衡量事物時使用的尺度極端不同,但正如前述,其尺度在蔑視權利時毫無用途,因為此時問題不在於物的物質價值,而在於權利的理念價值及經常指向權利這一特別方向的法感情的能量,不是財產的性質,而是法感情的性質在此時起決定性作用。這方面最好的例子是英國國民,英國國民的富裕絲毫沒有損害其法感情。關於英國人在純粹的所有權問題上是如何拚命的保護自己,我們只要回憶一下到歐洲大陸旅遊的英國遊客所表現出的典型形象就不難理解了。英國遊客當遇到旅館主人和馬車出租人蓄意騙他錢的時候,就象維護古英格蘭法那樣斷然拒絕付款,必要時甚至於延遲出發,在那裏滯留時日,不惜支出超過拒絕支付客戶的幾十倍的費用。人們嘲笑這種行為,不理解他們——若能理解就好了。因為正在此時,他們所堅持的幾個古爾登金幣之中蘊藏着古英格蘭人的節操,因為在他的國家,所有的人都理解他,所以不會那麼輕易地去騙他們,讓我們把處於相同社會地位和財產狀況的奧地利人置於同樣的場景中,他會採取怎樣的行動呢?對此如果可以相信我個人經驗的話,模仿英國人的1OO人之中也沒有10人,而其他人將迴避不愉快的紛爭、擾人的麻煩和自己也許被誤解的可能性,對這一誤解,英國人若在英國則果斷地毫無忌憚,而在歐洲大陸則無奈忍受,總之,奧地利人終歸要支付。然而英國人拒絕而奧地利人支付的這數個古爾登金幣之中,隱藏了令人難以置信的事實。在此,英國人和奧地利人的某些事實,即各自國家的政治發展和社會生活的幾個世紀的歷史,便蘊藏其中了。

1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2 20:10

第四章  主張權利是對社會的義務

到此為止,我對前面提出的兩個命題之中的第一個,即為權利而鬥爭是權利人對其自身的義務這一命題詳加論述。下面我開始對第二個命題,即主張權利是對社會的義務這一命題展開討論。

為了給這一命題立穩根據,無論如何有必要對客觀意義上的法與主觀意義上的法的關係,不管多少做些更深入的考察。這一關係的核心在何處呢?如果作如下判斷,就是在忠實地傳播廣為人承認的見解,即前者為後者的前提。換言之,具體權利只有在存在抽象的法規規定的條件下方能成立。依通說,兩者關係不超出這一判斷。但通說的思考方法完全是片面的,因為它只強調具體權利對抽象的法的依附,通說忽視了這種依附關係在相反的方向上也同樣存在。不只是具體權利從抽象的法中獲得生命和力量,並且相反地將獲得物返還給抽象的法。權利的本領在於實際上被實現,因此一次都未經過實踐,且即使參加過,現在已失去實現機會的規範,不能稱為法規範。這樣的法規範如鬆弛的發條,對啟動法律機械不生作用。因此,摒除這種規範也毫無影響。不問是公法、刑法還是私法,這對法的任何部門都同樣適用。羅馬法把不使用(desuetudo)作為法律廢止的原因,明確的加以規定,與之相應的是,權利之不行使延續一定期間致使具體權利消滅(消滅時效)。公法和刑法的法律實施採取了作為國家機關義務的形式。而私法的實施採取了民事權利的形式,及完全委諸私人的意思和積極的行為。在前一種情形,法律實施由國家機關和官吏來履行義務;而後一種情形,由私人主張自己的權利。不管是由於對權利的無知,還是懶惰、膽小怕事,私人因一定關係,不能持續且正常的行使自己權利時,法規事實上處於麻痹狀態。然而,我們可以這樣說,私法法規的現實性及其實際上的力量,只有在行使具體的權利時,且通過行使方得驗證。而且,具體的權利作為權利,其生命由法規獲得,同時其獲得物又返還給法規。即客觀的抽象的法和主觀的具體權利的關係就象從心臟流出又返回心臟的血液循環一樣。

公法規定的實施問題,仰仗官吏對義務的忠實程度。私法規定的實施問題依靠權利人主張權利的動機,即取決於其利益關心和法感情的有效性。因此如果這些都不起作用,即法感情麻木無力,且無能力克服對利益關心的懶惰,對糾紛厭惡,對訴訟縮手縮腳,此時法規只能是一紙空文。

這樣一來有人也許會反駁,那也未曾不可,反正最終受苦的是權利人本人,不是嗎?在此拿前面用過的敵前逃跑的例子為佐證。有1000人必須迎戰時,若其中一人逃跑了,不會有大影響。但其中100人棄甲曳兵的話,忠實地死守陣地的人們隨之增加了難度,抵抗的負擔完完全全地壓在了他們的肩上。我想通過這個例子事實真相已昭然若揭了。在私法領域存在着法與不法的鬥爭,需要萬人團結一心的團體、國民共赴鬥爭。在此逃跑者無論是誰,都是對共同事業犯下了背信棄義之罪。因為它長了敵人的信心和土氣,增強了敵人的力量。恣意和違法行為甚囂塵土之時,常常證明負有法律防禦之任的人們沒有履行其義務。因此在私法上要求每個人在各自的崗位上維護法律,在自己崗位上做法律的看守人和執行人。可以認為他的被承認的具體權利是由國家賦予的權能,即在他的利益圈之內通過為法律而鬥爭來抵禦不法,相對於面向官吏的無條件且一般要求,它是附條件的特殊要求。主張權利的人就是在自己的權利這一狹小的範圍內,維護法本身。但他的行動遠遠超出他一身的利益和效果。其行動帶來的一般利益,已不只是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所自我主張的理念利益,而是任何人都感知到的極為現實的、極為實際的利益,即使對理念利益全然不知者,對這一現實利益也能理解。所謂現實利益是指保障、維護每個人都不同程度給以關心的交易生活之穩定秩序。如果僱主不適用僕婢條例,債權人不能凍結債務人之物,普通的購買者不尊重正確的度量和官定價格,這不但使法律理念的權威陷人危機,同時也放棄了市民生活的現實秩序,其有害結果波及之廣不可預料(例如整個信用體系將遭受沉重打擊)。因為即使我決心為實現明確的權利而鬥爭,若可能的話,我倒寧願避開鬥爭——把我的資本從本國移到國外,商品不是從國內採購,而是從國外進口。在這一事實之下,具有勇氣適用法律的少數者的命運是千真萬確的殉教。他們不知曉放縱恣意妄為,他們強韌的法感情對他們而言變成了真正的詛咒。被本來或許會成為他們盟友的人們拋棄,他獨自一個與由世間的漠不關心的膽小怕事養成的無法無天相對峙。付出重大犧牲,即使獲得何等忠誠於自己這一僅有的滿足,而等待他們的不是真正的評價,而常常是嘲笑和輕蔑。造成這種狀態的責任不在犯法者一面,而在於無勇氣守護法的人們一面。不法搗毀法時,不法應遭鎮壓。如果我將「不得為不法」、「不得姑息不法」這兩個命題必須放在對交易的實際意義上加以評價的話,第一個命題是「不得姑息不法」,而第二個命題則是「不得為不法」。因為(人類大抵如此)如果不考慮權利人的抵抗,與只具有根本的單一道德力量的命令相比,必將遇到從權利人發出的頑強抵抗則是確實的,它將打消人們犯法的念頭。


1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2 20:10

繼續以上的論述,如果我提出主張,對被遭攻擊的具體權利的保護,不但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而且是對社會的義務,這是否言過其實呢?權利人通過自己權利來維護法律,並通過法律來維護社會不可或缺的秩序。倘若上面所闡述的內容是事實的話,也許無人會否定這種維護是權利人所負的對社會的義務。如果為抵禦外敵而進行特殊的鬥爭,社會有權召集權利人的話,即每個人負有對外保障共同利益的義務的話,在社會內部也莫不如此。此時,一切善良的人、有勇氣的人不該集合起來緊密團結嗎?正象前種情形下對外敵那樣,現在對內部的敵人難道不該這樣嗎?如果可以認為在對外敵鬥爭中,膽小鬼的逃跑應被看成是對共同事業的背叛的話,此時此地難道他不該得到應有的同樣責難嗎?法與正義在一國中興之際,光憑法官在法庭時刻等候審案、警察派出巡邏還不夠,每個人都相應地盡其所能加以協助是必要的。當恣意妄為和無法無天的九頭蛇希多拉神抬頭之時,每個人都有踏上一隻腳的命令和義務。受法庇護的人都應該盡其所能為保護法的威力和威信做出貢獻。總之,在社會利益上每個人都是為權利而鬥爭的天生的鬥士。

我的這一觀點就在於說明每個人對主張自己權利所負的使命是何等重要,這也許不必逐位地提醒大家注意。依歷來的說法,我們對於所接受教育的法的態度完全只是單方面的,被動的。而我的學說則主張權利人由法獲得的利益應全部返還給法,以這種交互作用取而代之。這是對偉大的國民使命的協助,我的觀點就是承認權利人負有這一協助的使命。權利人自身是否自覺這一使命之存在無關緊要,因為,道德世界秩序的偉大與崇高不僅依賴於理解它的人們的努力,並且具有使不理解其使命的人在不知不覺中自發協助的有效手段。促使人們結婚的動機因人而異,有的人出於人的本能之中最為高尚的情感,另一些人則出於野蠻的感官快樂,第三種人則出於安樂,第四種人出於物慾。總之,上述動機都可導致結婚。同樣在為權利而鬥爭中,動機亦因人不同儘管存在諸如實際利益、權利侵害帶來的痛苦,義務感和法理念本身等差異,但這些動機都將使他們奔赴戰場——總之,他們將為共同的事業,為對恣意妄為的鬥爭而相互攜起手來。

這樣一來,我們攀登上為權利而鬥爭的理想頂峰,從利益這一低層次的動機出發,經由人格的道德自我保存的認識,最終到達為實現有利於社會的法理念而每個人都要同心協力的認識。

由於個人的權利遭侵害被否定,導致法本身遭侵害、被否定,因此保護主張個人的權利也就是在保護和主張法。權利主體為權利而鬥爭,由此這將獲得多麼偉大的意義啊!因為對權利寄予關心具有如此普遍意義,所以與理想的頂峰相比,純粹個人領域(無見識者把它看成權利鬥爭的惟一動機),其個人的各種利益、目的、熱情的位置處於何等低下!


1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2 20:10

許多人或許要這樣說,此頂峰位於至高之處,只有法哲學者才見得,因此不會有人為這一法理念而提起訴訟。為反駁此主張,請允許我談一談羅馬法。在羅馬法這一理想感覺的現實性在民眾訴訟(actiones populares)制度中極為明顯易見。因此如果在現代將這一理想感覺拒之門外的話,則不能說我們對現代是公平的。親眼目睹恣意行為壓制權利而感到激奮、道德憤怒的人們,無論誰都擁有這種感覺,因為在自己遭受權利侵害所引起的感情之中,儘管混入了利己的動機,但那種道德憤怒完全可以從支配人們心靈的法理念的道德力量中找到根據,即它是對褻讀權利的強有力道德性質的抗議。因為法感情是由自身產生的極其美妙、感人至深的證言——它無論是對心理學者的觀察還是詩人的創作力同樣地富有勉力,是有益的道德創造物。據我所知,在人的內心中,如此突然地引起這般強有力變化的激情尚無它種。眾所周知,即使極其敦厚的具有姑息遷就性格的人,由此有可能進入人從未經歷過的感情激烈狀態——這正是觸動了他們自身中最高尚、最深藏的內心的證據。這是道德世界上發生的暴風雨現象,其發生是突如其來、間不容髮、激烈異常的,並且象暴風雨一樣橫掃一切,依靠順流而下的不可抗拒的道德力量,其形式氣宇軒昂,並且充滿威嚴,同時在衝擊和效果作用下從容而莊嚴——這是世界與權利主體兩者的道德淨化。當然,權利主體有限的力量當碰上支持恣意行為而拒絕支持權利的制度時,將粉身碎骨。此時,暴風雨將搗毀掀起風暴者自身,等待他的正如後述,或是由法感情被侵害所帶來的罪犯命運,或是因軟弱無能而蒙受的不法侵害,成為遺棄到他心靈中的荊棘,在道德上流血,對法喪失信賴,落得比前者命運好不多少的悲劇命運,兩者必居其一。然而,對法理念的褻讀和侮辱比對一人身上的侵害更令人感到痛心之至。雖然不是自己的利益,卻能象自己的事一樣為被壓制的權利而竭心盡力的人,正是這種理想的法感覺——正是這種理想主義,才的的確確是高風亮節者所擁有的特權。但深居不法侵害之中只顧自己,與理想主義的發揚廣大無緣的冷漠的法感情,充分理解我前面證明的具體權利與法的那種關係。對此種關係我在前面剛剛概括為這樣的命題,個人權利就是法本身,對前者的侵害或主張也同時是對後者的侵害或主張。這一思考方法尚未被法學家們知曉,這聽來有些似是而非,但是事實。依法學家們的觀念,在圍繞具體權利的爭執中,法律本身完全不受影響。爭執的焦點不是抽象的法律,而是變化為具體權利形式的法律,換言之是法律的影像。所以對法的影像無論怎樣爭執對法本身都將無直接損害,就是這個道理。我雖然承認這一觀點在技術上。法學上的必要性,但並不妨礙我肯定與之相反觀點的正確性,即將法律和具體權利並列置之,對後者的侵害將視為對前者的侵害。這對於偏見的法感情,後一種觀點比前一種觀點更能容易接受。我提出的更有力的證據是,德語和拉丁語兩者中蘊涵這一觀點的有特色的成語,即當訴訟時,在德語是由原告「法律被召喚」(gesetz angerufen),而羅馬人把訴訟稱為「法律的實行」(legis actio)在法律本身成為關注的焦點,在各種場合下必須裁決的是圍繞法律的紛爭——這種看法尤其對理解法律訴訟(leqis actionen)這一古羅馬的訴訟制度具有極其重要意義。因此,依這種觀點,為權利而鬥爭就是為法律而鬥爭。在紛爭中,問題不只是我所謂的影像即該權利主體的利益,由法律具體化的各個關係被法律之光快速捕捉定影,即使不觸動法律本身,它也可能破裂損壞,而且法律本身也遭輕蔑、遭踐踏,因此只要認為法律不應是無足輕重的遊戲和空文,就必須自己主張——與被害者的權利同時崩潰的是法律本身。


1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2 20:11

我的這種思考方法可以簡捷的稱為法律與具體權利的一致,它是在把握兩者關係的核心而再現出來的,對此我已評述於前。但儘管如此,它決不是那麼深遠的,這一思考方法未被露骨的利己主義所理會,他們不願接受任何高尚的見解。反過來看,正是該利己主義才能更明白地理解我的這一思考方法。因為把國家拉上作為自己糾紛中的朋友,正符合其利益,並且由此,利已主義本身無所知無所求地超越自己和自己的權利,權利人被提升到法律的代表者的高度。真理無論到何地都是真理,即使權利主體只是從一己利益的狹窄視角來認識、擁護。為割下安東尼身上的一磅肉而驅使夏洛克走上法庭的是憎惡和復仇心,但從詩人讓夏洛克說出的台詞中看,不管是從他口中道出,還是從別人的口中道出,無疑同樣是真理。夏洛克道出的台詞是被侵害的法感情超越時代和國家差別的內心獨白,權利歸根結底必須是權利,這一確認牢不可破。他所代言的不是他個人的事,也包括法律在內,表現出他精神的高尚和莊重。「一磅肉」,這是莎士比亞叫他說的。「我問他要的這磅肉是我花大價錢買的,它屬於我,快給我,如若不然,我要訴諸國法!威尼斯城邦的法律等於一紙空文嗎?——我要求法律,——我有證據在手。

「我要求法律」(ich forore das gesetz),詩人在上面的四個單詞中,用了任何一個法哲學家也未能確切表達的方法,淋漓盡致的描繪了主觀意義上的法和客觀意義上的法的真正關係以及為權利而鬥爭的含義。目這數語道出的瞬間,案件從夏洛克主張個人權利急轉為涉及到了威尼斯的法律,將這數語道出之時,這個男子漢表現出多麼力量強大,威風凜凜!謀求屬於自己的一磅肉的猶太人在此已並不存在,扣開法庭大門的是威尼斯法律本身——因為他個人的權利與威尼斯的法律是一體的,他個人權利喪失的同時,威尼斯的法律本身也將崩潰。在以卑劣的機智使他的權利化為烏有的判決重壓之下,他自己現出破綻,他遭到了背後的猛烈嘲諷,意志消沉,垂頭喪氣,搖搖晃晃地離去,不能不使人想到,在他敗訴同時,威尼斯的法律屈服了。狼狽敗下陣來的不是猶太人夏洛克,而是無望地謀求法律庇護的處於最下層社會的中世紀的猶太人典型形象。夏洛克命運的無可逆轉的悲劇並不在於法排斥了他,而在於作為中世紀猶太人的他懷有對法的信仰——仿佛基督教徒那樣一一對只有法官一人所持有的不被任何情況迷惑、確定不移的法的信仰。中世紀的猶太人被縛刑場,敗局如青天霹靂降臨到他們頭上,迷惘被驅散,賦予自己的權利又被騙走,他終於領悟猶太人被置於法律的保護之外。

1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2 20:11

談到夏洛克,令我想起了另一個形象,即海因利希·馮·克萊斯特在同名小說中所激情洋溢、栩栩如生描寫的米歇爾·克爾赫斯這一充滿詩意的歷史形象。夏洛克意氣消沉退下場來,他的力量被摧毀,毫無抵抗地服從判決。米歇爾·克爾赫斯卻不然,為了回復被以極其卑劣的手段冒犯了自己的權利,他想盡辦法不擇手段。枉法的官方審判行為堵死了他的法律救濟之途,審判官直至最高代表者的領主完完全全公然地站到了邪惡那一面。「做為人若被人蹂躪,尚不如狗」這種對強加於自己的枉法裁判之無限這樣「拒絕給予我法律保護的人把我放逐成荒野憤怒佔據了他上的野蠻人,分明是讓我拿起棍棒來自己保護自己」。他的決心堅定不移。他從腐敗的審判官手中奪回沾滿污垢的寶劍,舉國上下籠罩着恐怖的驚愕,腐朽的國家搖搖欲墜,令寶座上的國王戰慄不安。激勵他的不是復仇者粗暴的感情。他不會成為卡爾·摩爾那樣的強盜殺人之徒,卡爾·摩爾「為了讓天、大地、海與髯狗對陣,吹響了迴響大自然的叛逆之笛」,由於法感情被侵害而向全人類宣戰。驅使米歇爾·克爾赫斯的是道德的理念,即「為使自己受到的侵害得到賠償,同時為使將來他的同胞獲得不受侵害的保證而挺身而了的義務是對全社會的」這一理念。為了這個理念,他罄其所有,即自己的家庭幸福、名聲、全部財產、生命,他不是為盲目的破壞而進行鬥爭,而是將鬥爭矛頭指向有罪的人以及負有犯罪責任的所有的人。當回復自己權利如願以償時,他就毫不遲疑地放下武器。儘管現實表明當時的無法無天寡廉鮮恥已到是可忍孰不可忍的程度,但就象這個男子漢主動選擇的那樣,當局違背護送和恩赦的承諾,這樣他被送上了斷頭台。然而他的權利已經實現了,並且自己並沒進行徒勞的鬥爭,自己恢復了法的名譽,自己主張了做為人的尊嚴,這些思想使他的心靈超然於死的恐怖。自己與宇宙及神溶為一體,他從容地跟隨於行刑官之後。以上的法律劇情給我們怎樣的啟示呢?公正、親切、熱愛家庭,擁有孩子般信心十足心靈的人,要成為用火和劍搗毀敵人的逃竄地亞提拉王那樣的人。那麼,他如何成為那樣的人呢?不是別的,對於最終要戰勝他的所有敵人,依靠道德上崇高優越的品性,即對法的高度尊重,對法之神聖的信念,健全的無絲毫虛偽的法感情的活力,使他成為那樣的人。他的令人從心底油然產生同情的命運的悲劇就在於,他品性的長處和形成其氣質的因素,即他的法感情的理想主義的發揚光大,他忘我的、犧牲一切的,英雄式的對法理念的獻身,在當時可嘆的人世間,碰上權利者們的恣意妄為、法官怠於義務,唯唯諾諾,最終導致了他破滅的結局。他所犯的事在強行迫使他從法的正道駛向不法的邪道的君主、官吏及其法官之上,相反地又平添了2倍、3倍的壓力。因為人們所必須承受的任何不法,不管它有多重——至少對於公平無私的道德上的感情——絕對比不上神定的官吏和警察通過破壞法律行為所造成的不法後果更甚。德語中恰當地被稱為司法殺人(justizmord),是法律上死有餘辜的大罪。法律的看護人轉身成為殺害它的人。——它是毒死患者的醫生,是絞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在古代羅馬法官收賄等於犯死罪。對於觸犯法律的司法,由受侵害法感情產生深沉的責難義憤填膺,沒有比這更具破壞性的彈劾者了。它是被司法自身的血沾污的亡靈,被收買的或一黨獨裁的司法的犧牲者。幾乎是不問可否就被逐出法律的正道,這種人成為自己權利獨立的復仇者和執行者,常常放過身邊的目標,演變為社會的不共戴天之敵,強盜殺人之徒。但是象米歇爾·克爾赫斯那樣得益於高貴、道德的品性,沒有踏入邪途,他也成了罪犯,甘受罪犯的刑罰,成為自己法感情的殉教者。常言道,殉教者的血不會白流。這也許被他驗證為真實的。他的警鐘式的形象存續於其後的長時期里,並具有了一種力量使他所受的權利壓制不能再發生。

我之所以要在此請來上面的人物,就是要用實例生動地說明,當法律制度不完備,以及具有崇高理念的強有力的法感情無法滿足時,對該法感情將產生怎樣的不良影響。此時,為法律而鬥爭就是對法律鬥爭。法感情被本來應該保護它的權力拋棄,為此主張放棄法律這個陣地,通過自力救濟企圖獲得被愚蠢、惡意、軟弱無能拒絕給予自己的東西。然而,國民的法感情對法的如此狀態發出彈劾和抗議之聲,並不限於單個的、尤其是精力充沛具有勇猛性格的人。這種彈劾和抗議採取一定的現象形式,並經常在全體國民中反覆,我們依據它的使命以及國民、國民的一定階層考察適用它的方式,把它稱為國家制度在民眾層次的代用物和補充物。屬於此類的在中世紀有秘密刑事審判(Vehmgericht)和自力救濟權Fehderecht,這些正是當時的刑事法庭無能或具黨派性以及國家權力處於權力喪失狀態的重要證明。在現代屬於這類的是決鬥制度。這正是國家對名譽毀損所處的刑罰沒有滿足社會的一定階級容易受傷的法感情的事實上的證明。此外,屬於這類的是科西嘉人的血仇和北美的民眾審判——私刑法。無論怎樣,它們包含了對國家的責難。這些責難,不是認為國家需要它們,就是國家要容忍它們,二者必居其一。對個人而言,國家對它們屢禁不止之時,它們將成為重大(義務)衝突的原因。科西嘉人依國家的命令壓制血仇時,在同胞間實行部落制裁,相反地依靠民眾層次的規約壓力,接受血仇時則成為審判處罰的對象。我國的決鬥也一樣,身居將決鬥作為與名譽相關的義務的境遇中,拒絕決鬥將損傷自己的名譽,履行決鬥將被處罰,這無論對當事人還是法官,同樣進退兩難。在古代羅馬探尋類似的現象是徒勞的,因為在那裏國家的諸制度與國民的法感情完全一致。

1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2 20:11

第五章  為國民生活權利而鬥爭的重要性

以上我結束了有關個人為權利而鬥爭的考察,我們沿着為權利而鬥爭個人動機的各個階段來追尋這一鬥爭的足跡,其動機從單純利害打算的最低階段開始為權利而鬥爭,駛向主張人格其倫理生存條件的更理想階段,最後到達實現正義理念的高峰——這已是絕頂。一但從此移開腳步,侵害法感情的犯罪者將立刻墜入無法的深淵。

但此鬥爭的利益絕不僅限於私法和個人生活,不僅如此它還將遠遠超越這些領域而存在。所謂國民不過是所有個人的總和,正象單個人要感覺、思維、行動,國民也要感覺、思維、行動。如果個人的法感情在私法關係上無精打采、膽小怕事、麻木不仁,如果這種法感情由於不正當的法律、惡制度帶來的障礙而找不到自由的強有力發展的無地,如果這種法感情正期待支持和協助卻遭遇迫害,作為其結果如果習慣於容忍不法而無奈放棄,那麼當這種奴性的萎縮的麻木的法感情,遇到不是個人而是有關全民族的權利侵害時,諸如針對政治自由的謀殺計劃,憲法毀棄或顛覆,外敵攻擊等問題,誰又會相信他會搖身一變,感情飽滿、精力充沛地投入行動。沒有勇敢地保護自己權利習慣的人又怎麼會迫於衝動心甘情願地為了全體獻出自己的生命和財產。因圖安逸和膽小怕事而放棄自己正當權利的人,對自己人格和名譽上蒙受的觀念上損害完全不理解的人,經常只用物質尺度衡量法的事情的人,對這些人當國家權利和名譽發生問題時,能指望他們利用另外的尺度,拿出別樣的感情嗎?此時迄今為止壓抑胸中的理想主義能夠突然地從那裏進發嗎?不,並非如此!為公法和國際法而戰的鬥士只能同樣是為私法而戰的鬥士。他在後一種關係中獲得的同一性格將把他引向為市民自由的鬥爭和對外敵的鬥爭——在私法上播下的種子,在公法和國際法上結出了果實。在私法這塊低地上,於人生瑣屑的關係中,那力量被一點一滴地形成、聚合,國家必須積蓄為達此目的而大規模實踐所必要的道德資本。不是公法而是私法才是各民族政治教育的真正學校。要想知道一個民族於多事之秋如何維護其政治權利和國際法上的地位,只要看一下它的各個成員在民事生活中是如何主張自己權利的,就一目瞭然了。我曾經在前面舉了好鬥的英國人的例子,在此只要重複一下那裏敘述的內容就可以了,即英國人據理力爭的古爾登金幣中蘊藏着英國政治的發展史。每個人縱使在微不足道的小事上也勇敢地主張自己的權利,把這作為一般習慣的民族,誰都妄想從這樣的民族那裏搶奪他們的寶貴之物。因此,對內表現出高度的政治發展,對外表現出最大的勢力擴張的同樣古代國民——羅馬人,擁有了極為精緻的私法絕非偶然。也許聽來似是而非,法是理想主義,但不是幻想的理想主義,而是有節操的理想主義,即認為自己就是自己的目的,如果其深藏的核心遭侵害,則對其他一切奮不顧身的人的理想主義。至於對他權利的攻擊是來自何方——是來自個人還是來自本國政府,來自其他民族,這些對他又有何干係。他決定對這一攻擊予以抵抗的原因不是攻擊者的為人,而是他法感情的能量、道德力量,他總是以此來主張自己的,因此一個民族對內對外的政治地位與其道德力量相應這一命題永遠正確——中國只要保留對成年孩子加以管束的戒尺,縱使擁有幾億民眾也絕不會佔據小國瑞士對他國所擁有的國際法上受尊敬的地位。瑞士人氣質在藝術文學的意義上的確絕不是理想的,與羅馬人一樣通情達理講求實際,然而在我關於法所使用的理想主義一詞的意義上,它與英國人一樣,瑞土人也是理想的。

1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2 20:12

健全的法感情這一理想主義,他如果限定於只保護自己的權利,此外不參與法和秩序的維護,理想主義的基礎將自行崩潰。此理想主義不但知曉在自己權利上保護法本身,也知曉在法上保護自己權利。當嚴格守法的這種心情,這種感覺沖斥於天下的國度,尋找別處頻仍存在的人世間可嘆的現象,即官廳追訴拘留犯罪者和違法者時,民眾卻站到犯罪者一邊,把國家權力看成民眾求來敵人的現象,是徒勞無功的。在這樣的國度中,每個人心中牢記有關法的事情就是有關自己的事情——在這裏同情犯罪者的,只有犯罪者本人,而不是普通人,極普通的人寧願積極去幫助警察和官吏。

以上所述結論幾乎沒有必要逐字逐句道於言表,它是極簡單的命題,即在對外保有威信,對內堅如磐石的國家再也沒有比國民法感情更寶貴、更需要培育、獎掖的財產了。這是政治教育的最高且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只有每個人的健全有力的法感情才是國家力量極為豐富的源泉,得以自立於國內外的確實保證。法感情是整棵大樹的根,當這根不發揮任何作用時,他將在岩石和不毛的沙地上枯死,其他一切都將歸為泡影。一旦暴風雨來臨,整棵大樹將連根拔掉。另一方面,大樹樹根深藏於土中,其優點是人們只見其樹幹和樹冠,不當的法律和惡的法制度波及國民道德力量的破壞性影響,在為多數對政治一知半解的人不屑一顧的地下領域發揮作用。他們所關心的只是惹人眼目的樹冠,對由根攀援到樹冠的毒物全然不覺。然而專制主義心中十分清楚,要推倒大樹必須從某處下手,於是最後不是對樹冠下手,而是去破壞樹根。專制主義無論在何處,都首先從侵害私權,虐待個人開始着手。因為在該階段大功告成,樹就會自行倒掉。正因為如此,無論如何這個階段對抗專制主義最為關鍵。所以羅馬人在結束王政和十人官制上以婦女的貞操和名譽侵害為契機,因為他們對自己在於些什麼再清楚不過了。農民的法感情被賦稅搖役破壞,市民被置於警察監管之下,旅行許可取決於護照的發放,由慰憫慈悲之心分派賦稅——通過戰害在民族中生存着的一切生機勃勃的個人感情和一切的道德力量,專制主義不流一滴血的開進城來。即使馬基雅維利那樣的人物也不會想出如此高明的謀略。此時人們當然不會察覺出專制主義和恣意行為所經過的城門,對外敵也同樣開放,當外敵當前時,賢者們才悟出國民的倫理力量和法感情才是禦敵的最有效的屏障,但為時已晚。德國失掉羅特林恨和埃爾薩斯就是在農民和市民成了封建專制主義恣意行為對象的時代一一那些地方的居民和同胞是不會為國家着想的,他們甚至連感覺自己存在的事情都忘卻了。然而,我們亡羊補牢才悟出歷史的教訓,這正是我們自己的責任。我們之所以沒有悟出此道的時機,並不是歷史的責任。因為歷史始終在大聲疾呼讓我們知道那一切。民族力量與法感情的力量為同義語,培養國民的法感情就是培養國家的健康和力量,當然這種培養不是在學校和課堂上的理論培養,而是把正義原則實際地貫徹於一切生活關係,這光憑法的外部機構還不夠,此外部機構極其完美地設置運轉的結果,為維護最高秩序有時會全然無視上述要求。農奴制、對猶太人的保護關稅及其他,這些與健全有力的法感情要求水火不相容的過去,許多法規和制度也是法律,是秩序,並且恐怕通過這些法規制度,與身負重荷的市民。農民、猶太人相比,國家將蒙受更大的損害。實體法的穩定、明了,確實並不單在私法,廢除警察、行政、財政立法等所有法領域上的與健全的法感情格格不入的一切法規,法院獨立、訴訟制度的儘可能完善,這是全面發展國民法感情乃至國家力量的必要手段。國民認為不當的或可惜的規定和制度,無論是什麼,都是對國民法感情乃至國家力量的損傷,是對法理念的犯罪。它常常反作用於國家,國家必須以更高的代價補救——有時他對於一個國家相當於失去一個州。當然我並不認為國家應該從這樣的合目地性考慮避免這些罪惡,毋寧說為理念本身而實現這一理念,才是國家極其神聖的義務。但這也許是純理性的理想論,即使是講求實際的政論家和政治家嘲笑地拒絕這一要求,我並不打算責怪他們。正因如此,我要把他們充分理解的問題實際的一面演示出來給他們看。在這實際的側面上,法理念和國家利益並不相悻,無論怎樣健全的法感情,不能永遠忍受惡法。它終將愚鈍、萎縮、墮落,因為正如前面我多次論及的那樣,法的本質在於行動一行動的自由對於法感情恰如良好的空氣對於火焰一樣。因此,對於法感情禁止行動的自由或妨礙之(象斷了空氣來熄火一樣),意味着扼製法感情的呼吸。

2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2 20:12

至此,我可以擱筆了,因為我已經徹底闡明了我的主題。然而,請允許我就與本書主題直接關聯的另一個問題提醒讀者注意,這個問題就是我們的現行法,或更嚴密地說,羅馬普通法(僅對此能夠信心十足地下判斷)多大程度上滿足我前面展開的諸要求。我毫不猶豫地斷然否定這個問題,現代法距健全法感情的正當要求相去甚遠。其理由不僅是因為它所到之處均無的放矢,根據我前面的說明也因為現代法構成之大部是由與健全法感情及其本質——我所關心的不僅是以權利侵害為靶子的攻擊,而是將它視為對人格攻擊的理想主義——針鋒相對的。我們的普通法完全沒有支持這種理想主義,除名譽毀損外,用於權衡一切權利侵害的尺度只是物質性的價值尺度——在這種物質的價值尺度上,所清楚地反映出來是乏味呆板的物質主義。

然而在所有權歸屬問題上,除爭執標的物及其價值以外,法還應該保障些什麼呢?如果認為只保障爭執標的物或價額為正確的話,那麼,即使是盜竊犯,只要返還盜竊物就可以釋放了。但對此反對論者則認為,盜竊犯不只是對被害人,而是侵犯了國家法律、法秩序、道德律。債務人以惡意否認既存的消費借貸金,賣主和出租人毀約,受任人為自己受益而損害我給予的信用,難道他們的所做所為僅此而已嗎?如果經過長期鬥爭,我們從那些人中得到的不超乎於本來就屬於我的那部分的話,我受侵害的法感情怎麼又能得到補償呢?這種賠償我毫不猶豫地認為是正當的,如果我將這一賠償要求置之度外,對兩個當事人間本應存在之均衡,難道不是失去一點什麼嗎?訴訟的不利結果作為威脅雙方當事人的危險,只不過是在一方表現為失去自己的東西,在另一方則表現為必須返還以不正當的方法佔有的東西。而有利的結果則是他們所期望的利益在一方表現為無所失,在另一方則表現為以對方的費用而有所得。這樣豈不是在獎勵不知廉恥的謊言,獎賞不誠實的行為嗎?然而這不過是原原本本地描繪了我們的現行法而已。

我們可以把這責任歸於羅馬法。與此相關聯,我將羅馬法分為三個發展階段,即第一階段是在其激烈程度上,完全漫無邊際、不知制(費解,原文如此)的古羅馬法法感情階段。第二階段是中期法上法感情有節制能力的階段。第三階段是後期帝政時代,尤其是查士丁尼法上的法感情衰退萎縮階段。


內容轉換:

回覆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看不清?換一張
©2010-2025 Purasbar Ver3.0 [手機版] [桌面版]
除非另有聲明,本站採用知識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 Unported許可協議進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