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如此,我們排斥這一處世觀,即懶怠的道德,它為具有健全的法感情的國民和個人所不屑一顧。它是病態的、麻木的法感情的表象和產物。在法領域的極端只能是露骨的唯物主義。唯物主義能夠充分存在於這上領域,但其範圍是有限的。在純粹的客觀不法場合,權利的取得、利用以及主張成為純粹的利益問題——利益雖然是主觀意義上的法的實際的核心,但是一旦產生違背法的恣意行為,將法的問題和利益問題混同的唯物主義的考察方法就失去其要當性,因為赤裸裸的恣意行為對權利的打擊,也同樣地加害於人格。
何物為權利的標的,這個問題並非緊要。它可以偶然地進入我權利的圈內,也當然可以對我毫無損傷地再抽出我的權利圈內,但是,它與我結成密切關係並非偶然,而且是基於我的意思。而我的意思只有以自己或他人過去的勞動為代價,方與之發生關係——所以我在物上持有並主張的是自己或他的過去勞動的一部分。我通過使之為我物,而給它打上了人格的印跡。因此,有人侵害之就是侵害我的人格。誰若毆打之,就是毆打含於其中的我自身——所有權無非是擴展到物之上的我的人格的外緣而已。
權利和人格的這一結合,不問其種類,所有的權利都被賦予了超過其可比價值的價值,從利益的觀點來看,相對於所有的權利都具有的純粹的物質價值,我稱之為理念價值。上面談到的主張權利時的獻身精神和能量,就緣於此種價值。對權利的這種理念上的認識,並不是具有比較高的素質的人的特權,無論是毫無修養的人還是教養頗豐的人,無論是極其富有的人,還是極其貧窮的人,無論是野蠻的原始部落,還是文明的國民,都同等地享有。正是這一點愈來愈清楚地表明,這種理想主義是如何深深地植根於法的終極本質——這種理想主義顯示出法感情的健康程度。法從外表觀之,仿佛是指示人們走向自我和利己的低地,另一方面又再將人們引向理想的高地。並且,在這理想的高地上,人們將在低地上習得的小聰明、自私自利、及用於衡量一切的功利的尺度忘卻,完全純粹地贊同理想。法把在純粹的物的領域中為散文的為權利而鬥爭,在人格的領域,即在以主張人格為目的的為權利而鬥爭中變成了詩——為權利而鬥爭是節操的詩。
那麼,創造這一奇蹟的是什麼呢?它不是認識,也不是教養,而是苦痛這一單純的感情。苦痛是求救的呼聲,本能的告知即將來臨的危害,它無論對肉體抑或精神的有機體都一樣。如果說醫生少不了人體的理學的話,那麼,法律工作者和法哲學家就少不了法感情的病理學。更正確地講,主張不少不了還不夠,而是絕對不可少。只有法感情的病理學之中蘊藏着法的全部秘密。在人們因自己權利受侵害所感到的痛苦之中,蘊涵着權利對他而言究竟為何物(目前是對他個人、接着是對人類社會)的被動的本能的告白。與長久平穩地享受權利相比,權利的真義和真正的本質只有在採取充滿激情的直接的感情形式的瞬間,才明明白白地呈現出來。未有親身體驗到這一痛苦或未通過他人經歷這一痛苦的人,即使把法典背得滾瓜爛熟,也不會曉得權利為何物的。不是智慧,只有感情能夠回答這個問題。把所有的權利的心理源泉叫做法感情的稱謂是正確無誤的。所謂法意識、法的信仰是與民眾毫不相干的學術的抽象物——法的力量完全與戀愛的力量一樣,在於感情之中。智慧和見識不能成為有欠缺的感情的填補物。正如同戀愛,縱使平常全然不覺,一旦機緣降臨,就會充分地感知得到。法感情也一樣在未被傷害的狀態下,是一般不會意識到其為何物或其中蘊藏何物。但權利侵害迫使法感情暴露,使真理昭然於青天白日之下。並被迫發揮力量。關於這真理之所在前面已經說明——權利是人格的精神上的生存條件。主張權利就是人格本身的精神上的自我保護。