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至此所闡述的內容,並不是為了承認這一不爭的事實,即專以階級利益為基準測試在權利受侵害時法感情的感受程度,藉以證明所謂法感情依階級、職業的不同而表現出各種各樣的反映。恰恰相反,我想利用這一事實來證明遠比其重要的真理,即試圖正確評價這一命題,一切權利人通過保護自己的權利而保護自己的精神的生存條件。因為上述三個階級的例子中,在我們認為是各階級的固有的生存條件的諸問題上,各階級所顯示出的高度反應。這一事實教導我們,法感情的反應與一般的感情不同並不取決於氣質或性格這一個人的契機。它告訴我們與此同時存在社會的契機,即對該階級的特別生存目的而言,該法律制度是不可缺的這一感情在起作用。據我看來,法感情對權利侵害反作用的能量是衡量感知法(即法和各種制度)對個人、階級或國家自身和自己特定的生存目的所具有的重要性程度的比較確實的尺度。這對我而言,具有普遍的真理性,對私法和公法都適合。各階級對於構成其生存基礎的一切制度表現的反映,同樣在各國也分別作為對於被認為是特有生活原則具體化的諸制度的反應表現出來。其反應測量器以及測定國家對這些制度之重視程度的晴雨表,就是刑法。關於寬大和嚴苛,刑事立法所表現出的驚人的多樣性,大部分可以從前已述及的生存條件這一觀點找到根據。無論什麼國家,一方面對威脅其固有生活原則的犯罪加以嚴厲處罰,同時對另外的犯罪,與前者形成鮮明對照,採取寬大的方式處理。神政國家對讀神和偶像崇拜打上了罪該萬死的重罪的烙印,而對侵犯土地邊界則視為簡單的輕罪(摩西的法)。與此相反,農業國家則對後者科以毫不留情的刑罰,而對瀆神罪則處以寬大的刑罰(古羅馬法)。商業國家把偽造貨幣和其他偽造,軍事國家把不服從、違反服役等,專制主義國家把大逆罪,共和國把君主復辟運動作為第一等之罪。而且不管哪類國家,對上述犯罪都利用與其他犯罪構成明顯對照的嚴厲態度來處置。總之,國家和個人當感到固有的生存條件直接遭到威脅時,其法感情的反應也會更加強烈。
階級和職業所固有的條件給特定的法制度賦予極為崇高的意義,它提高法感情對侵害固有條件的反應,有時,相反地也消弱二者。僕人階級不能象其他社會階層那樣具有名譽感情,因為他們的地位本身具有卑微性,只要其階級本身甘於屈從,即使個人對此起來反抗也是徒勞的。對身處如此地位且不失虎虎生氣的名譽心的人留下的道路,或是把自己的要求降至於他的同輩,否則只能放棄僕人職業本身。只有當這種感情普遍傳布開來,才渴望對個人而言,不是將自己的力量消耗於無益的鬥爭中,而是同心協力地把自己的力量有效地投入於提高階級的名譽水準。我在此談到的不只是對名譽的主觀感情,而是由社會其他階級和立法給予的客觀承認。在這方面,僕人階級的地位在近50年間有顯著改善。
至此我對名譽的闡述也適用於所有權。對所有權的感應力,即正確的所有感——我在此所說的所有感,不是營利慾,即對財富的無厭追求,而是所有權的男子漢般堂堂正正的感覺。作為這一所有權人典範的代表者,我例舉過農民。農民捍衛所有物並不因為它具有價值,而是因為它是屬於自己的——這種感覺有時呈不健全的狀態或因一定事由而被削弱。常常有人這樣說,即我的所有物與我的人格無任何關係。物對於我作為生計、營利、享樂的手段而發揮作用。但是,正如賺錢不是道德義務一樣,為不足取之物而耗費金錢的時間,提起勞神費力的訴訟,同時也不能說是道德的義務。我在法律上主張財產的惟一動機,與財產的取得與使用之際規定我的一樣,即我的自身利益——圍繞所有權歸屬的訴訟是純粹的利益問題。
依我看來,關於所有權的上述見解,只能認為是健全的所有感的墮落,而其原因只能認為在於對自然的所有關係的歪曲。這樣說並不是說我認為富裕和奢侈是惡的——要讓我說,任何一方都不能威脅國民的法感覺——毋寧說,所說惡的是指營利的不道德性。所有權的歷史源頭和道德的正當性的根據是勞動。我所說的勞動並不是單指肉體的勞動也包括精神和技能的勞動。另外,我對勞動生產物不但承認其勞動者自身的權利,也要承認其繼承人的權利。即我認為繼承權是勞動原理的必然的歸結。之所以如此,勞動者可隨意放棄自己使用,無論在生前抑或死後,都不能禁止其讓與他人,只要與勞動一刻不停地結合,所有權就不失其新鮮和健全。這一勞動的所有權一旦發現其得以不斷產生、更新的源泉,所有權對人們意味著什麼,就從根本上真相大白。但是,河流漸漸遠離其源頭,一旦到了不要任何氣力,唾手可得的流域,水流便逐漸變渾濁,進而在投機和股票詐欺的泥沼中,其原有風貌消彌殆盡。在所有權的道德理念蹤影皆無的地方,捍衛所有權的道德義務的感情無人問津也是理所當然的。為得到每日的麵包而奔波忙碌的人們,誰都具有的活生生的所有感,在此卻完全不被理解。更壞的結果,遺憾的是,由此而產生的生活氣氛和習慣逐漸傳染到並非如此或幾乎與此無緣的人們中、因投機而腰纏萬貫的巨富的影響在窮人的小屋中也見得到。在另一種環境中,即使他具有與自身相符的經驗,即認為收穫緣於勞動,在這種氛圍所具有的頹廢的力量役使下,只會感到勞動是上天的懲罰——共產主義只能在所有權理念被沖刷殆盡的泥地上繁殖,而在這理念的源頭看不到它的存在。經驗告訴我們,統治階級對所有權的看法,並不限於該階級,也將向社會的其他階級傳播,但在農村卻採取了完全相反的方向。只要是在農村長期生活,與農民有些交往的人,縱使其環境和人際關係不助長之,他也會染上農民的所有感和節儉癖一類的東西。同樣不分高下的人,在其他方面也處於完全相同的情形之下,若在農村則與農民一道成為節儉家,而在維也納那樣的大都會,則與百萬富翁一道成為揮金如土者。人們只要不為標的物的價值所刺激而反抗,寧願圖安逸,而迴避為主張權利而鬥爭。這種不堅定思想的原因何在呢?對我們而言,問題僅是認識這一思想,揭示其本來面目。闡明這一不堅定思想的實際的處世哲學,只能是膽小怕事的策略。從戰場上逃脫的膽小鬼可使自己的生命免於象別人那樣的犧牲,但這個膽小鬼為保全生命而犧牲了榮譽。其他人堅守不退怯的立場,這一事實表明他們要保護自己和集體以免遭通常由膽小鬼的行為導致的必然結果。假如大家均象膽小鬼那樣考慮的話,將會是全軍覆沒的。完全相同的道理對因膽小怕事而放棄權利也適合。即使作為單個人的行為是無害的,但如果把它上升到行為的一般的處世觀,法本身將遭到破壞。儘管如此,上文中的怯懦行為,乍看無害,就是因為法對不法的鬥爭尚未由於卑怯的行為而受到更大的妨礙。為什麼呢?因為這一鬥爭不但是由個人進行的,在發達國家,國家權力也大規模地參加這一鬥爭,積極追究處罰對個人權利、生命、人格和財產的所有重大侵害。警察和刑事審判官為權利主體承擔了保護權利工作中的極其重要部分,而且對完全委諸個人追究的權利侵害,這一鬥爭從未中斷過關注,因為並非所有人都承襲膽小怕事者的計謀,而且膽小怕事者一旦爭執標的物的價值超過了自己寧願息事寧人的程度,就會投身於鬥爭者的行列。否則,可以想像不需要在背後支持權利人的警察和刑事司法,也可以讓我們置身於古代羅馬那樣把對盜竊和強盜的追究完全聽任於被害人的時代——如果是這樣的話,上述權利的放棄將帶來怎樣的後果將不言而喻。難道不只會是鼓勵盜竊和強盜嗎?同樣的道理也適用於國家間關係,因為在這種場合下任何國家都是完全自立的,在協助其權利伸張之上不復有更高的權力。由爭執標的物的物質價值來決定是否抵抗不法的處世觀,在處理國際關係上意味著什麼呢?這一點只要讀了我上文中的那個一平方英里土地的例子就會明白。
這種處世觀無論我們在何處驗明都無法得出權利的損壞和破滅以外的結果,假如在另外有利因素的促使下,例外地消除了不良結果,也不能認為它是正確的。在這種有利的狀態下,這一處世觀是如何地傳播有害影響的,將留待後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